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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姻结亲(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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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弥巩长子史肯之,进士,为正四品下阶文散官,名正言顺地娶赵氏之女为妻,继娶周氏。史弥巩三子史育之,进士,为正四品下阶文散官。配赵氏、吴氏并封安人,王应麟为其撰写墓志。史弥巩四子史能之,进士,正五品下阶文散官,只配徐氏。而史能之次子史普卿,虽为低级官吏,却与赵氏婚配。

史弥愿嗣子史全之,为从五品下阶文散官,配赵氏。

在“卿”字辈中的史司卿,因其是忠定王史浩之曾孙,又是鸿禧公史守之的儿子,其婚姻与郡王赵氏有关,娶了景献太子兄衮冲惠王俊之女。

史茂卿,是曾任尚书的史宜之的嗣子,由此茂卿婚姻先是孟氏相配,继则娶杨氏为妻,杨氏是宋宁宗慈献皇太后的侄孙女,由此获得了特殊封荣。

史景卿,史全之嗣子,为低级武臣阶官,配赵氏。而史景卿嗣子史综伯,再次与赵氏相配。

史氏家族重视家族自身社会地位的维持,注重与赵氏宗室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家族的兴旺与发展。赵氏家族也有与史氏家族通婚的愿望。宋朝的皇室成员虽然也是社会上的金枝玉叶,但是要求她们贵而不骄,不能有恃无恐,皇帝与政府也不断发出有关于抑止骄奢的旨意。宋朝政府对于公主或宗室出嫁也会有“导之以德,约之以礼”[7]的规定,要求她们必须向公婆下拜,生活节俭,不许凌驾于夫家之上。宋朝的这些规定较唐朝有进步,高攀望族更有利于维护赵氏的声望。

南宋时对成婚年龄是有规定的,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性在20岁,女性在17岁。这较唐朝的早婚制度规定男性在15岁女性在13岁可成婚是个进步,也较司马光和朱熹提倡的男子提高到16岁、女子提高到14岁,[8]更加合理。一般认为,南宋的婚姻重视钱财,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甚至赵氏宗室以女卖婚于民间,特别是卖于富豪的现象更为普遍。但是,明州史氏家族却很重视人品。以他们的始祖母叶夫人为例,她出身于浙江慈溪名家著姓,她的祖父是南宋甬东的一个郡守,是个很有权势的人。一次,他在月湖偶遇史成彬彬有礼的儿子史简,受到老人的欣赏。在问过姓名、年龄后,认为符合“人才出众”和“门当户对”的条件,很想成全这桩婚事,于是决定将孙女玉英嫁给他。有人认为,宋人“多慎于择婿,而忽于择妇”,[9]叶老先生以南宋时期人们惯用的“议亲贵人物相当”[10]的原则,完成了这次“出游择婿”的任务。之后,就按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始有步骤地议亲程序的活动。按照规定议亲有六个程序,即先是男方通过媒人“纳采”送礼、求亲;二是问过姓名、年龄、生辰八字;三是纳吉,即确定订婚吉日;四是纳征,送聘礼;五是请媒人请期、确定婚期,定下孙女的婚事。几年以后,男女都达到婚龄要求,叶家准备了足够嫁奁,史家就到叶家“亲迎”新娘,完成了第六个步骤。南宋六项议亲程序中主要有三个,即“纳采”“纳币”和迎亲,这是不能省略的。迎亲这一天,男方准备了喜轿,请乐队鼓吹,到女家亲自迎娶新人,新娘到婆家,先行交拜礼,除拜父母外,还按南宋新增加的,施行夫妻对拜。再有撒帐、合髻之仪,最后以喝交杯酒结束,完成婚礼的全过程。第二天夫妻双双要行拜舅姑之仪。这样,叶氏在十九岁时就“择善士而嫁”给了史简,[11]成了他的夫人。这桩婚姻应该是以郎才女貌为标准而取得成功的,其本身淡化了以门第为标准或以经济为背景的观念,从社会前进的方向看这应是一个进步。

以往,人们总是认为,南宋时期理学盛行,因此,必然会受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和“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的压力,不存在再婚问题。事实是从明州史氏家族的婚姻关系看,这种现象至少在南宋时期并未出现。换言之,南宋时期除允许男子再婚外,还允许寡妇再嫁的,甚至也允许女子离婚后再嫁,这说明南宋时婚姻有一定的自由度,关键是有无经济实力。如前例,叶氏夫人与史简婚后,先后增添了一儿一女。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他们结婚六年之后,史简突然病故,给她留下了一子一女。不久,小儿子又丧亡。叶夫人只有悲痛,只有哭泣,还怀有七个月的身孕。叶夫人的父母家是有足够财力的,他们就想让女儿改嫁。但是叶夫人坚持宁死不改嫁的理念。南宋社会是允许寡妇改嫁的,改嫁与否决定权在本人,父母不能强迫,更不能阻拦女儿改嫁。1205年(宋宁宗开禧元年)政府甚至规定:“凡为客户身故而其妻愿改嫁者,听其自便;凡客户之女,听其自行聘嫁。”[12]

再婚甚至连身处高位的史弥远家也成为事实。史弥远的原配夫人潘氏与史弥远共育有三个孩子。1194年(宋光宗绍熙五年)史弥远的父亲史浩病卒。那时,史弥远才31岁。不久,夫人潘氏也辞世。面对三个未成年的孩子,黎德蓉担当起抚养他们的职责。黎氏与史弥远原是青梅竹马的邻居,后因父母之命,史弥远娶了潘氏而未能与其成婚。潘氏过世以后,成全了黎氏与史弥远的姻缘。之后黎氏也因病故去,史弥远非常悲痛,为她写了墓志铭。这样,史弥远身边就由年轻的顾氏为伴。1233年十月,史弥远卒,享年70岁。他的儿子史宅之就将顾氏“以礼遣嫁”。[13]这就说明,在南宋,儿子可以让其继母改嫁。如果有人阻止妇女再嫁是要受指控、非议,甚至要受罚的。这种现象出现在理学盛行时期,也是一个进步。同时也可说明“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虽然是理学家在南宋末期提出,但传播却在后朝。这种情况较隋朝文帝时下诏规定“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14]显然是一个大进步。这一进步趋势正好说明南宋晚期思想依然比较开放的,意识形态中的某种观念要得以改变是渐进的、逐步的,有时可能是缓慢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张邦炜:《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平等性》,见《宋代婚姻家族史论》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朱子语类》卷89《礼六》

[4]张耒:《晁太史补之墓志铭》,见洪业等编纂:《琬琰集删存》卷2

[5]《宋史·郑清之传》

[6]《宋史·王审琦传附王承衍传》

[7]《司马文正公集》卷21,《正家札子孙》。

[8]司马光《司马氏书仪》、朱熹《朱子家礼》。

[9]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1,《二先生语一·端伯传师说》。

[10]袁采:《袁氏世范》卷1,《睦亲》。

[11]程颢,程颐:《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4,《故户部侍郎致仕彭公(思永)行状》。

[12]《宋会要辑稿·食货》

[13]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史嵩之本末》。

[14]《隋书·高祖本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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