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节 中国加入WTO的基本法律文件(第1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第二节中国加入WTO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包括四个独立的部分。(1)中国大陆的法律文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2)台湾地区单独关税区的法律文件,包括《关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加入的决定》、《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加入议定书》、《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加入工作组报告》;(3)香港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文件,包括关税和服务承诺清单;(4)澳门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文件,包括关税和服务承诺清单。这四部分文件与WTO协定及其附件一起构成了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同中国大陆不同,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作为单独关税区加入WTO,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单独关税区与中国大陆都可被称为“成员方”(Member),四方贸易主体构成了WTO所特有的“一国四席”局面。

一、中国享有的权利

(一)享受其他WTO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致力于通过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规范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措施来实现贸易自由化。截至2013年2月2日,WTO共有158个成员方,世界上超过34的国家已加入WTO,还有26个观察员。其中,多数在积极进行加入谈判。在此多边贸易体制内,成员方可享受到相互给予的产品的低关税待遇、服务市场的准入承诺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就中国而言,由于加入WTO时间晚,中国在入世过程中为使进口商品税率与WTO历经八次谈判消减的税率相适应,作出了巨大努力。同样,在电信、银行、保险等服务领域,中国也作出了巨大让步。但加入WTO对中国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可以更广泛地、不受歧视地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这对于加入之前受限制较多的产业意义重大。例如,入世前,中国是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方面受限制产品范围最广、受限制程度最重的国家。入世后,在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保障下,中国从2002年起开始分享纺织品和服装一体化的成果,中国对几个主要贸易国的纺织品出口持续增长。

在市场准入的保障方面,中国有权在产品的出口和销售、服务市场的准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享有不受不公平贸易救济措施和数量限制的保障。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墨西哥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在中国加入WTO后5年至6年内取消。

(二)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GATT第1条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入世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破坏。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美国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须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1989年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将是否延长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尽管克林顿政府从1994年起宣布将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制度。这种双边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歧视性的。由于中美于1999年11月达成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于2000年分别通过了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PermaNormalTradeRelations,PNTR)。按照这项议案,在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将终止按《1974年贸易法》中有关条款对中国“最惠国待遇”进行年度审议的做法。

加入WTO,中国可以在已有的150多个成员方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与37个成员方谈判达成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所有已经加入和将要加入的成员。同样,中国也可以享受所有经过双边谈判和未经过双边谈判的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

(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和谈判的权利

作为国际组织,WTO严格区分正式成员和观察员的权利。中国于1982年和1995年分别取得关贸总协定和WTO的观察员地位。作为观察员,中国仅有权出席GATT缔约方年度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在会议上,中国代表总是被安排在会场的最后位置就座,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

入世后,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享有广泛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主要权利:(1)参加WTO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和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意见;(2)参与WTO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评审会议,对其贸易政策进行监督和咨询,敦促其履行WTO义务;(3)参加WTO新一轮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4)与新申请加入方进行双边谈判;(5)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中国加入WTO,并充分参与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和谈判,不仅对于发展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至关重大的作用,而且对于在政治方面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具有深远意义。

(四)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公正解决争端的权利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有效运作的重要机构保障。截至2012年9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共收到448起争端,其中149起案件正在磋商,22起案件专家组已经设立,但尚未组成;5起案件专家组组成了,1个专家组报告处于上诉阶段;28个专家组报告被通过,但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36个专家组报告被通过,建议败诉方使被诉措施符合WTO规则;73起案件被告报告已经履行裁决;21起案件就履行裁决达成双方满意的方案;2起案件正在被监督履行裁决;2起案件根据DSU第21。5条裁决,被告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所适用的协定的规定;6起案件根据DSU第21。5条裁决,被告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所适用的协定的规定;5起案件被申请授权报复;4起案件被同意并授权报复;7起案件专家组授权终止;87起由于撤诉或争议措施被停止而得到解决。在入世前,中国无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相关贸易方的争端常常受制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并且经常与人权、宗教、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纠缠在一起。加入WTO后,中国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大陆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情况为: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9件,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有27件,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有90件;我国台湾单独关税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情况为: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3件,尚无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有70件;香港单独关税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情况为: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1件,尚无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作为第三方的案件13件。澳门单独关税区尚无作为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的案件。[1]

(五)获得开放市场与法规修改的适当过渡期

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但中国的市场经济确立时间还不长,经济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一些国内企业无法在短期内适应外国资本和企业激烈的竞争。因此,考虑到这一点,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中国同主要贸易方积极谈判,争取到实施WTO义务的较长的过渡期。主要包括:(1)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到2008年,即关税总体水平降低10%的年限可以最长到2008年;(2)对农产品和化肥的关税配额实施期分别为2004年和2007年;(3)逐步取消400多项WTO成员方不再保留的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取消可在加入WTO后1年至3年内实施;(4)对于与国民待遇相悖的一些措施,包括药品、酒类和化学品等将保留1年的过渡期;对于烟草实施单独许可证方面,将有2年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施国民待遇;(5)在放开外贸经营权方面,即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的期限为加入WTO后3年;(6)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上,有关电信、银行业等的开放有一定的过渡期。实际上,中国在加入WTO后,积极履行加入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相关法律修改和关税减让等义务大部分在过渡期内提前完成。

尽管中国在入世过程中一直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然而,从最终达成的入世议定书来看,除上述有关过渡期的规定外(这些过渡期在目前均已到期),并未明确提及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结合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内容和WTO各多边协议,中国在WTO内并不能享受到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普惠制、发展中国家对药品平行进口的权利等。因而,因具体权利和义务千差万别,对于中国目前在WTO中的法律地位就不能简单归结为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

二、中国应该承担的义务

(一)削减进口关税并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WTO经过八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成员的关税已有大幅度的降低。发达国家平均关税水平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3。7%左右,发展中国家关税平均水平也下降到11%左右。加入WTO初期,中国关税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加入WTO后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降低关税。

中国承诺的关税减让主要反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根据该减让表,中国的关税水平应由入世前的14%降到2005年的10%,最长实施期限为2008年。其中工业品由13%降至9。3%,农产品由19。9%降至15。5%。农产品关税减让承诺的实施期到2004年;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到2005年结束,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到2006年7月1日分别降至25%和10%;部分化工品的关税减让则到2008年实施完毕;对于信息技术产品,2005年前逐步取消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根据加入议定书附件3的规定,中国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400多个税号的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措施等,涉及的产品包括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彩色感光材料等。

(二)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以非歧视待遇

除WTO有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外,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3条的规定,加入WTO后,中国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1)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2)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Non-disation[2]

&herwiseprovidedforinthisProtnindividualsaerprisesandferprisesshallbeaccordedtreatmentnolessfavourablethanthataccordedtootherindividualsaerprisesiof:

(a)theprotofinputsandgoodsandserviecessaryforprodudthesuheirgoodsareproduced,marketedorsold,iicmarketa;and

(b)thepridavailabilityofgoodsandservicessuppliedbynationalandsub-nationalauthoritiesandpublicorstateenterprises,inareasingtransportatiy,basiunis,otherutilitiesandfactorsofprodu。

(三)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