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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家庭性别与犯罪(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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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家庭、性别与犯罪

一、家庭内部的不平等与家庭暴力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化群体,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人对理想家庭的想象,还停留在四世同堂的家庭模式中,这种家庭模式即扩展家庭,也即指一个家庭中包括三代及三代以上的成员,祖父母,兄弟及其妻子,孙子及孙媳妇,曾孙子同居于一室。传统上扩展家庭是受到推崇的,它体现了中国人对血缘关系的重视,人们以出生在一个扩展家庭中为荣,家庭中的成员依靠彼此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关系,相互扶植,共同促进家庭的繁荣。因此,在近代以前,中国传统家庭的规模都比较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有维护家庭完整的义务。然而近代这种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挑战,随着西方思想的引入和城市近代化的发展,传统家庭存在的基础受到冲击,北平的家庭人口呈下降趋势,家庭规模逐渐缩小,核心家庭成为近代城市主要的家庭形式。1935年12月北平市户口统计显示,北平共有303769户,平均每户人口约为5。16人。[2]

人们普遍认为家庭在诞生后,由于男女劳动分工的不同,家庭内部存在着建立在性别基础之上的劳动分工。在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中,男子是家庭的主体,负责家庭的开支,女子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民国时期,这种传统的家庭结构受到冲击。在一个家庭中,男性在外工作挣钱,女性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并承接一定的针线活来补贴家用,但是这只是一种兼职,男性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伴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女性不再囿于家庭,女性的生活空间得到扩展。首都的南迁,对北平的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挤压了原本的男性就业市场,加之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就业人口的涌入,男性不得不面对更加严峻的就业环境,因此,更多的女性不再只是靠女红来补贴家用,而是走上街头,另谋生计。有的家庭在男性无力就业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女性的收入。当然,民国时期主要负责家庭开支的仍然是男性,女性只有在男性无法养家或没有男性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起养家的重任,如郭德海因事被辞,家中无法生活,妻子郭双氏即在东城兴隆居充当女招待[3]。并且女性在就业上并不比男性具有优势,社会上能够提供给女性的职业也是很少的,女性走出家庭,开始承担家庭的重负,虽是女性不得已的选择,但毕竟是女性社会化的重要一步。

民国时期,虽然倡导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但并没有改变女性依附于男性的地位,男性成员在家庭中仍然拥有绝对的权力。女性在没有结婚前,父母,尤其是父亲,对女性有相当大的控制权。例如,关秀清毕业于某职业学校,18岁,毕业后在家中学做针线,弟弟关继昌在中学读书,关继昌的同学许某,年20岁,常来关家,与秀清发生恋爱。关家管束甚严,许某不能与关秀清相会,两人只用书信联系一次,许某第二次向关秀清寄信时,信件被关秀清的父亲关庆寿发现,关庆寿看信后,认为女儿败坏家声,逼令女儿自缢。[4]如果父亲过世,家庭中的其他男性成员,对女性仍然有控制权。柴氏与邻居发生恋爱,哥哥柴保元得知后,将她嫁给郭锡安为妻。[5]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很低的,男性成员主要是父亲甚至可以决定女性成员的生死,更不必说婚姻了。从关秀清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关家家境尚可,两个子女一个已经毕业,一个在中学就读。接受新式教育的关秀清中学毕业后,竟然在家中学做针线,这可能是在为以后的婚姻做准备,对于关秀清和她的家庭来说,中学毕业只是为以后的婚姻增加筹码。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仍停留在知识分子的呼吁中,关秀清的结局表明,男性家长的权威仍然是家庭的主导。

这一时期女性虽走出家门,社会对于女性上街不再加以限制,但是女性上街会受到男性家长的制约。报纸上对结婚女性上街诟病很多,指责丈夫放任妻子上街。报纸的评论代表了社会的主流思想,新文化运动时期,知识分子对父权夫权的抨击,对女性解放和自由婚姻的提倡,并没有改变家庭内部不平等的社会现实。

家庭暴力指的是由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所进行的身体虐待。[6]民国时期家庭暴力被归于杀伤罪,因此很难从数量上对家庭暴力作一个量化。与其他罪行相比,家庭暴力并不受社会重视,但是报纸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数量正在递增。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很多的,贫穷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低收入者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要高于高收入家庭。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看,北平的女性显然是最容易被伤害的群体,家庭中男性占主导地位是女性被虐待的根本原因。

