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与道德之关系(第2页)
第二,禁忌成因的非理性导致了其实施过程的非理性。破坏禁忌者不论是好心还是恶意,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一切都是一样的,都要同样地受惩罚。禁忌的惩罚对违禁犯忌者的道德、意图、情感丝毫不加甄别,不予分辨,它只是机械地给予惩罚。禁忌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违犯禁忌必然遭到惩罚。禁忌以制裁为前提,而且是一种神秘的、不可避免的惩罚。比如,每当小孩子说了不吉利的话,人们就要说一声“说破不灵”以禳解,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却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再如对日月星辰的信仰和禁忌,原始时代已有,而奴隶社会时期的春秋,不但深信地震乃鳌鱼翻身,彗星现则天下乱,而且还加上许多事例和解释。直至今天,许多地方还盛传用手指虹则会烂手指、坠毁一颗星会死一个人的忌讳。但若问其为何避忌,大概都说不出其中奥秘。
道德与之不同,道德强调当事人的动机。尽管某人损害了他人,但动机是善意的,并向受害者作了补偿,这个人便不会受到惩罚。违背道德规范者所受的惩罚,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社会舆论能够形成很大的社会压力,使个人陷入十分窘迫的境地。结果,或者促使犯错误的个人改弦更张,重新做人,或者把屡教不改的人物摒弃于社会群体的认同之外,为人们所不齿,所唾弃。
触犯禁忌后施行的惩罚是超自然的力量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的,而不是社会的或人为的对触犯禁忌的对象施行惩罚。禁忌的惩罚只是人们主观上想象的存在,而不是客观上实际的存在。如春节时,人们忌言鬼、杀、病、灾、死等不吉利的字眼儿,否则,会遭魔鬼纠缠或遇病、杀、死等灾难。这种遭魔鬼纠缠或遇病、杀死等灾难,都不过是人们根据语言、行为或人主观上作出的一种想象而已,客观上是根本没有办法证实它的存在的。
在具体实施方面,禁忌的虚妄与道德规范的实在同样有着明显的差异。
第三,禁忌与道德规范在适应的地域范围方面亦有差异。禁忌事象作为民俗的组成部分之一,从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与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生活有关,不论哪类禁忌习俗都必然要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带有不同的地方色彩。
禁忌的这种地方性使它仅仅在一个群体或一个氏族内部有效,而对这个群体以外的人,则毫无禁忌。任何禁忌总是在一定的时空里面发生作用,它对禁忌圈外的人而言,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在密克罗尼西亚的加罗林群岛上,持续6~8个星期的整个捕鱼季节,渔民们必须严格遵守性禁忌,他们无权与妻子住在一起,连看她们一眼都不行。但与此同时,在每个男子的住宅里,都住着一两个妇女,并且丝毫不禁止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原来,这些妇女都是从别处抓来的俘虏。另外,在性禁忌期间,妇女们也有权进犯任何一个不属于本村的男子。这种进犯丝毫不触犯生产期间的性禁忌,因而也不会受到谴责。“这个例子向我们揭示了原始社会的一个特征。这就是,每一个人类集体都有其自身的道德,这种道德规范仅仅对它自己的成员有效。而对集体以外的人,则无论集体中的肯定规范还是否定规范,都一律无效。”[12]而道德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尽管也表现出区域性的特点,有所谓“七里不同俗,十里改规矩”,但人们总是以自身所遵守的行为规范来对待外人,即使在行动上不一致,在道德评价上一般也不会两样。
更何况关于劝善弃恶、忠孝仁爱、知恩图报等道德主张(实际上也是一种规范要求)带有普遍的人性因素,对我国各民族而言,都是共同的生活准则。而这种具有如此广泛区域性意义的禁忌,似乎是没有的。血缘婚禁忌大概是我国所有禁忌事象中施行范围最广的一种。但在我国许多地区,曾经热衷于表亲婚,并称之为“亲上加亲”,认为是喜中之喜。后来,新的婚姻法有了近亲不得结婚的规定,才逐渐改变了这种习俗。
撇开禁忌的地域性不谈,禁忌的对象也是有局限的,或针对妇女,或针对孕妇,或针对寡妇,或针对鳏夫,或针对所谓的神圣者,或针对不洁、不祥者……倘若某一事象针对的是一定空间区域内的所有的人,那么这一禁忌事象就不可能生存下来。而道德的对象绝没有如此多的分别。恰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道德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只是对于不同层次的人而言,道德境界的要求不同而已。
第四,禁忌与道德规范还有时效性的区别。我国南方许多民族在春节过后,不许对歌、不许吹笙,总之,禁忌一切男女交际的节日行为。随着秋季收获的到来,这种节日的性禁忌开始解除,封存的芦笙又开始吹响,封禁的山歌又开始唱起,男女狂欢的节日也开始恢复。性禁忌与性开放随着生产而轮流交替,就构成了这些民族族民全部生活的主要节奏。
道德规范就不一样了,它一经形成并被人们概括出来,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基本上不受一维性时间观念的限制。如“孝敬父母”这一道德规范,并非是指某一时间内应该孝敬父母,而在其他时间内就可以不孝敬父母。禁忌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中才能显出其威力,而道德尽管也会打上时代的烙印,但它在时空中所受的局限较之禁忌要少得多。
(原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法]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13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2]万建中:《解读禁忌——中国神话、传说和故事中的禁忌主题》,1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美]麦地娜·萨丽芭:《故事语言:一种神圣的治疗空间》,叶舒宪、黄悦译,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5)。
[4]王尧、陈践:《敦煌古藏文〈礼仪问答写卷〉译解》,载《西北史地》,1983(2)。
[5]金泽:《宗教禁忌研究》,18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
[6][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杨庸一译,48~49页,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
[7][苏联]伊·谢·康:《伦理学辞典》,王荫庭等译,187页,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8]万建中:《民俗的力量与政府权力》,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5)。
[9][法]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13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10][英]伯特兰·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65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11][苏联]伊·谢·康:《伦理学辞典》,王荫庭等译,388页,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12][苏联]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蔡俊生译,154~15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