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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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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Opiniohepabyindividualpasshallbeanonymous。

具体看,该规定比较笼统,专家组在起草报告时当事方不能在场,主要是根据已经提交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完成报告。专家的个人意见在专家组报告中应当是匿名的。

三、上诉机构程序

上诉机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与磋商制度和专家组制度相比,上诉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大创新,有助于强化该机制解决争端的能力,使之更具有准司法机构的特点。上诉机构程序主要是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中。

(一)常设上诉机构

1。上诉机构成员的来源和组成

上诉机构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所设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上诉机构的成员通常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1]

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主席,由成员选举决定。主席任期为一年,但经成员决定可连任一次。主席负责管理上诉机构的内部运作及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上诉机构成员首先由WTO各成员代表提名,然后由WTO总干事、DSB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再由DSB正式任命。

2。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及审案

上诉机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1次。但是,对于在《WTO协定》生效后即被任命的7人,其中有3人的任期是2年。名额一旦空缺,即应补足。但是如果被接替者任期未满,则接替者只在余下的时间任职。

上诉机构审理案件实行轮换制,按照上诉机构工作程序具体实施。按照轮换制分工,应考虑随意选择、不可预见及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一个上诉案件均由3人负责审理,其中1人经选举担任本案主席,负责协调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主持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并协调起草上诉机构报告。对于案件的决定应完全由这3人作出,其他决定则由上诉机构集体作出。

3。纪律要求及费用负担

上诉机构的成员不隶属于任何政府,不应从任何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那里接受或寻求指示,也不得参与审议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争端。上诉机构成员应当随时待命,将其行踪通知WTO秘书处。另外,他们还应随时了解争端解决活动及WTO的其他有关活动。

上诉机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生活津贴,由WTO预算支出。

(二)上诉机构的程序

1。工作程序

(1)上诉的启动。争端方上诉时,应当书面通知DSB,并将所有文件同时送交案件所有参与方。上诉同时向WTO秘书处提交上诉通知。上诉通知应包括专家组报告的名称、上诉的性质、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错误。

(2)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方应当在提出上诉通知后1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其书面陈述,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其内容主要包括:对上诉依据的准确表述,包括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具体问题,和支持上诉主张的法律观点;对所依据的有关协议和其他法律渊源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作出裁决的性质。

(4)多个上诉。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上诉方之外的原争端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其他争端方单独提起上诉,可以在上诉通知作出后的15日内提起,也可以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提起。

(5)第三方参与。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并没有上诉权,但可以向上诉机构提交书面陈述,并参加有关会议。第三方可以在上诉通知作出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方亦应在此段期间内通知秘书处是否出席听证会及是否发言。未提交书面陈述,亦未按时通知秘书处的第三方,仍有机会参加听证会并发言,但此种通知应尽早以书面作出。

(6)听证会。上诉机构一般应当在上诉通知作出后30天内召开听证会,确定听证会日期后应尽早通知参加方。

(7)撤回上诉。在上诉审议程序的任何阶段,上诉方都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回上诉。上诉机构应将撤回上诉的情况通知DSB。

2。其他程序

(1)保密。上诉程序是保密的,上诉机构应当在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根据上诉机构程序中获得的信息和各方面的陈述及对问题的答复材料等,作出报告;上诉机构成员在报告中发表意见采取匿名的方式。

(2)决策程序及审查范围。上诉机构及负责具体案件的成员应尽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多数票决定。不同意见可以写入报告,但不应当指明持不同意见者的姓名。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对于事实的认定应由专家组作出。但在实践中,何为法律问题,何为事实问题却不容易分清。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曾经指出,对于某件事情于何时何地发生,是否属于事实问题,例如有关国际组织是否通过了一项国际标准;对于某项证据应当如何对待,是否属于事实认定的过程,这些应由专家组进行评价。但某项事实与条约的某项规定的一致性,则属于法律问题。另外,专家组是否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客观评估,也属于法律问题。对于上诉中提到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错误,上诉机构都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但是,对于上诉中没有提及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不能裁决。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报告的法律观点和结论。在上诉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上诉机构可以分别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4)上诉报告的通过。上诉报告在散发WTO成员后30天内,DSB应当在会议上通过该报告,除非DSB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在DSB会议上,WTO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影响报告的通过。

四、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程序

DSU第25条对仲裁进行了规定:

Arbitration

&iousarbitrationwithiOasaivemeansofdisputesettlementfacilitatethesolutioaiissuesthatareclearlydefihparties。

&asotherwiseprovidedinthisUaoarbitratiotomutualagreemeieswhichshallagreeontheprocedurestobefollowed。AgreemeoarbitratioifiedtoallMemberssuffiadvaualeionprocess。

3。OtherMembersmaybeepartytoanarbitrationlyupoofthepartieswhichhaveagreedtohaverecoursetoarbitratioiestshallagreetoabidebythearbitrationaward。ArbitrationawardsshallbeheDSBandtheitteeofaagreementwhereanyMembermayraiseanypthereto。

4。Artid22ofthisUandingshallapplymutatismutandistoarbitrationa>

仲裁程序也是乌拉圭回合的创新。对于双方都已明确的事项产生的争议,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替代手段。但仲裁是在WTO体制内的,即WTO的规定应当遵守,比如,仲裁结果应当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并且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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