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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学审美特征论的形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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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

与文学审美反映论相映成趣的是,钱中文于1984年发表了《文学理论中的“意识形态本性论”》,提出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艺术固然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我以为这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文学艺术不仅是认识,而且也表现人们的情感、思想;审美的本性才是文学的根本特性,缺乏这种审美的本性,也就不足以言文学艺术。看来文学艺术的本性是双重性的。”[16]很显然,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学说,即社会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对于文学艺术观念问题的一次解决。1987年钱中文又发表了题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论文,正式确认“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并展开了论证,其结论是:“文学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以情感为中心,但它是感情和思想的认识的结合;它是一种自由想象的虚构,但又具有特殊形态的多样的真实性;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实利为目的的无目的性;它具有社会性,但又具有广泛的全人类的审美意识的形态。”[17]钱中文提出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广阔的阐释空间,从哲学的观点看,文学确是一种意识形式,与哲学、伦理等具有意识形态的共同特性,但是文学之所以是文学,是因为文学是一种具体的意识形式,即审美意识形态:它将审美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融合一起;它以感情为中心,但又是感情与思想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构,但又是特殊形态的真实性;它具有阶级性,但又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以及全人类性的审美意识形态。

迄今为止,“审美反映”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这两个观点并存甚至相互为用。应该说文学“审美反映”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是一个时代的学人根据时代要求提出的集体理论创新,它是对于“文革”的文学政治工具论的反拨和批判。它超越了长期统治文论界的给文艺创作和文学批评带来公式主义的“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但它的立场仍然牢牢地站立在马克思主义上面。新说终于取代了旧说。“审美反映”、“审美意识形态”进入了目前国内最重要的20多部“文学概论”教材,便是有力的说明。“审美反映”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提出,其意义是深远的。

[1]蒋孔阳:《美和美的创造》,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页。

[2]蒋孔阳:《美和美的创造》,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2页。

[3]蔡仪:《现实主义艺术论》,作家出版社1958年版,第166页。

[4][法]罗丹口述、葛赛尔记:《罗丹艺术论》,人民美术出版社1978年版,第24页。这是新时期开始最早翻译的美学著作之一。但新中国成立前,罗丹此书曾以《美术论》翻译出版。值得注意的是,1978年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此书时仍加上一个“出版说明”,认为罗丹是“资产阶级艺术家”,论点中有不少是“唯心主义”的。

[5]李泽厚:《谈谈形象思维问题》,《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0页。

[6]同上书,第341-342页。

[7]同上书,第344页。

[8]李泽厚:《形象思维再续谈》,《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559页。

[9]童庆炳:《关于文学特征问题的思考》,《中国新文艺大系(1976—1982)·理论一集》,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658-659页。

[10][苏]阿·布罗夫:《美学应该是美学》,《美学与文艺问题论文集》,学习杂志社1957年版,第30-40页。

[11]童庆炳:《文学概论》(上册),红旗出版社1984年版,第46-48页。

[12]钱中文:《新理性精神文学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页。

[13]王元骧:《审美反映与艺术创造》,杭州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14]同上书,第53页。

[15]同上书,第54页。

[16]钱中文:《文学理论:走向交往与对话的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17]钱中文:《新理性精神文学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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