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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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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anelsshalladdresstherelevantprovisionsinanycreemescitedbythepartiestothedispute。

3。IablishiheDSBmayauthorizeitstodrawupthetermsofreferehepanelinsultatioiestothedispute,subjecttotheprovisiraph1。Thetermsofreferehusdrawnupshallbecirbers。Ifotherthanstandardtermsofreferenceareagreedupon,anyMembermayraiseanyptheretointheDSB。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专家组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专家组才有管辖权。根据上述第7条规定,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议定,专家组应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定名称)的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该协定规定的建议或裁决。该规定意味着,专家组的职权是由争端方的意愿决定的,这与第6条第2款的规定相契合。当然,这并不是说,专家组没有任何的自主权,“专家组应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另外,DSB可授权其主席在遵守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与争端各方进行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此种情况下,应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散发全体成员,若议定的不是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DSB中提出相关的任何问题。

实践中,有两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第一,争议当事方可以通过成立专家组的申请扩大或缩小专家组的审案范围。但任何成员都不能挑战专家组依法可以审理任何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争议的权力。也就是说,只要有成员就其他成员的违约行为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不可以反对专家组行使对哪些协定、哪些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6]第二,实践中,专家组常常使用“司法节制”的方法,即并不审查投诉方的所有主张,而是在认定一些主要主张足以支持投诉方主张后,就作出有利于投诉方的裁决。[7]

DSU第21条第5款规定了专家组的另外一项职权,即对建议与裁决执行的监督。

(二)专家组的组成

1。专家的任职资格

Panelsshallbeposedofwell-qualifiedgoveralandoveralindividuals,ingpersonswhohaveservedoedacasetoapanel,servedasarepresentativeofaMemberorpartytoGATT1947orasarepreseheitteeofanycreementoritspredeent,ori,taughtorpublishedoionaltradelaworpolicy,orservedasaseniortradepolicyoffiber。

专家的选任通常注重其独立性、多样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根据DSU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专家组由合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组成,这些人包括:曾经担任过其他案件专家组成员的人、曾经在其他案件中向专家组陈述过案件的人、WTO成员常驻WTO的代表、GATT时期缔约方的代表、在相关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WTO秘书处人员、曾经讲授或出版过国际贸易法或国际贸易政策著作的专家、曾任WTO成员贸易政策高级官员的人。

第8条第3款建立了“回避”制度,除非当事方同意或不持异议,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2。专家组成员的选定和组成

第8条第4~8款和第10款详细规定了专家组成员的选定和组成问题。通常是WTO秘书处向当事方推荐专家组的成员,除非有强有力的理由,否则当事方不得拒绝。如果自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日内,当事方没有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协议,则总干事经当事方中一方的请求,可以指定专家组成员,但总干事应当与DSB主席、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及当事方协商。实践中,由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为协助选择专家组成员,秘书处存有一份具备第1款所述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的指示性名单,可从中选出专家组成员。各成员推荐候选人,再由DSB会议批准列入名单,名单会时常更新。实践中,专家组的成员不必都是名单上的人。

专家组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成立后10天内同意专家组由5人组成。实践中,尚未出现过5人专家组的情况。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果争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若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要求,则专家组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

3。其他规定

虽然各成员的官员可以成为专家组成员,但DSU在成员纪律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第8条第9款的规定,专家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任职的,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任何组织;WTO成员也不得对专家组成员作出指示,或施加影响,干扰专家组成员公正判案。为了保障专家组成员审案时的独立、公正,DSU还专门制定了《行为守则》来规范专家组成员审案时的行为。

专家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补贴,从WTO预算中支出。

(三)多个投诉方与第三方程序

1。多个投诉方的程序

DSU第9条规定了存在多个诉讼方时的程序:

Proultipleplainants

1。Wheremorethanostheestablishmentofapahesamematter,asinglepaablishedtoexamiheseplaintstakingintoattherightsofallMembersed。Asinglepanelshouldbeestablishedtoexaminesuplaintswheneverfeasible。

2。ThesinglepanelshallaiosfindingstotheDSBinsuerthattherightswhichthepartiestothedisputewouldhaveenjoyedhadseparatepaheplaintsareinnoaired。Ifoiestothedisputesorequests,thepanelshallsubmitseparatereportsoeed。Thewrittensubmissioheplainantsshallbemadeavailabletotheotherplainants,andeaplainantshallhavetherighttobepresentwheheotherplaisviewstothepanel。

3。Ifmorethaablishedtoexamiheplaihesamematter,tothegreatestextentpossiblethesamepersonsshallserveaspasoheseparatepahetimetableforthepanelprosuchdisputesshallbeharmonized。

该问题的规定与中国民诉法上必要的共同诉讼比较类似,当一个成员的措施损害到多个成员的利益时,这些受影响的成员往往都会将这个措施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了节约诉讼资源、迅速解决争端、避免出现裁决不一致的情况,DSU对多个投诉方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如果几个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只要可行,就应设立单一专家组。而如果不得不设立几个专家组,则应尽可能由相同人员担任专家组成员,并且不同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应当进行协调。当然,成立一个专家组审查多个投诉方的要求时,应当注意确保争端各当事方本来享有的请求成立独立专家组审查其投诉的权利不受损害:(1)如果任何一个争端方提出这样的请求,则专家组应当就有关的争端单独作出报告;(2)对于每个投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保证其他投诉方均能获得;(3)每一个投诉方有权在其他投诉方向专家组陈述意见时在场。

2。第三方程序

第三方程序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很有特色的一个制度。DSU第10条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ThirdParties

1。TheihepartiestoadisputeaherMembersunderacreementatissueieshallbefullytakenintoatduringthepanelprocess。

2。AnyMemberhavingasubstainamatterbeforeapanelandhavieresttotheDSB(referredtointhisUandingasa“thirdparty”)shallhaveanopportunitytobeheardbythepaomakewrittensubmissiohesesubmissionsshallalsobegiveiestothedisputeandshallbereflethepa。

3。Thirdpartiesshallreceivethesubmissioiestothedisputetothefirstmeetingofthepanel。

4。Ifathirdpartysidersthatameasurealreadythesubjectofapanelproullifiesorimpairsbesagtoitunderanycreement,thatMembermayhaverealdisputesettlementproderthisUanding。Suchadisputeshallbereferredtinalpanelwhereverpossible。

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既要考虑争端方的利益也要兼顾其他相关成员的利益。第三方程序的建立即是为了达到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保证第三方能够为了自身的利益充分参与“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通知DSB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审理,只要其对该案的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利益”。DSU并未在条文中对何谓“实质性利益”进行进一步界定,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议,专家组对“实质性利益”的理解相当宽泛。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尚无成员提出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而被拒绝的先例。[8]关于通知的方式、时间等问题,DSU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1994年理事会会议的一项安排(见WTO文件:3),要想成为第三方,在设立专家组的DSB会议上,只需口头表示即可。会议主席会宣布专家组的成立,谁愿意作为第三方,就可以举牌示意。如果没有参加这次会议或在这次会议上还没有决定是否作为第三方,则可在会后10天内要求作为第三方。其次,作为第三方的权利:(1)第三方有权向专家组陈述其意见,并有权提交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应当分发各争端当事方,并在专家组报告中有所体现;(2)第三方有权收到争端各方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书面陈述;(3)如果第三方认为专家组正在审议的某项措施造成其根据任何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抵消或减损,则其有权援用DSU项下的正常争端解决程序,一般情况下该争端会提交原专家组。另外,根据DSU附件3《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三方有权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为其召开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专家组审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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