民国时期有三类家庭暴力是比较突出的,一类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或公婆对儿媳实施暴力,二类是家庭内部的**,三类是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在前两类家庭暴力中,女性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女性的舞台主要在家庭中,出嫁前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出嫁后要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负责繁衍后代,照料家庭成员以及负责家庭内部的各类事宜,从功能的角度考虑,女性本应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但在家庭的权力结构中,女性又往往被忽视,被视为男性成员的附属物,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男性控制女性的一种方式。王氏在燕宅作女仆,每月工资三元全数交给丈夫郝文忠。郝文忠不务正业,任意嫖赌,家中所需和一切花销全部仰仗王氏。郝文忠在街上遇见购物的妻子,向她索要五元钱,否则令其回家,王氏无钱,二人发生口角争执,郝文忠将妻子殴伤。[7]民国时期的**案中受害者主要是家庭中的年轻少女,她们多数被暴力胁迫,与家庭中的近亲发生性关系,在所有的**案中,父亲与女儿的**是比较典型的。相关的案例显示,这类**案的家庭比较贫困,母亲的角色多为亡故,由于无钱结成新的婚姻关系,年轻的女儿就成为父亲性需要的受害者。对父母的暴力,有时与鸦片相关,如宋泽海以拉人力车为生,拉车赚取的钱,全部用于扎吗啡,寡母宋刘氏婉言相劝,被宋泽海揪住,大打不止,身体多处受伤。[8]还有的表现为因家产和赡养关系引发的暴力。在所有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社会对第三类,也就是子女对父母的暴力最为看重,刑法“伤害罪”规定,伤害直系尊亲属,要加重其刑23,表明了对传统家庭关系的维系。

二、婚姻家庭与女性犯罪

近代城市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女性的生活空间得到扩展,从“私”向“公”空间扩展,女性从家庭走上街头。这种生活空间的扩展给予不同阶层的女性不同的体悟,中上层女性主动打破由内而外的空间之隔,而城市的发展迫使越来越多的下层女性负担起家庭的经济开支,被迫从家庭走出,进入社会。随着下层妇女更多地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女性犯罪所暴露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

如第一章所论,1928—1937年的女性犯罪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犯罪罪名,这表明这一时期女性的生活空间不断扩展,更多地介入社会生活领域。但是,女**空间的扩展是相对而言的。表1。7显示,从女性犯罪的人数上看,性欲罪仍然是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大部分案例显示,婚姻家庭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很大。

近代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转变,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传入,但是传统的封建文化还在制约着人们的婚姻行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家庭观念仍然主导着人们的婚姻。传统观念的作用,使得父母包办、干预子女的婚姻问题。在结婚观上,男女方面还是没有脱离十年前或者数百年前的旧观念,“男以女为家,女以男为生”。女性所要求男子的是生活的维持,财产是女方选择结婚对象的主要标准。大部分女性的婚姻是一种盲婚哑嫁,女方家只能借助媒人来了解未来的女婿人选。媒人在介绍时,往往强调的是财产的多少,对于新郎本人的缺陷往往故意不言。雷祥骥为女儿雷秀英的婚事百般挑选,经过邻居撮合,嫁给辛如山为妻,三天回门后,雷家才知辛如山是聋哑人。[9]有的媒人甚至会谎言欺骗女方家庭。黄梁氏以邻居樊于氏为媒,将女儿许给右安门外十八里店方仲山为妻,方仲山是乡间的财主,有地数十亩。黄梁氏得彩礼钱洋60元,新娘过门后才发现方仲山患有下痿之症,下身瘫痪在床。[10]彩礼钱使得女性的出嫁带有相当的功利性,很多女性的父母将彩礼钱的多寡视为选择女婿的主要标准,忽视了女儿的意愿和婚后可能出现的不幸。婚姻对大多数女性来讲,仍需遵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婚姻的地位仍须遵循传统礼教,婚姻中男性是主体,承认男子有娶妾的权力。而女子则不同,女子在婚姻家庭中依附于男子,非但婚前对婚姻没有自主权,婚后若遭遇不幸,连离婚都很难做到。而女性在结婚后,被丈夫、公婆虐待的事时有发生。李魁生因家中蜜供不见,疑心为妻子石氏所吃,用火筷子将妻子的嘴扎破。[11]有的女性婚后遇人不淑,关显素做小买卖为生,嗜好嫖赌,家道窘极,发妻袁氏因关显外出工作不返,断炊三日,跳井身死。[12]高氏因不愿为娼被丈夫用木棍将头部打伤甚重[13]。李氏的姘夫李顺赋闲在家,衣食仰仗李氏供给,被李氏撞破他与三等妓院妓女的跟人王氏幽会,被李氏从家中驱逐。李顺骗李氏说赴天津谋事,要求李氏给他凑盘缠,李氏顾念旧情,将衣服首饰典卖得15元给李顺,将其送到东车站,本以为李顺定在天津好好做事,谁知无意中竟遇上李顺与王氏同行。[14]

