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庙产纷争与1930年前后的党政关系(第4页)
[84]1929年1月北平佛教会改组后,对其已办和进行中之各项公益事业有所统计,如设立慈航小学校、图书馆、贫民学校等14项,正在进行者有5项。参见《北平佛教会各寺弘法利生成绩一览》,载《海潮音》,1929,10(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2卷,79~80页。
[85]《昨日和尚尼姑等两千人冒雨游行请愿》,载《华北日报》,1929-10-6(6)。
[86]南京国民政府在破除迷信方面的相关政策及实践,参见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及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第六章“南京政府与破除迷信运动”,169~207页)、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第二编第一章“反宗教运动与被压迫者之复归”,75~105页)、黎志添:《民国时期广州市“喃呒道馆”的历史考究》,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2(37)、严昌洪:《19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6)。
[87]《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关于制定指导基督教青年会办法的有关文件》,1929年10月—1930年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1023~1027页。
[88]相反的情况有一例。1930年,湖南耒阳县佛教会曾呈文湖南省党部训练部,以该县党员不肯允任佛教事务,请省党部派党员参加指导。参见《湖南党部不允指导佛教会》,载《威音》第13期,1930-7-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87页。
[89]潘淑华、左玉河等学者注意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后,欲图通过废除旧历、旧节日实现扫除封建迷信。参见PoonShukWah,“RefashioivalsinRepubligzhou,”Moderna。vol。30,no。2,2004,pp。199-227;左玉河:《拧在世界时钟的发条上——南京国民政府的废除旧历运动》,见《中国学术》第2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90]薛笃弼:《内政部施政纲领》,载《申报》,1928-4-20(9)。
[91]邵元冲:《训政时期的社会基本建设(续)》,载《中央日报》,1929-9-20(3)。
[92][日]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17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除三谷孝、杜赞奇、高万桑、王奇生等研究者注意到破除迷信运动中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态度不能混为一谈外,多数研究者未及此点。
[93][日]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204页。
[94]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9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95]改组派与北平市党部之关系,参见庄珊曼:《1929年北平人力车夫风潮研究》,13~15页。
[96]参见王炜:《民国时期北京庙产兴学风潮——以铁山寺为例》,载《北京社会科学》2006(4),62~63页;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佛教界(1927—1937)》,35~36页。
[97]《北平佛教会呈控社会局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7,1930-8-16。
[98]大醒:《北平电车工会侵占铁山寺之非法行动》,见《口业集》,112页,汉口,中西印刷公司,1934年。
[99]王奇生:《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3),195页。
[100]《上海市府请示管理寺庙之权责》,载《威音》,1930(16),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222~223页。
[101]《审查僧界代表觉先等请愿废止内务部管理寺庙条例报告书》,岛地默雷、生田得能:《三国佛教略史》,5页,释听云、释海秋译,上海,佛学书局,1930。
[102]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2页。
[103]《上海特别市市长张群请速订寺庙管理条例》,载《华北日报》,1929-9-30(9)。
[104]《汉口社会局公布取缔寺观庙宇暂行规则》,载《海潮音》,1930,10(12),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311页。
[105]上述条例颁布后,时人有较多评价,其中《海潮音》曾辑录专书,收录太虚、悲华等人的评论,参见慈忍室主人编辑:《海潮音文库(第1编)》佛学通论11,上海,佛学书局,1930。黄运喜赞同瞿海源、释东初等人的观点,认为相对《寺庙管理条例》而言,《监督寺庙条例》在措辞与立意方面比较缓和。参见《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253页。
[106]太虚:《评〈监督寺庙条例〉》,载《海潮音》,1930,11(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355页。1929年12月7日颁布《监督寺庙条例》后,南京国民政府曾颁布《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1931-6-15)、《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组织规则》(1932-8)、《喇嘛登记办法》(1934-1-12)、《管理喇嘛寺庙条例》(1935-12-9),但核其内容,《监督寺庙条例》仍要苛刻得多,时人对宗教不平等之讥讽并非空穴来风。前述条例参见《民国法规集成》第40册,405~409页。
[107]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102页。
[108]《北平佛教会呈控社会局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7,1930-8-16。
[109]《据呈称前住持受诬被革请将处分撤销并免交罚款等情,卷查并无逼罚凭证仍应速缴由》,北平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63,1931-4-8。
[110]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09页。
[111]梁勇研究了清末巴县庙产兴学中乡村公产管理由庙首、会首转移到学董之手(《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载《社会学研究》,2008(1),119页)。然而从长期演变看,寺庙的监督权最终落入国家以及被视为国家政治组织的地方自治团体之手。针对江苏省民政厅对地方自治团体的疑义,内政部称地方自治团体“系指政府颁布之地方自治法规而言,盖以自治机关乃国家之政治组织,与通常之人民团体,性质各殊故也”,参见《苏省民政厅呈监督寺庙条例所称之地方自治团体疑义》,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3页。
[112]高万桑:《近代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黄郁琁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54),188、199~200页。
[113]参见马敏:《拓宽历史的视野:诠释与思考》,“后记”,436~437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