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第2页)
2。未有登记吸食的人,若被官厅察觉了,最少要罚执照费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还要勒令戒瘾,依法惩办的!
3。限期戒烟执照,只准一人专用,如有转借他人吸烟,或是借用的人,有持着凭照卖烟的情事,一经查出,也要依法严办的!
以上所举的各项条例,总括的说一句,就是一般烟民,各人要本着强身救国的良心,并且要切实体念,政府禁恤兼顾的苦衷,赶快呈报登记,千万不要再延时日,致受重罚!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八月十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剿匪期内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3]
第一条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为肃清匪患保障公安起见凡剿匪期内之盗匪依本办法处理之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盗匪处死刑
(一)结合大帮肆行抢劫者
(二)聚众抢劫而执持枪械或爆裂物者
(三)抢劫而故意杀人或伤人致死获致笃疾或伤害二人以上者
(四)于盗所强奸妇女者
(五)意图抢劫而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船鉴火车电车汽车航空机及其他供水陆运输之舟车或轨道灯塔标识而致往来生危险者
(六)意图抢劫而毁坏剿匪区之碉寨及其他防御工程致令不堪用者
(七)因防护抢劫之赃物或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杀人或伤人致死或笃疾或伤害二人以上者
(八)在海洋抢劫者
(九)意图勒赎而掳人者
(十)包庇窝藏前款之盗匪或帮助投函恐吓设局诱禁或代向被掳之户通讯关说或过付金钱取赎者
(十一)意图诈财而留爆裂物或恐吓信致人受损害者
(十二)聚众掠夺公署之粮饷兵器弹药船鉴火车电车汽车航空机及其他供水陆运输之舟船或公然占据铁路电线电机或毁坏致令不堪用者
(十三)聚众占据城池或其他军用地者
(十四)啸聚山泽抗拒官兵者
(十五)聚众袭夺驻军或保安团队枪支而扰害公安者
(十六)聚众结伙抢劫或扰害公安者
(十七)私枭聚众持械拒捕者
(十八)聚众持械劫匪者
(十九)囚人聚众以强暴胁迫脱逃之首魁及教唆者
(二十)煽惑人心扰害公安而起暴动者
(二一)意图扰害公安而制造收藏或携带爆裂物者
(二二)意图抢劫暴动而放火烧毁下列之一者
一、在城镇及其他人烟稠密之处所之建筑物
二、储藏硝磺弹药或军需品之库仓及其他建筑物
三、多众执业或止宿之矿坑兵营学校病院救济所工场寄宿舍监所及其他建筑
四、现有多众集会之寺院戏场旅社及其他建筑物
五、现有多众乘坐之船鉴火车电车汽车航空机及其他供水陆运输之舟船
第三条团防官兵自身为匪或以其他方法助匪者处以前条之刑
第四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减本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一)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