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人单位毕业生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2页)
2。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按时接受毕业生工作的义务。当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下达后,就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到位报到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接受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的准备。
3。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给予毕业生适当赔偿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违约,会给毕业生重新选择就业单位造成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毕业生适当的赔偿,解决毕业生生活上的临时困难。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享有的权利:
1。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的权利。学校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工作,必须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了解用人单位的招募过程、招募方法、招募条件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应以保密为由拒绝学校的了解。
2。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权利。由于教育部的授权,学校负有对就业工作的管理权。管理权最重要的方法是规范毕业生的择业和用人的签约行为,制定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从而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毕业生的就业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
3。审核就业协议的权利。由于教育部授权学校行使审核权,学校有权审核就业协议是否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签约的程序等。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签字盖章。
4。维护学校声誉的权利。由于毕业生在择业的过程中利用了学校的声誉,学校有权利要求毕业生或通过管理的方式,约束毕业生的择业行为,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学校的义务
1。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的义务。这种推荐是学校的声誉和信誉为基础的。它表明了学校对毕业生的态度,同时要求学校以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这项义务。
2。确保推荐毕业生真实性的义务
学校推荐要确保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毕业标准,学习成绩的真实性,德智体表现的真实性,各种荣誉的真实性等,不得弄虚作假。
3。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的义务
对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书,凡符合规定的,学校应当及时地为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就业手续,这是学校的义务。
4。按规定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籍关系手续的义务
每年度省、市毕业生就业意见下发后,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国家的档案法和户籍管理规定,为毕业生寄送档案材料和办理迁移户籍关系手续。
5。学校违约承担责任的义务
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无论是在就业方案批前,还是在就业方案批后,只要是因为学校的原因违约的,学校就应当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6。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义务
在就业工作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由于毕业生感到自己的力量有限,所以对学校的依赖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义务协助毕业生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听之任之。这也是学校作为签约的一方应尽的义务。
总之,正确诚实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市场行为下将会有效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减少纠纷和争议,有利于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