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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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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

一、世界农产品贸易概述

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个最为基础的贸易领域,它对于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生产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在世界农产品贸易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它们长期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农产品贸易进行干预,补贴、价格支持等措施屡见不鲜。而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农业构成大部分国家国民经济和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压力下,发展中国家往往都倾向于对农产品进行征税,这使得农民从事生产活动所能获得的收入低于其依照市场原则所应获得的收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农产品政策的巨大差异,使得国际农产品贸易陷入极度的混乱和扭曲,南北国家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的农业政策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美国认为农业生产过剩和消费需求不足是影响农业的主要问题,因此美国主要通过限制农业生产规模,实施休耕补贴,制订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以及需求扩展计划来刺激农产品需求,提高农产品价格。欧共体则是通过制定共同农业政策(onAgriculturePolicy,CAP),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的方式来处理农产品问题。CAP的核心制度是市场价格机制制度,该制度由目标价格(targetprice)、干预价格(iiohresholdprice)构成,目标价格在每年年初确认,当欧共体市场价格降低到目标价格之下某一点时,欧共体将以实现制定好的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而当市场价格超过目标价格时,欧共体则将收购的农产品投放到市场中以平抑物价。门槛价格则是欧共体之外的农产品进入欧共体时最低的进口价格。除此之外,CAP还通过其他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和基金保障农民收入,欧共体也因此成为世界上对农产品补贴力度最大的实体之一。日本则是世界上对农产品进口依赖程度最高、对农业保护程度最深的国家之一,其现有的法律主要通过价格支持、生产补贴和贸易保护等三种措施来对农产品实施保护,其中种类繁多的贸易保护措施构成了日本农产品保护体系的一大特色。除通常的进口配额外,日本农产品的进口往往由政府性或准政府性贸易机构垄断,这些机构往往通过国营贸易(statetrading)方式对农产品提供保护。

与发达国家一样,发展中国家通常也将提高农民收入作为国内农业政策的核心问题,但是,农业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综合政策中的地位却比在发达国家内部要低得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在实践中很难全面贯彻对农业的优先保障,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所制定的贸易、汇率、金融和税收政策往往以严重歧视农业为前提,这些政策抵消了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增长,使得整套农业制度形成一个自相矛盾的怪圈。[1]

二、GATT1947体制下的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

正是由于南北双方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的激烈冲突,GATT1947从制定伊始就想通过制度设计来缓和南北双方的上述矛盾。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努力并不成功。

GATT1947中并没有单独针对农产品的法律规则,因此农产品贸易应该受到GATT1947所有规则的约束。但是,GATT1947对于初级产品(primaryproducts)有一些例外规则,由于绝大多数农产品同时也是初级产品,农产品贸易实际上一直都没有被有效纳入到GATT多边贸易体制当中来,[2]上述例外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补贴例外

GATT1947第6条第7款规定的是初级产品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的例外。

Artiti-dumpingandtervailingDuties

7。Asystemforthestabilizatioicpriceorofthereturicproduaryodity,ihemovemeprices,whichresultsattimesiheodityforexportatapricelowerthantheparablepricechargedforthelikeoditytobuyersiicmarket,shallbepresumedinmaterialinjurywithinthemeaningraph6ifitisdeterminedbysultationamoiantiallyiheodityedthat:

(a)thesystemhasalsoresultediheodityforexportatapricehigherthantheparablepricechargedforthelikeoditytobuyersiicmarket,and

(b)thesystemissooperated,eitherbecauseoftheeffectiveregulationofprodu,orotherwise,asnottostimulateexportsundulyorotherwiseseriouslyprejuditerestsofothergparties。

(二)出口补贴例外

这一例外规定在GATT1947第16条B节第3款:

ArticleⅩⅥ:Subsidies

3。Agly,gpartiesshouldseektoavoidtheuseofsubsidiesoofprimaryproducts。If,however,agpartygralyorilyanyformofsubsidywhichoperatestoiheexportofanyprimaryproduitsterritory,suchsubsidyshallnotbeappliedinamannerwhichresultsinthatgpartyhavihaableshareofworldexporttradeinthatprodutbeihesharesofthegpartiesinsuchtradeiduringapreviousrepresentativeperiod,aorswhichmayhaveaffeaybeaffegsuchtradei。

为了进一步说明第3款中的有关问题,GATT1947对本款附加了注释,有关规定如下:

ADArticleⅩⅥ,paragraph3

1。Thefactthatagpartyhasheproduquestithepreviousrepresentativeperiodwouldnotinitselfprecludethatgpartyfromestablishingitsrighttoobtairadeied。

2。Asystemforthestabilizatioicpriceorofthereturicproduaryprodudentlyofthemovemeprices,whichresultsattimesiheproductforexportatapricelowerthantheparablepricechargedforthelikeproducttobuyersiicmarket,shallbesiderednottoinvolveasubsidyoswithinthemeaningraph3iftheGPARTIESdetermi:

(a)thesystemhasalsoresulted,orissodesigoresult,iheproductforexportatapricehigherthantheparablepricechargedforthelikeproducttobuyersiicmarket;and

(b)thesystemissooperated,ooperate,eitherbecauseoftheeffectiveregulationofproduorotherwise,asnottostimulateexportsundulyorotherwiseseriouslytoprejuditerestsofothergparties。

NotwithstandiioIionsundersuchasystemshallbesubjecttotheprovisiraph3wheretheyarewhollyorpartlyfiofgoverfundsinadditiontothefuedfromprodurespectoftheprodued。

(三)其他例外

除了对进出口进行补贴外,GATT缔约方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农产品进出口实施限制。如根据GATT第11条,缔约方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实施进出口数量限制;而根据GATT第20条,缔约方可以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measuresoprote,animalorplah)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GATT的历史上,缔约方曾多次通过援引上述例外意图对本国农产品提供保护。除此之外,GATT缔约方也往往会通过提出保留或者诉诸GATT第25条豁免程序,将本国农业保护措施排除在多边贸易体制纪律之外。[3]

正是由于在法律文本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例外,农产品贸易问题从一开始就游离于GATT体制之外。因此,GATT从产生伊始就一直在努力让农产品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当中。在1960年开始的狄龙回合谈判中,欧共体为其共同农业政策做了大量努力,谈判的结果使得世界农产品贸易陷入了更为糟糕的境地;而在肯尼迪回合中,农产品开始成为谈判的焦点,但谈判也仅仅是在少数农产品上达成了关税减让;在随后的东京回合谈判中,9个发达国家对14的农产品进口关税进行了削减,平均削减幅度达到40%,主要发达国家对牛肉和奶制品进口的配额都有所松动,但农产品贸易的基本规则并没有改变,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奉行高度的农业保护政策,农产品贸易制度因而陷入了改革的“瓶颈”。

三、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规则

(一)现行农产品贸易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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