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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权利与公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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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姐姐的守护者》中,父母在要安娜给姐姐提供脐带血、白细胞、骨髓、淋巴细胞时,即便告诉了安娜,她因为年龄幼小,是无法理解这些信息的。

保密(tiality)∕保护隐私(privacy),也是将尊重落到实处的具体操作。例如,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为当事人“保密”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但是,如果一个同学在心理咨询时说他想自杀,咨询师该不该为他保密呢?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当事人正处于危险中,保密就需要被打破,这点在一开始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时,都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明。但在具体操作上,何时启动危机干预,怎样进入干预现场,需要在做出危机评估后慎重考量。

公正原则

公正(justice)这个概念与“应得赏罚”有联系,如果一个人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工资,那就是没有被公正对待。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

但究竟什么才算公正呢?就拿分配公正来说,在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医疗资源是根据个人需要,还是根据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支付能力、根据救治成功的几率来分配?例如,2015年6月,台湾新北一家游乐园发生粉尘爆炸,近500人烧伤,200多人生命垂危。在医疗资源不够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应先抢救生存可能性高的病人。这是否符合伦理呢?

不伤害原则有益原则

不伤害(non-malefice)原则要求医务∕研究人员,培养为病人∕受试者的健康和福利服务的动机和意向;提供病情需要的医疗护理;做出风险或伤害∕受益评价(风险∕受益比)。有益(benefice)原则比不伤害原则更广泛,它要求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能够预防伤害、消除伤害和确有助益。

在具体的实践中,什么是不伤害?如果对一方有益(如电影中的姐姐凯特)却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伤害(如电影中的安娜),又该怎么办?“风险受益比”该如何评量?例如,在电影中的法庭辩论中,医生就曾经说安娜会因为救了自己的姐姐而在心理上获益,虽然安娜会在身体上受损。从时间的角度来说,某项医学研究不确定一定能让当前的病人获益,但将来可能使大量病人、下一代获益,这又是否符合伦理呢?

这些问题足够烧脑!

在著名的网络公开课“公正”中,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讲了一个代孕母亲的案例:一对年轻的职场夫妇威廉和伊丽莎白·斯特恩,与玛丽·贝思·怀特黑德签署了一份合同,由斯特恩夫妇支付一笔钱给玛丽·贝思·怀特黑德,后者用威廉的**人工受孕后,将孩子生下来交给斯特恩夫妇。但是,孩子生下来后,代孕母亲改了主意,她要求解除合同,不把孩子送给斯特恩夫妇。

桑德尔请学生们表达对此事的看法。

赞同继续执行合同的学生认为,这是几个成年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在法律中,感情因素是不需要考虑的。

反对继续执行合同的学生则提出了这样一些观点:

孩子出生前母亲并不知道自己对孩子有何感受。

拥有自己的母亲,是孩子不可剥夺的权利,通过血缘建立的关系胜过一切通过合同建立的关系。

有些方面是市场的力量无法渗透的。

代孕这件事情,从人性的角度是不对的。

女人孕育孩子投入时间,和男人捐**给**银行是不同的。

……

桑德尔告诉学生,下级法院判决合同继续执行,即代孕母亲要把孩子送给那对夫妇;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则判决合同无效,他们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作为父亲的斯特恩,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符合孩子利益的,但他们也恢复了玛丽·贝思·怀特黑德作为母亲的权利,探视权应该交给谁,则由下级法院决定。高级法院援引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合同签订时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是亲生母亲知道她和孩子之间纽带关系之前签订的。在婴儿出生前,她做的任何决定都不是真正自愿的、知情的。第二,这像是贩卖小孩,至少是在出售母亲对小孩的权利。利益的因素最终主导着、渗透着并最终支配了这个交易。在文明社会中,有些东西是不可以买卖的。

桑德尔引用哲学家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Anderson)的话说:某些东西不应该开放使用或被用来营利,某些东西的价值高于它的使用价值。还有哪些对待和衡量东西的方式是不应该开放来使用的?安德森说有很多这样的东西:尊重、感激、爱、荣誉、敬畏、神圣,有许多看待事物的方式,而不仅仅是使用它。而且有些东西如果被简单地当作物品使用,就意味着没有被正确地对待。

桑德尔问:“效用,是看待事物的唯一方式吗?包括生命、征兵、生育、养育。如果不是,我们如何计算?”

利害得失,的确是人们做出选择时经常权衡的。但生命伦理学告诉我们,无论对利害得失做出怎样的权衡,都需要记住“效用原则不能压倒其他原则”[6](如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等)。如果破坏了其他原则,效用原则也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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