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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法律制度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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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非关税措施法律制度02

(2)合理与透明度的要求。对于合理与透明度的要求规定在协议第1条第4款中。该款规定,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构以及受限制的产品清单,以使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知晓。只要可行,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生效日期前21天作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同时,该款还规定,应给予希望提出书面意见的成员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应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

(3)简化程序的要求。协议中还规定了对于程序的简化要求。一是申请表格应尽可能简单;二是申请程序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程序应尽可能简单,应允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如有截止日期,则该期限应至少为21天,并应规定如在此期限内未收到足够的申请,该期限可以延长;三是申请者应只需接洽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构,如确实不可避免需接洽一个以上的行政机构,则申请者应无需接洽三个以上的行政机构。

(4)申请宽容的要求。该要求体现在第1条第7、8两款上。第7款规定:Noapplishallberefusedformiionerrorswhiotalterbasitaihereiygreaterthaoservemerelyasawarningshallbeimposediofanyomissionormistakeiionorprocedureswhichisobviouslymadewithoutfrauduleligence;第8款规定:Lisedimportsshallnotberefusedforminorvariationsiyhtfromtheamouedoodifferencesduri,differentaltobulkloadingandotherminordiffereentwithnormalercialpractice。

(5)用汇平等的要求。协议规定:Thefnexecessarytopayforlisedimportsshallbemadeavailabletoliceholdersonthesamebasisastimportlices。

2。自动进口许可

自动进口许可(AutomaticImportLig)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主要是为了成员方统计国际贸易数据的方便。所以,与非自动许可证不同,其不能构成国际贸易壁垒。在自动进口许可的适用问题上,《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在第2条第2款(a)中作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Automatigproceduresshalleredinsuerastohaverestrigeffeportssubjeatig。Automatigproceduresshallbedeemedtohavetrade-restrigeffeless,interalia:(i)anyperson,firmorinstitutionwhichfulfilsthelegalrequiremeingMemberfinimportoperationsinvolvingproductssubjeatigisequallyeligibletoapplyforandtoobtainimportlices;(ii)applisforlicesmaybesubmitteddaypriortothesceofthegoods;(iii)applisforlisubmittedinappropriateaeformareapprovedimmediatelyoheextentadministrativelyfeasible,butwithinamaximumdays。

3。非自动进口许可

非自动进口许可通常是构成成员方的一种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审批该类许可证时,成员方可以拥有签发或拒绝的处置权。为了避免成员方擅用权力而对进口造成额外的限制和扭曲,尽可能地降低实施非自动许可证所引发的负面作用,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第3条针对非自动许可证的适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透明度方面,协议要求除了该类许可证本身的限制外,成员方不应在发证程序上再对进口实行其他限制;各成员应提供关于限制的管理情况、近期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情况、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等有关信息;成员方还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按数量和或价值实施的配额总量、配额的发放和截止日期以及有关的任何变更。

此外,协议就公平实施许可问题规定,任何满足进口成员的法律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均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并予以考虑。同时还规定,分配许可证时,各成员应考虑申请人的进口实绩,并考虑对达到经济数量的产品发放许可证。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从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六、技术性贸易措施

(一)概述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出于保护本国环境等目的,以技术法规、标准及评定程序为手段,对外国商品设置了种种强制性的进口限制措施。各国在工业化程度、科学技术水平上存在差异,自然条件等各不相同,因此所出台的法规、标准也不尽相同。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有助于进口国维护本国环境、保护公民健康和动植物安全,但是同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灵活性,所以容易对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阻碍,进而演变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目前,技术性贸易限制措施已经上升为国际贸易中占主导性的非关税壁垒。据WTO统计,近几年来,各成员的通报中(即各成员制定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新规则)涉及技术规则的约占通报总量的70%以上。

鉴于各国政府及机构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及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广,为规范各缔约方在技术壁垒方面的管理行为,在1973年至1979年GATT第七个回合,即东京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共同制定了《关税和贸易总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icalBarrierstoTradeoftheGeonTariffsa),该协定于1980年发布实施。后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方又对GATTTBT文本进行了讨论、修改,并于1994年4月定稿,列入部长会议最终决议文件,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与其他决议一同发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协定,并改名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onTeicalBarrierstoTrade,TBT协定)。目前,TBT协定是专门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的国际性准则。

