第九节 辨认笔录(第1页)
第九节辨认笔录
【引例】
被告人张某到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做药品生意,路过一片柏树林,遇到从此经过的磊山小学的学生娟子等4名学生。张某上前谎称其妹妹在柏树林放羊时将腿摔伤,让娟子去帮忙治一下,将娟子骗到了树林深处后,将其双手用塑料绳拴住,摁倒在地实施了强奸……在法庭上,受害人娟子一口咬定是他所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其余3名小学生的辨认结果,也证明了案发时叫走娟子的那个男子就是他。辩护人认为,辨认时,派出所违背了被辨认人数应该在法定人数以上的法律规定,且办案民警还提示来辨认的小学生“看清楚鞋子”,有诱导嫌疑;疑犯作案时所穿的是灰色上衣、红色毛衣。张某当天穿的是黑色上衣,二者截然不同。但法庭对张某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采信,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证实是被告人王某所为。
一、辨认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辨认笔录是指在组织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以书面形式制作的对辨认对象、辨认过程、辨认活动、辨认结果等进行记载,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等签名的笔录。辨认是利用辨认人对案件特定的事物在记忆中的反映形象来确定特定事物或者人与其一事物或者人的同一。如辨认犯罪嫌疑人就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与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同一;对某一工具的辨认就是要确定该工具与犯罪嫌疑人所有、持有的工具的同一,等等。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辨认笔录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
辨认是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一种侦查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辨认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类型。在辨认笔录未纳入法定证据种类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也被作为证据使用,常归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尽管辨认笔录与这三种证据具有共性,但在性质上仍有本质的差异,尤其不能体现辨认笔录的特殊属性。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确定为法定证据种类。
(二)辨认笔录具有复杂性
在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中,由于辨认人是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的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往往能够直接认定犯罪人,结合被害人陈述、直接目睹犯罪案件发生的证人证言可以直接表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反映案件的全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仍有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仅仅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片段,这部分辨认笔录属于间接证据。由于辨认人的心理状态对辨认结果影响很大,遭受人身侵害的辨认人对犯罪分子极其仇视、痛恨,在辨认中容易急于求成而出现错误辨认;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则可能推诿自己的罪行,夸大他人的责任,容易出现错误辨认,致使辨认笔录作为证据更趋复杂性。
(三)辨认笔录是具有补强证据的功能
由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以在辨认之先取得,其已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了描述,为了保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通过辨认笔录作为证据可以增强其效力。由于辨认的心理机制不同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的心理基础是“再认”,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基础是“再现”,“再认”是经验过的事物再度出现时能把它认出来,“再现”是经验过的事物不在面前能把它重新回想起来,在“再认”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就转化为“再现”。因此,“再认”比“再现”表现更为准确,辨认笔录对其他证据具有强化功能。
二、辨认的分类
(一)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可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由于他们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受到的影响不同,感知案件事实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他们辨认能力的大小会表现出不同的状况,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也会有所不同。这种以辨认中再认主体的不同而进行区分,有利于对辨认结论证明力的审查。
(二)根据辨认陪衬物的不同,辨认笔录可分为混杂辨认笔录和单独辨认笔录
混杂辨认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辨认形态,由于相似陪衬人或物的存在,适当提高了辨认的难度,有利于让辨认人努力回忆进而再认,提高了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实践中较多被采用。而在单独辨认的情况下,提供给辨认人的辨认对象为一人或一物。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对人、犯罪现场、尸体的辨认等。单独辨认是由于没有陪衬人或物,具有一定暗示性,一般有比较严格的使用条件。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或者七人。对于照片不得少于五张或者十张。[1]对于物品进行辨认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的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三)根据辨认是否通过了某种中介的不同,辨认笔录可分直接辨认笔录和间接辨认笔录
直接辨认是指辨认人不通过中介而直接观察辨认对象进而作出再认的辨认。如真人辨认、实物辨认、亲自到犯罪现场进行辨认。间接辨认是指辨认人通过中介了解辨认对象进而作出再认的辨认,如照片辨认、录像辨认、录音辨认。实践中直接作用于真人的辨认是比较多的,随着相关技术比如照相、摄像、录音等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依靠照片、录像、声音等进行辨认的情况越来越多。间接辨认的优点在于步骤简化,也有利于消除辨认人的紧张、恐惧的心态,但是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三、辨认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辨认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