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第5页)
诉诸仲裁需经当事方同意,[13]并共同确定仲裁程序。仲裁开始前,应将仲裁协议通知所有的成员方。当事方应当遵守仲裁裁决。若其他成员参与仲裁程序,需要得到当事方的同意。仲裁裁决应当通报DSB和相关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而任何成员都可以就仲裁裁决提出问题。
五、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
为了使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能够得到迅速的执行,DSU第21条规定了DSB对建议和裁决执行的具体监督措施。
(一)通报及合理期限
DSU第21条第3款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AtaDSBmeetihin30days[14]afterthedateofadoptionofthepanelorAppellateBodyreport,theMemberedshallinformtheDSBofitsiioofimplementationofthereendatisoftheDSB。Ifitisimpractiplyimmediatelywiththereendatis,theMemberedshallhaveareasoimeinwhichtodoso。Thereasoimeshallbe:
(b)aperiodoftimemutuallyagreedbythepartiestothedisputewithin45daysafterthedateofadoptionofthereendatis;or,intheabsenceofsuchagreement,
(edetermihroughbindingarbitrationwithin90daysafterthedateofadoptionofthereendatis。[15]Insucharbitration,aguidelior[16]shouldbethatthereasoimetoimplementpanelorAppellateBodyreendationsshouldhsfromthedateofadoptionofapanelorAppellateBodyreport。However,thattimemaybesher,dependingupoicularces。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DSB。裁决和建议应当迅速被实施,但是若立即实施不切实际,则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由有关成员自己提出,并经DSB批准的期限;若不能确定,当事方可以在报告通过后45天内经过协商确定期限;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在报告通过后90天内通过仲裁来确定期限。
另外,根据DSU第21条第4款规定,执行期限的确定有一个最后的期限,即从专家组设立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月。如果由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报告而延长了时间,则应在15个月之外加上所延长的时间,但所有时间相加一般不应超过18个月。
(二)对实施期限进行裁决的仲裁
如上文所述,若败诉方提出的执行裁决或建议的期限没有被DSB批准,且当事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协议,则当事方可以通过仲裁确定执行期限。通常胜诉方提出仲裁,然后双方选择仲裁员,当事方在决定仲裁后10天内确定仲裁员(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将人选通知WTO总干事。总干事通知仲裁员,并且在该仲裁员同意后,开始仲裁。当事方提交书面陈述,仲裁员召开听证会。实施成员应当提出一个合理期限,并且证明这是实施裁决所必需的期限;提出时间越长,就越需要证明。胜诉方可以提出反驳。最后,仲裁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7]
(三)争议及监督
DSU第21条第5、6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5。Wherethereisdisagreementastotheexistensistencywithacreemeakentoplywiththereendatissuchdisputeshallbedecidedthroughrecoursetothesedisputesettlementprocedures,ingwhereverpossibleresorttihepanelshallcirculateitsreportwithin90daysafterthedateofreferralofthemattertoit。Whenthepanelsidersthatitotprovideitsreportwithinthistimeframe,itshallinformtheDSBinwritingofthereasoogetherwithaheperiodillsubmititsreport。
如果对某项执行DSB的建议或裁决而采取的措施是否与有关的协定保持一致而存在争议,仍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也就是说,磋商、专家组和上诉程序均可以在这种争议中使用。设立专家组时尽量使用原来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在90天内就此作出裁决。如果专家组在此期限内不能完成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以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实践中,专家组审案时,不限于先前程序中所提出的主张、观点和事实。这主要是因为实施裁决的措施案虽与原案有关联,但涉及的却是新的、不同的措施。
DSB应当监督裁决实施情况,任何成员都可以随时提出有关实施的问题。除非DSB另有决定,在确定了执行合理期限6个月后,DSB应将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一直保留在会议议程上,直到问题最后解决。在DSB每次会议召开前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裁决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发展中国家
DSU对发展中国家对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DSU第21条第2、7、8款。
2。Particularattentionshouldbepaidtomattersaffegtheisofdevelopingberswithrespeeasureswhichhavebeeodisputesettlement。
7。Ifthematterisonewhichhasbeenraisedbyadevelopingber,theDSBshallsiderwhatfurtheraighttakewhichriatetotheces。
8。Iftheebroughtbyadevelopingber,iappropriateaightbetaken,theDSBshalltakeintoaotoradeeasuresplaialsotheirimpatheeyofdevelopingbersed。
