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未成年人犯罪国外立法与司法现状及评析(第2页)
(四)德国
德国虽然于1908年就成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但是其第一部《少年法院法》[18]和《儿童福利法》却颁布于1923年。《少年法院法》适用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后来扩大到18岁以上未满21岁的未成年青年),主要管辖犯罪少年案件和年龄大的少年案件,审判程序尽可能摆脱对于成年人的刑事审判程序,致力于监护法院的程序,企图不采取对审结构,而采取近似非诉讼案件的程序。[19]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法经过了多次修改。1943年修改后的《少年法院法》虽然部分受到了纳粹思想的影响,但是实现了德国少年刑法的现代化计划,构成了1953年《少年法院法》的基础。1953年对于《少年法院法》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新规定了缓刑措施,重新解释了延期审判以及假释原则,并且增加了有关年长少年的规定,对于年长少年不再适用成人刑法,而适用少年法院法。这几次修改使《少年法院法》已经逐步趋向于成人刑事审判系统,少年法院的诉讼程序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逐步改变了少年福利的性质。[20]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和多年的少年司法实践,《少年法院法》逐步向教育刑法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发展成为集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为一体的综合性少年法,对于少年案件,按照该法进行刑事追诉即可。[21]
德国未成年人法不同于英美国家未成年人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所贯彻的教育刑法思想,该思想是在扬弃传统报应刑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1923年《少年法院法》在制定中深受19世纪末以来在对绝对报应刑思想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报应刑理论的思想,以及以保护少年权利为目的的少年法院运动的影响。此后该法多次修订,在向成人司法制度靠拢的同时,教育刑法思想逐步完善和发展。现行的《少年法院法》基于教育刑的思想,引进了具有行为人刑法特点的处遇措施,如个别化与多样化、不定期刑、转向处遇、中止起诉等,使得少年法院在审理程序中或裁判结果上都可依据个案少年的教育保护要求做弹性处理。而且,少年非行是其成长过程中的过渡现象,不应以行为的结果施以刑罚,而应当优先适用教育处分进行惩戒,少年刑罚只能作为最后手段而适用。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少年刑罚的缓刑、缓科以及前科记录消除等制度,这都反映和贯彻了教育刑法的思想。[22]
德国现行《少年法院法》颁布于1974年12月,共计五编,125条。第一编是“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该法适用于少年或者未成年青年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对于少年和未成年青年在年龄上进行了界定;第二编是“少年”,包括少年之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少年法院组织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和行刑、前科记录的消除、管辖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受理少年犯罪案件五章;第三编是“未成年青年”,包括实体刑法之适用、法院组织及程序、执行和前科记录的消除、普通刑事法庭对未成年青年案件的管辖四章;第四编是“关于联邦国防军士兵的特别规定”;第五编是“终结和过渡规定”。
[1]康树华、赵可:《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33页。
[2]康树华、郭翔主编:《青少年法学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1~316页。
[3]储槐植:《谈谈制定中国型的青少年法》,载康树华、郭翔等编:《青少年法学参考资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4页。
[4]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页。
[5]康树华、赵可:《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页。
[6]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83~286页。
[7]康树华、刘灿璞、戴燚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0页。
[8]张鸿巍:《英国少年司法政策变化之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9][日]濑川晃:《英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动向》,郭庆译,载朱洪德主编:《世界各国少年犯罪与司法制度概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2~275页。
[10]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2~53页。
[11]最后一次修改于平成20年(2008年)6月18日法律第71号。
[12]日本《少年法》第3条。
[13]吴海航、黄凤兰:《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2期。
[14]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2款。
[15]康树华、赵可:《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90页。
[16]康树华、赵可:《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4~288页。
[17]尹琳:《日本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载《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日本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8]也译作《少年刑法》或者《青少年刑法》。
[19][德]汉斯·约阿希姆·斯纳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的动向》,载李洪海编选:《国外青少年犯罪研究文集》(下),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332页。
[20]康树华、刘灿璞、戴燚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4页。
[21]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页。
[22]同上书,第334~3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