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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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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中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鲁迅先生说得好:“看10来岁的孩子,便可以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看20多岁的青年,——他们大抵有了孩子,尊为爹爹了,——便可以推测他儿子孙子,晓得50年后70年后中国的情形。”[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前程、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祖国的明天,是事关千家万户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肩负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2]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程度,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应对方式,无外乎主动方式和被动方式两种。主动方式强调的是犯罪的预防,即防范犯罪于未然,而被动方式则强调的是犯罪发生后的打击。犯罪发生后予以严厉打击,当然是治理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犯罪的实际危害已经发生,而且社会在打击犯罪中也要消耗很多成本,因而这是一种消极的、成本高昂的犯罪治理手段。而犯罪预防着眼于未来,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危害,节约治理犯罪的成本,是一种积极的、高效率的犯罪治理方式。随着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入,各国犯罪学者都先后把注意力转移到犯罪的预防上。各国在制定犯罪对策时,也逐渐把注意力转移到了犯罪预防上,强调预防在犯罪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预防为主,这除了因为预防是一种积极、高效率、成本低的手段外,还因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以预防为主。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一旦走上犯罪道路,毁掉的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前途,也是国家、社会的重大损失。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事后治理并非治本之策。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但无法阻止其复发、反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事先精心准备谋划的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要有效、长期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明智选择。

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可以预防的。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是有规律的,可以预测,也可以预防。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具有规律性和普遍联系性。从未成年人犯罪个体角度考察,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过程性,并非突变的,也有规律可循。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之前,必然有征兆外显,而这种征兆可以为人们所察觉到,因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预见。从宏观上考察,一定时期、一定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预测性和可预防性。其次,矛盾是可以转变的,而未成年人又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从矛盾论的观点着眼,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各种矛盾作用的结果。我们可以创造条件,使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在矛盾的斗争中居于主要地位,从整体上改变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促使各种因素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面转化。再次,未成年人时期是价值观、人生观和社会观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同时,也是最不稳定的时期。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由于外界因素而非本身的主观因素的作用,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通过对其成长环境的实际控制,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也有能力预防,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只要关心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就一定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自19世纪末期以来,各国都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现阶段,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更倾向于从更大的社会背景思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开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及其结合的角度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战略,体现了从消极预防到积极保护的转变。概括而言,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以下特点值得我国重视和借鉴。

一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专门立法工作。早在19世纪9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律师协会、社会科学家、市民团体敦促州立法机关颁布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并设立专门法庭适用该法律。1899年5月,州议会通过了《安置生活不能自理、被遗弃和违法儿童条例》,即后来的《少年法庭法》,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的开端。1905年英国制定了类似的少年法;1912年法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观察法》;1920年印度颁布了《儿童法》;1923年日本制定了《少年法》。[3]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大量专门的未成年人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立法体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这些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重要内容。联合国也于1990年8月在古巴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置大会上通过了《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的准则。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立足于社区,高度重视社区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以社区为基础,是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成功经验和引人注目之处,这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把责任放在家庭、学校等个体单位上,强调家庭和学校的核心作用有着鲜明的区别。例如美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经验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家庭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区的问题。为防止少年儿童蜕变成严重的或长期性的犯罪人,社区可以发展综合性的服务。根据这个原则发展起来的综合服务是扩张以街区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

三是以未成年人福利作为出发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多地蕴含着福利性的人文关怀意味,即从福利的角度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是一种未成年人本位的政策,而不是立足于社会防卫的预防政策,鲜明区别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所带有的较为浓厚的社会防卫和社会本位的特点。以未成年人福利为出发点,实际上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该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更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理念,确立适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理念。笔者认为关键是要确立以下几个新的理念。

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以未成年人本位的理念。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的运用,就是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最大利益的思想为出发点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而不能简单以社会治安的安全为根本出发点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具体讲,就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要坚持教育、服务、管理三结合,形成全新的预防理念体系与操作框架。也就是说,要从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抓起,从维护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抓起,从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源头抓起,把教育、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以教育指导服务、管理,在服务、管理中体现教育,帮助未成年人解疑释惑和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要着眼于满足未成年人正当需求,竭诚提供多种帮助;要净化社会环境,坚决铲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要将预防犯罪的着眼点放在学校,把防范犯罪的知识教给学生。这是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