TBT协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共有15条、3个附件。正文中包括序言、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情报和援助、争端解决等内容。附件1规定了8个术语及定义,其中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作了特别规定;附件2是关于技术专家小组的规定;附件3是关于制定批准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二)TBT协定的目标

TBT协定在序言部分阐述了协定的目标: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成为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等等。

(三)主要内容

1。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是TBT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附件1对3个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规定,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单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单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TBT协议第2条用了长达12款的篇幅就各成员方应如何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作了详细的规定,第3条则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第4条是对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作出的规定。下面对这几条中的部分内容作一下介绍。

(1)第2条是关于如何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的规定,该条要求:

1)Membersshalleieicalregulations,produtheterritoryofanyMembershallbeaccordedtreatmentnolessfavourablethanthataccordedtolikeproduatiinasiry;

2)Membersshalleeicalregulatioprepared,adoptedorappliedwithaviewtoorwiththeeffectunnecessaryobstaternatiohispurpose,teicalregulationsshallrade-restriofulfilalegitimateobjective,takingatoftherisksno>

3)Withaviewtteicalregulationsonasossible,Membersshallplayafullpart,withisoftheirresourthepreparationbyappropriateiionalstandardiziernationalstandardsforproductsforwhichtheyeitherhaveadopted,orexpecttoadopt,teicalregulations;

4)Membersshalleallteicalregulationswhichhavebeenadoptedarepublishedpromptlyorotherwisemadeavailableinsuerastoeedpartiesiobeeatedwiththem。

(2)第3条是对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成员方各自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除了在某些情况下的通知义务之外,其他方面成员方一般应比照第2条所列适用于中央政府的规则和程序来履行义务。比如该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采取要求或鼓励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以与第2条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3)第4条规定的是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问题。根据该条,各成员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协定附件3中的《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并且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它们参加的或其领土内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区域标准化组织同样接受并遵守该规范。同时该条还要求,成员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标准化机构以与前述规范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措施。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之要求的程序。东京回合的TBT协议中提出了“认证”的概念,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BT协定则将“认证”改为“合格评定程序”,许多在东京回合TBT协议的“认证”中没有涉及的行为,都被放入“合格评定程序”中加以规范和约束,例如检验、认可和批准等,这些变化在规范和消除各国在进口环节上的技术贸易壁垒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TBT协定附件1所作的解释性说明,ityassessmentproteralia,propliingaioioionandassuranity;registratioionandapprovalaswellastheirbinations。具体说来,此处的抽样(Sampling)指的是取出部分物质、材料或产品作为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或校准的规定过程。取样要求也可由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测试或校准的有关规范提出。在某种情况下(如法医鉴定),样品可能不是代表性的,而是由实际可得性决定的;检测(Testing)是按规定程序对给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加以确定的技术运作;检验(Iion)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之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符合性评价(Evaluationofity)则是系统地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验证(Verifi)是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过程;符合性保证(Assuranity)是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给予确认的活动;注册(Registration)指由某个团体用于以某种适宜的、公众可得到的一览表指出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或给出团体或人的详细资料的程序;认可(Accreditation)则是由权威团体对团体或个人执行特定任务的胜任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程序;批准(Approval)指允许产品、过程或服务按说明的目的或按说明的条件销售或使用;认证(Certifi)是第三方用于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

根据TBT协定第5条的规定,各成员在需要切实保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其中央政府机构对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的要求应满足如下条件:(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2)公布每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或应请求,告知申请人预期的处理时限;(3)建立一程序,以审查有关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投诉,且当一投诉被证明属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4)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合格评定程序,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

4。信息通报与技术援助

技术法规和标准涉及各种各样的产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技术法规和标准不断变动。为了保证不因变动对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障碍,TBT协议第10条规定了对技术信息进行通报的要求,以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透明度。该条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各成员应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能够依照本协定的规定索取文件副本;鼓励有关成员应请求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以达成类似的协议或为参加此类协议作出安排;各成员应指定一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在国家一级实施本协定关于通知程序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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