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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程序和内容(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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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报告人及报告时限情况。

(4)疑似传染病学前儿童,病原携带者的管理登记簿、卡等。

(5)传染病患儿的隔离、消毒,转诊、治疗情况。

(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情况。

(7)发生传染病期间,对发生传染病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的情况。

(8)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对学前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情况。

(9)托幼机构预防接种操作、地点选择、接种用具使用及消毒情况,是否保证每人一针一管,接种疫苗的检查,接种时无菌操作情况。

2。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的卫生监督

(1)在卫生监督中,发现存在的可疑、重大病情以及传染病流行或暴发流行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2)对托幼机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以及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3)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采用取证工具进行录音、拍摄、照相。

(4)监督中认为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

(七)托幼机构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监督

1。托幼机构普及卫生知识、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学前儿童体格锻炼的情况。

2。定期开展学前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对有视力低常、龋齿等问题,贫血、营养不良等营养性疾病,先心病、哮喘等疾病的学前儿童进行登记管理的情况。

3。托幼机构开展学前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学前儿童后,告知家长并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的情况。

(八)托幼机构伤害预防监督

1。建立定期全园(所)各项游戏活动设施安全排查制度,对预防学前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托幼机构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的情况,以及发生重大灾害后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时效性。

4。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学前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的情况。

5。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定期接受预防学前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情况,托幼机构开展学前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情况。

(九)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及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监督

1。托幼机构应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m2,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保健室应配备学前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3。根据预招收学前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学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学前儿童个人卫生监督

1。保证学前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学前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学前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学前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十一)托幼机构环境卫生监督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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