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性羞感及其功能02(第2页)
饮食本能比性本能更加迫切,这种学说对人而言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如果不曾以某种方式实现出自父母(尤其是母亲)的哺育本能和主要由他们完成的最初的进食,一种特殊的饮食本能就根本不可能形成。新生儿可能会“饿”,但他不会有饮食本能,可以说,这种本能是通过喂食才形成的(例如在第一次喂奶之后)。母亲的哺育天性则只是其生殖本能的延期效应,后者在孩子出生之后自然转变为对新生儿的抚养本能。就此而言,饮食本能及其满足的形成(在孩子身上)与扩展的生殖本能的存在和满足(在母亲身上)联系在一起。但是在这个事实上,我们的命题还有更深刻的生理学的根据,它们涉及一个个体身上细胞生长趋势与细胞供养的关系,以及细胞生长与细胞通过分裂而生殖的关系。在此不宜一一列举。
因为在生命价值的范围之内,其他一切价值选择功能始终取决于所产生类型的价值,绝不可能比这种类型更好和更差(在客观价值上衡量),所以,作为将要产生的人的天性上的价值预感,**及其活动的规模、种类和方向必然始终构成了这些功能的条件,这同样适合于本能的价值调节功能。这里,在这些功能上能够对孩子加以选择的因素是:他的优越的活动空间及其结构,而这最终取决于,在以性本能为主导方才“可能的孩子”中,只有这个孩子才是由父母之爱选定的(确切地说,挑选乃是基于爱的匮乏)。在写下面几行诗时,歌德或许意识到这一点,它们比人们想象的更为深刻。
我们追求绝对,
就像追求至善。
我让每个人自由为之。
可是我曾经发现,
绝对的爱无条件地
构成了我们的条件。
[1]所以,例如在男人身上,性器官的感官的快感敏感性完全可以存在,并且通过**式的摩擦增强,虽然并没有**(**的条件),因为显然缺乏生命活动。另一方面,以太监为例,快感随阉割而丧失。
[2]将女性羞感归为男性占有倾向的一种后果,即将婚姻道德归为女性羞感的后果,如ooz主张,羞怯的法则是男人强加给女人的,因而是一种“道德习俗”的后果,这种看法毫无意义。相反,羞才是习俗的地基。Waitz,Schurtz及Diderot诸人都有类似的看法,依Renooz的看法,女人将自己从这些婚姻义务中解放出来的倾向,本质上源自男人“炫耀”他们所拥有之女人的虚荣心,而非自己一种自然的意志。Hebbel的剧作《盖格斯和他的戒子》据希罗多德的记载写成,便是此一状况的好例。经验提供的教训是:男性的暴力经常阻滞了女性的羞耻,使一个女子屈服于男性最后的引诱。就某个意义而言,羞感预设了“自由”。这并不意味着男人不曾经常利用女人天生的羞感占便宜,以维护他们的权力机制。依据Renooz的说法,可以预料:随着女性解放事业的日益蓬勃发展,女性的羞感有朝一日会消失。但实际上,女性解放本身更加促使羞感明显有别于焦虑与恐惧感。女性解放让一个女人的羞感从她的荣誉与男人荣誉之当下同一化中解脱出来。“保存她的男人之荣誉”的动机经常不允许她自己个人之羞感的出现。
[3]指从**到**和从**到阴茎的刺激联系。——译注
[4]因此,这种害羞本身并不是社会感觉形式,而是一种调节人体自身之内事的事件的感觉。
[5]临近青春期时遗精,事后也伴随着羞赧,而且这种羞赧根本不同于譬如尿床之后的其他羞赧。
[6]参见《道德建构中的怨恨》一文。
[7]这句话无法在此证明。
[8]参阅拙作《同情感及爱与恨的现象学和理论》(1913)。
[9]试比较卢梭(J。J。Rousseau)的观点,普雷沃(MarcelPrévost)在其《致新娘弗朗索瓦兹的信》中接受了他的定义;还可参阅希施菲儿德(M。Hirschfeld):《爱的法律》。
[10]出于这个理由,也有“贞洁的”娼妓,只要不剥夺她们的那种资本,她们可以满足一切愿望,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她们大多与无**能力的男人交往。有一类妓女原则上避免做母亲的第一个可能性,她或许算是最纯贞的例子。“半处女”之类(指虽有性接触但无**的艺妓——译注)构成了此间的过渡,这一类大多主要以才能,而非以人的存在区别于上一类。
[11]关于这些生物学的基本问题,柏格森(HenriBergson)在《创化论》中提出了许多正确的见解。
[12]莫利(Morley)将英裔美国人类型的优势归功于排除了金钱婚姻,这不无道理。在人种混合上,一方面金钱婚姻的流行,另一方面纯感官的享乐动机的压倒优势,也是欧洲贵族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渐趋式微,卑贱者的价值节节胜利的最深刻的原因。对此可参阅《道德建构中的怨恨》。
[13]这里无法说明,**也是限制**的最终的自然根据和自然认可,在这方面,它与一切风俗和历代法律机构毫无关系。
[14]参见桑巴特新近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Mün,1913)一书中的证明。
[15]这里并未更详细地讨论羞感的那种消极的第二功能,它在完成性伴侣的选择之后,阻止与其他性伴侣的结合,但它绝不只是积极的婚姻制度的一个结果,而是形成这种制度的自然的基本力量之一。因为婚姻制度只有经济上的理由,这种学说并不比下述学说错误更小:作为**的最适当的形式,婚姻只存在于**的本质之中;或婚姻只是一种“生殖”形式。
[16]参见雷纳克:《崇拜、神话与宗教》,172页;涂尔干:《**禁忌》,载《社会学年鉴》,1898,50页。
[17]参见前引埃利斯著作中对婚礼仪式、婚纱的论述,80页以下。
[18]德文的“害羞”有两种表达方式:用第二格表示“羞于……”,或“以……为羞耻”,主要针对某种情态或同时发生的行为;用介词“über”则表示“为……感到害羞”,主要针对过去的行为,即包含着“羞的懊悔”的体验。——译注
[20]拉特劳(W。Rathenau)的《时代批判》(1912)一书制造了一个可笑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