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请示的写作(第1页)
第四节请示的写作
一、请示的性质及作用
请示是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上行公文。即要求上级机关及时给予答复或批准,以便于下级机关及时、妥善地处理工作或解决问题。
二、请示的分类
根据请示的内容和作用范围,可分为三类:
(一)请求指示的请示
如对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指示或法规、规章不够明确或有不同理解,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明确解释和答复;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对上级的某项政策、法规作出变通处理;在工作中遇到无章可偱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上级作出明确指示。
(二)请求批准的请示
请求上级机关拨款解决某些突发性灾难带来的困难或实际困难、问题,或属于上级机关明文规定必须请示,获批准后才能实施的事项。
(三)请求批转的请示
公务活动中,出现涉及面广而职能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职能部门虽提出了处理意见,但需有关方面协同办理,然而按行文规则,又不能要求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部门办理。于是,必须请示上级领导机关或综合部门,以求得其协调和帮助,经上级机关审定后批转给有关机关、企业、部门执行。这样便“曲线”地达到了发文的目的。
三、请示的写作与注意事项
(一)标题
标题要求事由明确、简洁,揭示主旨。其文种不能误为“请示报告”,因混淆了两个文种。标题不能出现“请求”、“申请”等词,因请示文种本身就含有请求、申请的意思了。
(二)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单一、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处理,但不能抄送给同级和下级。一般不得越级主送,在特殊情况下,需越级请示时,应抄送给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了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能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以免在上级作出批复表明态度前造成混乱。
(三)正文
1。请示缘由
要求简洁而充分地陈述请示的原因。简洁,即开门见山,但不等于“简单”,必须理由充分。尤其是有的原因较复杂,则必须充分讲清情况,举出必要的事实、数据来说明原因,才能为请示事项提供充分依据,从而促进领导及时批复,早日解决问题。
2。请示事项
这是请示文种的核心部分,即请求上级给予指示或批准的具体事项。请示内容一般均为“一文一事”,切忌在一份请示里提出好几件不同内容性质的事情,且事情又涉及几个部门或多头主送,这会造成公文辗转传递,延误时间,不能达到请示的目的。其要求所请求批准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且具体、明确而又切实可行,语言得体。
3。请示结语
常用“妥否,请批复”、“特此请示”、“请予指示”、“请批准”、“以上请示若无不妥,请批转×××执行”作结语。
(四)正式印发送上级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
四、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报告与请示同属于上行文,在基层日常工作中,易将二者混淆,如“报告”中带请示事项;或在标题中将文种写成“关于××的请示报告”。报告与请示的区别如下:
第一,行文目的、作用不同。
凡下级机关、单位无权解决、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请示。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重在呈请;报告旨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询问,一般不需要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第二,主送机关不同。
请示一般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报告有时可有多个主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