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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惩罚与感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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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诲的内容上看,监狱方在教诲内容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到犯人的实际受教育水平,因犯人多数未接受过教育,教诲的论述是浅显易懂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教诲的内容与《监所教诲规程》一致,但在内容上明显偏重于宣传因果报应以及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及教诲制度的不断完善,教诲逐渐增加了新的内容。

从表5。5观之,教诲内容突破了《监所教诲规程》的规定,除劝诫在监人向善外,增加了对监狱制度地讲解,如“赏与金之分给家族”,“教诲堂之设备”以及宣传三民主义、和平民主及民族精神等官方意识形态的内容。如“和平为中国民族精神”,“中国民族,要自求解放,凡有妨害我民族自由的,当联合民众以驱除之;国内五族,一律平等,要自由结合一个中华民国;世界上被压迫的民族,与之联合,共谋解放,平等待我民族之,与之联合,以厚势力,以上三事,能实行,则民族主义就实现了”[32]。

表5。51932年7月河北第一分监教诲题目

续表

监狱教诲的内容和范围是受司法部严格控制的,河北高法不仅多次训令河北第一监狱将教诲用书交司法部审核,并且还指定教诲所用教材。1932年河北高等法院训令第2870号,认为高一分院院长韩照所编《民族精神之谈话》“各节对于中国固有道德尚能阐发尽致,应准采为监狱教诲用书”[33]。国民政府上台后,采用推行党化教育等手段,在社会上加强对官方意识形态的宣传,即使是关押罪犯的监狱也没能避免,成为其宣传的阵地。1934年的教诲用书采用了《共产崩溃的必然性》《三民主义之解释》等书,反共宣传也成为教诲的内容之一。

表5。61928—1932年河北第一监狱教诲成绩比较表

续表

除教诲师的讲述外,为丰富教诲的形式,京师第一监狱编有《朝明》《静夜思》等歌。《朝明》:“晓日红兮东升,光烂漫兮气清明;涤吾面兮洗吾心,日新又新汤之铭;愿痛改前非愿勤习生业;愿罪满衍消永为一等国民。”[34]

2。教育

1913年司法部颁布的《监狱规则》第49条规定:未满十八岁者一律施教育,但满十八岁者自请教育,或监狱官认为必要时亦得教育之。[35]作为中国狱政改良的实践者,王元增对教诲和教育的目的作了阐述:“教化德性(即专重修养精神者),谓之教诲。启发理性(即专重训练智能者),谓之教育。智育德育为教养之要素,一日不能相离。教诲与教育,其名虽异,而其实则有密切之关系,宜相辅而行。”[36]可以看出,教育实际上专注于训练囚犯的智力,王元增在北平监狱施行教诲的同时,以看守为教师,对18岁以下的囚犯,依照小学教材的内容,每日进行4小时的学习。狱中各工厂内,除派一二职员看守监视外,其余会计,写账、稽核等职务,一律由犯人中品行优良,智识较高者充任。对于未受过教育的囚犯,施行粗浅教育,计分为两种。一种为青年教育,年龄在25岁以下的犯人,每日在教育室,授以4小时或2小时小课程。一种为普通教育,每日在工场作业之暇,授以粗浅文学及珠算等科目2小时或1小时。

从图5。1上看,监狱教育涉及的科目主要是,识字、算术、修身、常识等基础教育科目,使在监人犯掌握一定文化知识。但监狱重视对在监人犯的感化,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偏向教诲,致使教育科目逐渐同教诲趋同。如第一监狱教育的科目有:慎言、泽交、退让、大度、戒欺诳、守信、戒轻躁、公平、慎微、立身、坚忍、有恒、爱物、反省、修容、忍耐、好问、专心、仁厚、孝亲、立志、敦品、守规、自反、正心、安贫、谨言、慎行、良心、耐劳、自新、补过、忍让、改过、正直、诚实、尚俭、惜时、和平。[37]从科目上看,宣传的仍是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

图5。1京师第二监狱教育功课表(照片)