二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体现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理念。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就主观而言,其心理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因而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与侵犯;就客观而言,社会运转体制是以成年人为中心设计的,所制定的法律政策主要参照物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因素的考量不深入、不全面。而且,未成年人正面临着愈来愈大的就业和社会生活压力。据有关方面所提供的统计数字,目前全国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有1300万左右,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总量。在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增长的同时,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已达1亿,且目前仍有1。5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有1100万以下的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此外,中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万,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而无业人口和残疾人口中青年占相当大的比例。即使是那些已经进入高等院校读书的优秀青年,在就学过程中也常常因为学费昂贵而倍感焦虑,甚至难以完成学业。就学和就业的无穷压力已经导致众多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心理和犯罪心理。因此,未成年人总体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是未成熟的人、正在发展中的人、需要特别帮助的人,需要成人社会、政府、社会团体予以特殊的保护。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综合治理的理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这既是社会的复杂性决定的,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进入良性循环的重要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一方面要求各工作主体应当注意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和谐运转;另一方面要求各种手段应当注意和谐应用。此外,应当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构与工作者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和力,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

在上述理念基础之上,试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三个层级。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在何时期,未成年人教育和犯罪预防都为政府所关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科学的认识相对时间较短,大约在20世纪中期才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现在国内理论界有预防犯罪和犯罪预防两种提法,两种提法实质上是同一概念,现在后者的使用更为广泛。我国犯罪学中较权威的犯罪预防的概念为:“所谓犯罪预防,是指国家、社会、群体、组织和个人所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机会、威慑和矫正犯罪人,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策略与措施的总和。”[5]此外,也有的学者提出预防犯罪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和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一种客观工作过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预防,即对犯罪主体或主观方面的预防;二是对“物”的预防,即对犯罪客体物的预防。[6]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犯罪预防仅以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为对象,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或从轻微的违法过程中回到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来的活动。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则是以所有未成年人为对象,包括预防一般未成年人犯罪(超前预防),预防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以及预防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再犯罪预防)三个方面的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当以全体未成年人为对象,建立和谐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层级体系。

(1)未成年人犯罪的超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超前预防是指在未成年人尚未出现犯罪倾向之前,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超前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关键一环,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犯罪学上有一种著名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者,都有可能犯罪,有的人之所以没有犯罪主要是因为他们还没有遇到使他们犯罪的环境。这种理论警示我们,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超前预防,重视对普通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并不能因为他们没有表露出犯罪倾向就忽视了对他们的犯罪预防。超前预防是最积极的犯罪预防,它要求我们重视未成年人所生活的环境,消除各种可能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消极因素,积极发现和消除未成年人各种可能导致犯罪的征兆。未成年人犯罪的超前预防,要求我们把预防犯罪的视角前移到少年、儿童,而不应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群体。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是各种超前预防措施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手段。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临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临界预防是指对那些已经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临界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点,从一定程度上说它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成败。已经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大都经常有下列不良行为:逃学、逃夜;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有的未成年人则已经出现了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或者色情、卖**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等。对于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都应当予以关注,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他们从出现不良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

(3)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是指对已经有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预防。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处理、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过程也是一个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过程。为了提高这一过程的效率,必须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的关键点在于犯罪未成年人在经过司法机关改造回归社会后,防止他们,特别是劳改、劳教人员重蹈覆辙。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我国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如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回访考察帮教等。我国重新犯罪率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属于较低型。但是,未成年人再犯罪预防的任务非常艰巨,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犯率有所增高,对此应该引起充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处置来说,就是要充分考虑犯罪未成年人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刑罚对他们的身心影响较成年人更为深刻,一旦受到刑罚制裁,不仅会影响其后续行为及态度,甚至影响其一生命运,因此要实行较为轻缓的司法处置方法,减轻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压力,消除其同社会的对立情绪,同时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注更多的爱心,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成功实现其再社会化,预防其重新犯罪。

第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五道防线。

和谐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在三个层级基础上,还应当有五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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