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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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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防线。大多数理论研究者都把未成年人仅仅作为犯罪预防的客体,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自身也是犯罪预防的主体。从根本上说,只有未成年人自身才能在预防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自我防线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关键的一条防线。未成年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犯罪预防中的主体性地位,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防微杜渐,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滑入犯罪的深渊。未成年人是完全可以进行自我预防的。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具备了一定的或者完全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相应的责任都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性思考和调整。当然,大多数未成年人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的预防犯罪自我防线的构筑、自我防范意识的提高,还需要外界因素如家长、学校的帮助。

(2)家庭防线。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道防线。家庭功能残缺,家庭教育不当等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消除,那么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萌生,或者可以有效地阻止在萌芽状态。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应该增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观念,提高对家庭预防重要性的认识。家庭预防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家长应该提高自身素质,身体力行,做好孩子的榜样;其次应该发挥未成年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应该把未成年人当成纯粹的犯罪预防客体。由于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应当从小抓起,也应该与学校、社区等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家庭预防应当着眼于建设良好的家庭文化,形成和谐、关爱、积极的家庭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已经组建了家庭的未成年人,夫妻双方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家庭是导致孩子犯罪的重要因素,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等社会越轨行为的发生。

(3)学校防线。通常一个人从少儿时代起,要在学校度过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一段时间是未成年人道德品质、人格、心理、才识形成的关键时期,学校学习阶段,特别是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环节。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那些在学校表现不好的“双差生”或者是“流失生”,搞好学校工作,教育培养好未成年人,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极为重大。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应试教育占主导地位,学生智育与法制教育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后进生、双差生失足生被歧视、放任,等等。这些都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我们必须提高对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重要性的认识,巩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防线。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学校防线应当转变应试教育模式,端正办学思想,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的优良品格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应当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使未成年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学校应当加强对边缘学生——“双差生”、“后进生”等的关心、教育和管理,防微杜渐。学校也应该搞好校园内部及周边环境建设,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4)社会防线。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防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宏观上说,应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应当加强反腐倡廉的力度,消除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应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应该加强对影视、网络的管理,消除色情、暴力、邪教等不良资讯,等等。从微观上说,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学习与进步提供条件,提高高校的入学率;要为达到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广开就业门路,减少未成年人失业现象;要为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创造条件,满足未成年人的正常需要;应当努力创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爱护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等等。在计划经济时代,社区曾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我们应该重新重视和发挥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好社会主义社区文化。

(5)司法防线。这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前四道防线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于未然为主要目标,而司法防线则主要是以预防已经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为主要目标,同时也能通过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司法防线主要是通过对已经犯罪未成年人的惩治与改造来实现其犯罪预防的功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后从侦查、起诉,直到审判、改造都由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来进行。各国的实践都证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挥着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作用。在我国,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司法防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都应当把建立和健全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当前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司法防线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和改善监狱、劳教场所工作,提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质量。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我们不应当把目光仅仅局限于那些已经存在不良行为,已经有犯罪危险的未成年人,而应当着眼于所有未成年人,同时充分发挥未成年人自身在犯罪预防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超前预防、临界预防、再犯罪预防三个环节入手,努力构建未成年人自我防线、家庭防线、学校防线、社会防线、司法防线五道防线。善于利用文化的手段、教育的手段、行政的手段、经济的手段、法制的手段等各种手段,努力搞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我们也完全能够搞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应以社区预防为基础。