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84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监狱对教师的选择远不如教诲师重要,二者的地位可以从教师和教诲师的薪水上看出。教诲师的薪水是80元,教师的薪水只有35元。[38]负责教诲和教育的教务所的所长一般由教诲师担任。国家权力对教诲师的任职资格多次强调,对教师的任职资格却不甚重视。教师的地位以及国家权力的态度导致北平的各个新监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监狱方并没有严格依照《监狱规则》的规定对在监人犯施以教育,奉行者寥寥无几。司法行政部在1932年制定了《实施监犯教育办法五条》,内容有:(1)教育科目应遵照监狱规则第四十九条办理,但旧监狱得不设补习科;(2)教育时间凡人犯未满二十五岁者每日四小时,满二十五岁以上者每日至少两小时;(3)教育课本应由各监狱采用教育部审定之小学教科书;(4)教授各种学科新监狱由教师及教诲师(未设置教师之监狱照章由教诲师兼任)任之,旧监狱由管狱员任之,并可由其他职员补充担任之。如有不能担任之科目,旧监狱可商由县长请就近学校教员兼任,若监犯中有曾受中等以上教育而行状善良者,并得令其担任授课事宜;(5)所有教授之学科每六个月由高等法院派视察员试验以定成绩之优劣并报部核办。[39]

表5。7郭三狱中的行状录

第一监狱教育采用的课本是由大学院审定的小学校用课本,一切课程均按照小学程度教授,此外还有教师自编的教材《教育图说修身涅本》[40]以资辅助。由于国家权力过于重视对在监人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至于对监犯进行智识学习的教育沦为教诲的附庸。

司法行政部六六九号训令要求监狱对在监人犯应加强教育及教授学科,强调“对监犯进行教育本教师教诲师专责,但近年人犯激增仅由教师、教诲师教授难期周到,嗣后应由各新监职员襄助,所有襄助人员姓名及分担学科钟点课程表内注明呈报”[41]。

3。教诲与教育的作用

监狱教诲与教育是民国时期监狱犯罪控制的一项重要政策,“犯罪是违犯社会规律的行为,我们在监狱从事教化工作一方面须使受刑人再学习环境适应的方式,一方面更要使其在实现人生最理想的活动中有所认识,那么监狱教化的目的不该仅是陶养成一个监狱中的善良受刑人,而且更要是未来社会中的一个健全组织分子”[42]。通过官方与社会两个系统,把在监人犯由危害社会秩序的因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通过对监狱教诲教育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监狱教诲师为代表兼及监狱官吏的官方改造系统为主与以社会、个人为代表的社会改造系统为辅的一个二元结构模式。

从教诲制度的实行方面考虑,监狱方对教诲并不重视,即使是奉为模范的河北第一监狱,在1928年7月至11月一度无教诲师。政府虽强**诲是监狱全体同人共同的工作,但是监狱官吏对教诲持不置可否的态度;从教诲师的方面来看,教诲师本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充当,但实际上中国并无对教诲人员的培养机构,教诲的内容要么生涩难懂,要么枯燥难耐。多数教诲师对这一工作敷衍塞责,从教诲师填报的《教育月报表》可以看出教诲师的态度,除教诲人数有所增减外,教诲的内容、方式没有丝毫变化。据《监所教诲规程》规定,教诲师每日的教诲时间为4小时,大多数监狱很难保证每周24小时的时间,即便是作为中国新监范本的河北第一监狱也无法做到。

就抑制犯罪而言,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结构性张力和缺乏道德调控所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犯罪的发生,是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于具体的行为个体的结果”。[43]犯罪是“失范”的结果。不改变诱发犯罪的社会原因,仅以教诲的力量来提高道德,重塑在监人犯的人格思想,从而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犯罪,是不现实的。但其对近代教育刑的尝试与实践,成为中国近代监狱刑罚制度发展中不可磨灭的重要一环。