对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情况应当给予特殊的考虑。比如,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实施裁决中可能遇到的巨大困难。如果有关事项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则DSB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敦促发达国家成员履行建议或裁决。如果案件是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DSB不仅要考虑被控措施所涉及的贸易范围,而且还要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可能造成的巨大影响。
WTO多边机制所寻求的目的之一是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大体平衡。在某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有关协定,影响了其他成员应得利益,并且在WTO作出裁决后仍然实施这些措施的情况下,其他成员显然应当有权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补偿或中止实施相应的减让。DSU第22条通过9个条款规定了“补偿和中止减让”的问题。
(一)补偿
DSU第22条第2款规定:IftheMemberedfailstthemeasurefoundtobeihacreementintopliahorotherwiseplywiththereendatiswithinthereasoimedeterminedpursuanttraph3ofArticle21,suchMembershall,ifsorequested,aheexpiryofthereasoime,eoionsartyhavihedisputesettlementprocedures,withaviewtodevelopingmutuallyacceptablepensation。Ifnosatisfapensationhasbeehin20daysafterthedateofexpiryofthereasoime,anypartyhavihedisputesettlementproceduresmayrequestauthorizatioosuspeiontotheMemberedofsatiohecreements。
根据该规定,如果相关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则应投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就补偿所涉及的部门或协定进行补偿谈判。补偿,不是指由于某成员采取的措施给其他成员造成了贸易损失而提供赔偿,而是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过后,这些措施仍不能修改或取消的情况下,由于该成员继续实施这些措施而给其他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因此,补偿不是追溯性的,而是前瞻性的。补偿的方式一般也不是提供金钱,而是在这些措施所影响领域之外的方面,给其他成员更多的贸易机会,例如降低其他产品的关税,或其他方面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等。[18]补偿是完全自愿的,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未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则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对败诉方不在合理时间内实施建议或裁决的报复措施,当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形成贸易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促使败诉方遵守相关的协定。
1。原则和程序
DSU第22条第3~6款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首先,胜诉方应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丧失的相同部门内寻求中止减让,一般被称为平行报复。其次,若上述手段不可行或没有效力,则胜诉方可以选择相同协定中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19]最后,若第二种手段亦不可行或没有效力,且情况十分严重,则胜诉方可以在另一协定项下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20]具体来说,胜诉方在选择报复方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裁决所认定领域的贸易状况,以及这种贸易对自己的重要性;与受损利益相关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因素和报复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后果。
2。报复中的仲裁
DSU第22条第6款规定:Wheiondesparagraph2occurs,theDSB,upo,shallgrantauthorizationtosuspendsationswithin30daysoftheexpiryofthereasoimeuheDSBdecidesbysustorejecttherequest。However,iftheMemberedobjectstothelevelofsuspensionproposed,orclaimsthattheprindproceduressetforthinparagraph3havenotbeenfollowedlainingpartyhasrequestedauthorizationtosuspendsationspursuanttraph3(b)or(c),themattershallbereferredtoarbitration。Sucharbitrationshallbecarriedoutbytheinalpanel,ifmembersareavailable,orbyanarbitrator[21]appoiheDireeralandshallbepletedwithin60daysafterthedateofexpiryofthereasoime。sationsshallnotbesuspendedduringthecourseofthearbitration。
按照该规定,如果有关成员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或者指控实施报复措施的一方未遵守交叉报复的程序和规则,则可以将该事项提交仲裁。仲裁员应当聘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任,若不能实现,则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仲裁应当在合理期限期满之日起60天内作出,且仲裁期间报复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