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单位社会——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人被划分到不同的单位之中,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7]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明显的“单位式”色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以“单位”分摊责任的形式展开,这样一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必然随着中国单位社会的逐步瓦解而趋于瓦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走向社会化,不能再依赖单位控制的模式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应当适应我国从传统的单位社会向社区社会转型的需要,建立起以社区预防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我们每一个基层社区都是和谐的,都按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到了,我们整个国家的和谐才可以达到。如果我们基层的细胞不和谐,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国家就不可能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把构建和谐社区作为重要切入点。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区域,既是未成年人除了学校之外停留时间最多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最为放松和表现自我的地方,同时还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犯罪预防的主要处所。所以在社区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是非常有利的。2001年开始我国着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央综治委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专门下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并于2004年7月确定50个单位作为实施这一计划的试点单位,分别由中国妇联等部门负责具体联系。至此,社区预防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相关机构针对未成年人所开展的教育、矛盾疏导等工作也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构建以社区预防为基础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社区一定要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和机构。现在各地都有专门的针对社区预防的措施,比如天津嘉陵道街嘉陵北里社区为预防社区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门组建了信息员和未成年人志愿者两支队伍,并在社区内建起未成年人社区法制学校、未成年人关爱屋、社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站以及社区未成年人关爱站等。上海则针对社区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建立专门的社工队伍,重点加强社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通过结对帮教、心理咨询、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就业扶持和经济援助等形式,取得骄人的成绩。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以上的地市及相当一部分县区、街道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基本建立。[8]现在不少社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领导体制比较完善,但是具体工作一般都是由居委会的工作成员来担任,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基本上属于熟人帮助范畴,此外,即使有相关的机构也是与别的机构同一班人马,并没有做到真正的专门机构。所以,在社区应该建立专门的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办公室,隶属于区、县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领导,工作人员主要应当由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构成,如此才能成为真正的专门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由此所涉及的资金、人员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事业资助等方式来解决。

其次,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也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丰富和发展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可以有效凝聚未成年人,使他们没有精力、没有时间也没有想法去违法犯罪。社区可以通过让未成年人参加社区举办的各项活动,在活动场所中与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成年人进行互动,通过这种比较具有趣味性的教育方式来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再次,要丰富未成年人犯罪社区预防的方式方法,注重长效机制的建设。除了进行传统的如发放宣传资料、在社区举办文艺宣传活动等教育方式外,应该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相应地开展一些知识性、趣味性、启发性更强的活动,比如举办社区未成年人法律学校、定期举办读书节、法律知识征文、竞赛、学习法律先进家庭评比、参观等活动来提起未成年人参与的热情和兴趣,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整个社区形成学法、守法的氛围,从而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在丰富了方式方法后,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相应的活动坚持开展下去,要避免活动一过就冷淡的局面的发生,要通过长期不懈的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预防犯罪及自我保护的常识,形成长效机制,避免为活动而活动的形式化。

最后,要重点做好社区(闲散)未成年人工作。社区(闲散)未成年人是指年龄在16~25周岁、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或已终止学业和尚未进一步就学的未成年人,这部分群体被列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个重点群体之一。[9]社区未成年人处于闲散状态,没有依托,所以,更容易受到各种诱因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歧途,社区未成年人在犯罪人数中占了一定的比重。社区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源头,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相比之下,在校生或有工作的未成年人由于有相关部门的约束,比较容易进行集中管理和教育,而社区未成年人约束较少,很难集中,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虽然面临诸多困难,全国各地还是针对社区未成年人开展了艰苦但颇有成效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比如从2003年开始,上海在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构建包括关爱社区未成年人在内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在政府层面成立市社区未成年人事务办公室的同时,注册成立阳光社区未成年人事务中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承担政府委托的社区未成年人的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全市63000名社区未成年人实行“一人一卡”管理,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和社工联系帮助制度。在未成年人工作方面探索统一有序、覆盖面广、富有实效的大综治格局,实践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关于深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推广上海经验,要通过摸底排查、建档立卡等措施,掌握闲散未成年人的底数,建立横向联络各成员单位、纵向贯及各城市社区、农村村镇的区域性闲散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社区未成年人一方面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尽量避免失学情况的发生和复学率的提高,要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提高未成年人的就业率,从源头上减少社区未成年人的数量;另一方面要在社区开辟专门的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开展一些专题活动,如技能展示、文化指导、法制知识讲座等来丰富社区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引导其积极向上。除了上述两点措施外,更关键的是要调动社工、居委、志愿者的力量,对社区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及时掌握社区未成年人的信息和心理状态,防患于未然。

[1]《鲁迅全集》第1卷,第375页。

[2]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座谈会”(2000年8月)上的讲话。

[3]冯云翔、娄鸿雁:《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147页。

[4]鞠青主编:《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5]储槐植、许章润:《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6]梅德衡、傅跃建主编:《预防犯罪对策》,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7]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8]《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各项工作——周强同志在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9]2004年中央综治委下发《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将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五个群体列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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