三、宗教与感化

对在监人的改造并未完全依赖于教诲师,除官方改造系统外,以社会和个人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亦是教诲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社会改造制度与佛教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1914年3月,一个名为觉先的僧人禀请北京监狱向犯人布教,“良以佛教对于罪犯最易疏瀹,善性激发天良启犯人忏悔之观念,使过去将来种种之恶劣性根,潜消默化于无形以补法律之不逮。窃思北京监狱为全国之模范,僧人愿于是处,树之先声,一以毕佛祖之宏愿,一以指罪人之迷途”[44]。9月,觉先的请求获司法部批准,每星期日来北京监狱说教三个小时。此后北京监狱在教诲时加入了佛教的内容。1935年3月,中国佛教会授意北平佛教会“以感化狱囚起见”,呈请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级法院准予佛教团体至各监狱宣传佛教,其中由佛学会当推法师革非担任第一监狱宣讲师,定于每星期三、四下午二时半至三时宣讲佛感化。[45]不仅北平,全国各监狱皆有佛教团体积极参与。除佛教外宗教讲演,还由救世军、圣洁教会、家庭布道会、北平神召会、中华基督教会等宗教团体分别担任。

民国政府重视宗教在改造人犯中的作用,“监狱中人,既已犯罪,缺乏道德,已无待言,今使其改过向善,非提倡特别信念不足以使其悛改”[46]。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的手段,它具有“超自然的制裁”,常被利用来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在各种宗教中,以佛教最得国家话语的推崇,尤其在浙江定海县监狱假释的强盗犯在出狱后即在普陀寺剃度出家的事例出现后,佛教成为国家话语在重新犯罪预防中一种“期望的力量”,它通过强烈的强调伦理道德,谴责道德败坏者,从而得到国家权力的认可与扶植,使得佛教迅速成为社会改造系统的主流。1935年,河北高等法院通知各监狱一律奉持佛法并将念佛列属课程,犯人在工余之暇诵读佛号不加禁止,并且发布训令,要求各监狱邀请佛教团体来监演讲,并反馈演讲成绩。[47]在《充实新监教诲教育案》中要求由监狱函请中国佛教会高僧或居士担任新监集合教诲,对佛教会所派之人给予酌量津贴,以月支20元为限。[48]

佛教的改造力量在1936年再次得到验证。1932年北平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钓鱼台命案,张德富及妻张赵氏被长工王柱儿、张德富的儿媳凶杀身死。经多次审理,最高法院最后裁定,主犯王柱儿被判处死刑,送第二监狱执行绞决。短暂的狱中生涯后,1936年4月16日清晨,王柱儿身穿灰色僧袍,光头,黄色僧鞋,项戴木质念珠,手持佛经三册,俨然一副修行者的打扮步入刑场。在他与记者的简短谈话中,王柱儿以一个接受宿命的忏悔者的形象出现,他把受刑当作“吾佛命吾归极乐境也”,并奉劝世人切莫存贪念。王柱儿的信仰显然得到官方的尊重。刑场北墙挂有布制如来佛像一幅,白布对联一对,上书“此为舍身往那里去,求阿弥陀佛来救我”。行刑时,王柱儿面向南方,朗诵佛经长达30分钟,在向佛像行三叩首礼后,由法警执行绞决。[49]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在死刑前成为佛教的信徒,以宗教为首的社会系统成为改造罪犯的有力助力。

不仅社会团体,民国时期政府还鼓励个人参与对在监人犯的改造,“由当地之县长及法院之院长或首席检察官遴聘热心公益之慈善家或真诚修持之比丘经监所协委会委员之同意聘任为监所教诲师”[50]。许多社会名流、法律界人士、宗教人士以个人名义来监狱演说,社会改造系统成为监狱教诲的重要组成部分。

潜藏在教诲内容变化的表象背后的是国家权力的加强。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为确立新的秩序格局,国家政权开始向地方基层社会扩展和渗透。国民政府建立后,北平市政府构建了遍布全市的警网,形成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这种权力的扩展,也将监狱等刑罚机构纳入其中,通过对犯人思想的改造来实现。通常状况下,一个理智正常的人对外来的观念接受程度依靠单纯的劝说是不够的,而犯人因监禁的缘故,其肉体和精神状况不佳,此等情况下,国家权力运用教诲手段,将其认可的道德和宗教理念以及意识形态介绍给在监人犯时,这种观念上传播所受的制约是较轻的,教诲师通过不断地重复,强迫犯人接受这些观点。正是这种渐进的对犯人思想的改造,使得国家权力在监狱得以推广官方意识形态,达到对基层社会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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