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作为意义脉络的动机形成脉络二真正的原因动机(第3页)
[48]有关对活动和被动性之间存在的根本性相互关系的研究,参见赖纳:《自由、意愿和活动》(Freiheit,WollenundAktivit?t),第24页及以下部分。
[49]胡塞尔是这样来陈述存在于意向性作用(noesis)和意向性对象(noema)之间的、至关重要的区别的:“我们必须把我们通过对经验进行真正的分析而发现的各种部分和各种阶段区别开来——在进行这样的分析的过程中,我们把经验当作和其他任何一种东西毫无二致的对象来对待……但是,另一方面,意向性经验是有关某种东西的意识,而且,就它的本质所规定的形式而言也同样是如此:比如说,它那作为记忆、作为判断,或者作为意志的形式等,情况都是如此,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询问就这种‘有关某种东西’而言,我们究竟能够按照一些基本的线索谈论些什么”[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181页]。
这里的第一种探究是意向性作用方面的,第二种探究则是意向性对象方面的。比如说,各种意向性作用阶段都是“把纯粹自我的扫视引向由于它的意义赋予而被它预期的对象,引向‘它已经在内心之中当作某种被意指的东西而记住的东西’,接下来则是当这种扫视转向其他的,已经进入了‘意指’范围的对象的时候,领悟这种对象、牢牢地把握这种对象;就导致各种各样的信念态度、假定态度、评价态度等的过程,把这些态度联系起来的过程,概括地理解这些态度的过程,以及采取这些态度的过程所产生的影响而言,情况也同样是如此”(参见胡塞尔:《观念》,第181页)。“通过在所有关节点上和真实的意向性作用方面的内容的材料的多样性相对应,材料的多样性就可以在真正纯粹的直观过程之中,在某种相应的‘意向性对象的内容’之中,或者更加简要地说,在‘意向性对象’之中显示出来……比如说,知觉便具有其意向性对象,而且在这种意向性对象的基础部分便具有其知觉方面的意义,这种意义便是被感知物本身。同样,记忆……也具有作为它的(意向性对象的)被记忆物本身;判断也具有作为它的(意向性对象的)被判断物本身;快乐也具有使人快乐的东西本身,诸如此类”(参见胡塞尔:《观念》,第181页及以下部分)。
[50]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190页;关于注意的问题,也可以参见其《逻辑研究》(Logistersu),第Ⅱ卷,第i节,第160页及以下部分,以及《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VenzurPh?nomenologiedesiseins),第484页及以下部分。
[51]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190页。
[52]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191页。
[53]参见本书87页上的注释2。
[54]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228页及以下部分。
[55]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192页。
[56]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192页。
[57]参见胡塞尔:《观念》(Ideen),第Ⅰ卷,第246页。
[58]应当把我们的经验概念与我们可以在经验主义的自然主义(感觉主义)那里找到的、含混不清的经验概念区别开来。毋宁说,我们是在胡塞尔曾经通过其《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一书赋予这个术语的、更加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的,也就是说,它指的是对事物本身、对作为某种个体性材料而存在的事物,甚至是对某种并不真实存在的对象(einesirrealeandes)的领悟和把握。
[59]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147页。
[60]应当加以清楚地理解的是,即使就其最终的连贯存在状态而言,经验也根本不具备有关它究竟是如何在意识之中被构造出来的任何暗示。经验是可以通过一系列设定性的、可以被一起转化成为单型性注意的某种经过统一的对象的活动,而被构造出来的。不过,在这种具有总体性的经验脉络之中,人们却既有可能找到这样一些设定性活动,也有可能找到发挥中立作用的意识的全部内容——无论它们究竟是始终保持着这样的状态,还是在某个时刻变成了关系结构,情况都是如此。
[61]在这种语境之中,胡塞尔还谈到过判断的范畴结构成分所具有的“可以重复和可以复活”的本性[参见其《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104页]。
[62]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285页。
[63]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282页。
[64]对于各种判断来说,情况尤其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基本形式都具有“我能够再做它一次”的无限重复特征——无论人们什么时候遇到它们,都能够把它们变回主动性的评判过程。这里存在着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而且,它完全会使引进我们迄今为止一直在回避的“认识过程”概念的情境进一步变得含混不清。因为“认识过程”(参见舍勒和桑德尔的论述)有可能意指两种截然不同的对象:(一)纯粹被动的“拥有”知识的状态,也就是说,它可以把存在于一个人的心灵之中的各种预先构想的判断,都当作观念性的对象性而呈现出来;(二)对这些判断的明确的重新表述过程或者重新评判过程。
[65]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143页。
[66]“主观的先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先于经验意义上的全部经验而存在;后者是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并以前者为预设前提的。
[67]在考虑对经验世界的构造的过程中,直观领域,也就是说,由纯粹的本质构成的世界,是可以置之度外的。因为从我们所说的“经验”的意义上来看,对一种本质的揭示本身就是经验。人们必须记住的是,我们并不是在“经验”、“经验形态”这些术语的狭隘的经验主义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些术语的,而是在现象学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些术语的。除了与各种外部对象的相遇所发挥的作用之外,现象学还考虑到了幻想在通过此在、现在和如此来构造自我的经验形态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我们所涉及的是各种处于经验领域之中的各种本质之间的意向性事态,而不是各种经验性事实[参见其《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279页]。
[68]参见本书第一章,61页上的“附注”。
[69]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的“图式”概念与康德那作为“想象力的某种综合”而存在的图式毫不相干[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Kritikderrei),B185]。
[70]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194页。
[71]参见胡塞尔:《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ualeLogik),第254页。
[72]参见本书前面的第七节。
[73]参见本书后面的第十八节。
[74]我们的意思是说,在这两种正在被比较的活动之间,存在着某种同一性的(从现象学的意义上来说的)意义的核心。
[75]韦伯所谓“传统性行动”是一种特例,这既是因为这种对过去的指涉是模糊的和含混不清的,也是因为无论是他所诉诸的“各种先例”,还是行动的各种目标,全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76]参见本书前面的第四节,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