即使有女性提出离婚,也往往被法院驳回。任树英在绒线胡同第七小学充当教员,丈夫李锡瑔有鸦片烟瘾,不仅将家资当尽,家中支出完全仰仗任树英的薪水过活。任树英屡劝丈夫戒烟,李锡瑔非但不听,还时常虐待妻子。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任树英呈请地方法院,请求准予离婚,地方法院以“所持丈夫吸食鸦片,浪费金钱为离婚条件,理由颇不充足”,将任树英的请求驳回。[15]总体上讲,法院对离婚采取加以限制的政策。北平市地方法院以“人民往往因细故,常有离婚之事,实属有伤伦理,若不亟加限制,其何以堪”为由规定,凡人民离婚,须夫妻双方同意,购买呈状,二人同时呈递价值四元的呈状,若提请离婚时没有递交呈状,法院则不予受理。[16]北平市地方法院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对离婚案件设置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很难提出离婚。二是离婚呈状须双方用钱购买,一共八元的呈状费对于一般的家庭而言,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家境困难的家庭生计已是不易,又怎会花八元钱用于离婚。女性对婚姻“生厌恶之念,解除婚约,即受法律限制,只得或则貌合神离,别有周旋,或则公然别居,另图新恋,致酿成谋害殴打侮辱种种犯罪”[17]。因此,合法手段不能摆脱自身不如意的婚姻,有的女性只得采取激烈的手段。

女性犯杀伤罪的比例虽不高,但是年轻女性犯杀伤罪的情况是比较突出的。1935年3月7日,李苏氏嫁给同村李小白为妻,婚后李苏氏嫌其夫貌丑,又比她年长9岁,心生怨尤,起意谋杀亲夫以便脱离婚姻关系。于是年5月6日归宁时,暗将娘家旧存的信石藏在腰间。同日午后回到夫家,刚好见婆母李刘氏正在熬粥,于是接过粥勺将药放入粥内。除其夫兄李顺和因病未曾食用并未中毒外,丈夫李小白同嫂嫂张氏以及婆母李刘氏均在食后出现呕吐症状,家人知为中毒,立即延医解救。李小白、李张氏经救治后幸而未死,李刘氏因年老体弱,在5月9日夜间身死。李苏氏以“预谋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8]

传统社会中女性犯罪有“十命九奸之说”,这一时期奸杀仍是女性犯杀人罪的主要原因。这种状况一方面与女性的性别有关,女性比较冲动。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女性社会化的程度较低,仍然保留着传统女性犯罪的特点。

从女性犯罪的地点统计中看,城区犯罪的比例要远高于四郊。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人口较少,彼此之间相互熟识,一举一动皆有人监督。农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及道德体系较城市稳固,且妇女被局限在家庭中,在社会上的作用有限,犯罪的机会少,近代化虽波及农村,但是犯罪增加的多是传统的女性犯罪。而在城市中,彼此之间很少直接往来,女性的活动范围增大,与外界的接触渐次增加,近代化的城市提供了更多的犯罪机会。因生计的窘迫,犯罪以财产罪为主,且犯罪的类别多。

表7。11936年北平女性犯罪地点统计

1928—1937年北平社会不断发展,国民政府对社会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北平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较前加深,妇女地位得到提高。但是与社会提高女性地位呼声不同,社会的变革,带给女性尤其是下层女性,更多的是在传统向现代嬗变中的无措和困厄。由于犯罪的女性主要是下层妇女,对女性犯罪的研究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民国时期下层妇女的社会生活状况。

女性犯罪是近代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传统社会中,妇女被局限在家庭中,深居简出,与外界的接触较少,犯罪的机会也比较少。即便有犯罪发生,因女性活动范围的狭小,也多半发生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如家庭及邻里间。

进入近代以来,中国开始传统向现代的嬗变。女性开始走出深闺,中上层妇女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生活,近代下层妇女被迫进入到社会生产领域中,与外界的接触增多。她们中的多数面对社会的转型,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北平社会的普遍贫困化导致仅靠男性的收入来维持一个家庭的开支是很困难的,下层妇女不得不走出家庭,开始负担家庭的开销。其在家庭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不光要“治家”,还要“养家”,甚至有些妇女还要负担其整个家庭的生压力。由于长期被局限在家庭中,未接受过教育,下层妇女普遍不识字,面对社会的变迁,缺乏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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