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鉴定意见(第3页)
对物的鉴定是指通过鉴定确定检材是否是被寻找的物。对物的鉴定主要有:犯罪工具、交通运输工具、鞋底、袜底、枪弹、印章、铅字、印刷图版、编织物、纺织物以及各类物质、成分等的鉴定。
对物的鉴定又可分为对“单体物”的鉴定和对“合成物”的鉴定。“单体物”是具有单一固定形态和单一外表结构的客体,它是以自身某一局部表面结构形态来反映其特性的。如鞋印鉴定、印文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鉴定的方式主要是比较客体地反映形象。“合成物”是具有整体特性而非单一结构、单一形态的客体,它每一个细小的部分都是独立的并能反映其整体特性,如纤维、爆炸物、毒物、植物果实、动物毛等。鉴定的方式多采用直接比较分析方法来确定客体物自身的特征。
(四)依照鉴定对象的特征不同,可分为客体外表形态鉴定意见、行为习惯鉴定意见、物质成分鉴定意见和气味鉴定意见
1。客体外表形态鉴定意见
客体外表形态鉴定是指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鉴定对象,这种鉴定属于传统的鉴定方式。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它在鉴定中仍处于主要地位。这种鉴定大多是通过比较客体的反映形象特征来实现的,如指印鉴定、牙印鉴定、赤脚印鉴定、鞋印鉴定、工具痕迹鉴定、致伤工具鉴定、印文鉴定、人像照片鉴定等。
2。行为习惯鉴定意见
人的习惯是多方面的,有生理活动习惯、心理活动习惯、技能动作习惯以及某些特殊行为习惯等。目前,只有书写动作习惯和语音习惯可以作为鉴定对象。笔迹是书写习惯的反映,声纹是语音习惯的反映。
3。物质成分鉴定意见
物质成分鉴定是依据客体物质成分特征进行鉴定,主要是依据物质的形态、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鉴定。在自然界,不仅不同种类的物质其成分的种类不同,在同类同种的物质中其成分、含量、组成结构、形态也有一定差异,因而能够显示出其物理学特性、化学特性、生物学特性的不同,可作为区分物质种属和异同的依据。如爆炸物鉴定、毒物鉴定、油脂涂料鉴定、纤维鉴定等。
4。气味鉴定意见
气味鉴定是依据客体的气味特征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实际上是物质成分鉴定的另一种途径。气味鉴定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气味鉴定来确定气味与人的关系,鉴别物的气味大多只能解决种类(属)异同问题。
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现代诉讼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要过分夸大或者依赖,它毕竟是人的判断,不是“科学的判决”。由于种种原因它也存在不准确、不可靠的情况,不得轻信、过分依赖,不得未经审查、质证而直接作为定案根据。
【课堂讨论】
在引例中,该案王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大出血,没有尸检报告。那么,在缺乏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能否判断死因?针对引例的证据情况,结合本节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在性质上有何区别?是否均为法律规定的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
(2)王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真正的原因是否能够查明?如果不能确定,案件如何处理?
(3)司法鉴定中心不能下结论是否也是一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此种意见能否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
(4)对于此案,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来解决,[9]而这种人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意见?其意见的效力如何?
[1]郭华:《鉴定结论论》,52~53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2011(1)。
[3]郭华:《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12(2)。
[4]郭华:《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研究》,39~4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5]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认为,可以使用CPS多道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6]参见有关骨龄鉴定的规定可参考199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以及2010年6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若干规定》第40条。
[7]参见《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12条。
[8]郭华:《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12(2)。
[9]郭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载《证据科学》,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