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琉球去留三百年(第2页)
为避免和中国开战,在放回尚宁君臣之时,岛津氏要求对方签下文书,承认“琉球自来就是萨州岛津氏之附庸”。此后萨摩藩如琉球的跗骨之蛆,琉球名义上还在明清的宗藩体系,实际上专供萨摩藩“吸血”。
琉球人作为生意人的确精明。从1633年开始,琉球人感受到了大明王朝的困顿。于是,琉球使者携带的国书只是盖有印章的空白纸,具体献给谁要看谁当政。1644年,明朝灭亡,两年之后,出使南明政权的琉球使者被清军捕获,次年这位使者在北京拜谒了顺治。1649年,顺治帝派诏谕使前往琉球,萨摩藩不得不紧急请示江户,如果清朝政府要求琉球人剃发,更易服装,如何对应?
江户方面回答,如果清朝政府要求琉球怎样,那就怎样。在这个指示下,为了掩盖琉球已经被吞并的现实,萨摩藩还做了详细的工作,规定驻琉球的官员不许干涉琉球的内政,一年只能在到港、年头和归航这三次可以见琉球国王。显然,面对一个强大的清王朝,江户和萨摩藩在尽量避免摩擦。
开始,清廷方面对此浑然不觉。1663年,清廷册封尚质为中山国王。在清朝的宗藩体系内,琉球仅次于朝鲜,排名第二。江户和萨摩藩进一步发现了产生摩擦危机的可能,于是加强了伪装。萨摩藩常驻琉球的官员,自称为“度佳喇”人,并说“度佳喇”是琉球诸岛之一。1683年清廷册封尚贞时,这些“度佳喇”人还参与了册封全过程。但册封正使汪辑在《使琉球杂录》中说,这些自称来自琉球属地的人名字都带有“右”字,“形容狞劣”,和琉球人大不相同。
其实这些人就是日本人。在被清廷识破后,“度佳喇”人干脆消失了。1719年,清朝册封使再度来到琉球时,日本船躲进了冲绳的运天港。为了掩盖和琉球的关系,应对清朝质询,萨摩藩出台了一系列“化装指南”,其中包括:如果琉球运载货物的船只漂离航线到了中国,就自称是琉球巡见官雇用“度佳喇”岛船只出使的;如船上装满了前往萨摩藩的纺织品,则称是雇用“度佳喇”岛的商船;若装的是银两,就说是卖了货物正在返回琉球。
1757年,清廷实行海禁。1762年,萨摩藩出台了《唐漂着船心得》,四年后又追加一个《对唐人对答心得》,仔细到了极点。他们规定,如果船只漂流到了清朝,就要把标有任何日本字样的货物扔进海里。
进入19世纪70年代,日本已经成为东亚最强大的国家,这些遮掩也没有意义了。1872年,日本宣布琉球王国属于日本的“内藩”,琉球群岛是日本的领土,不承认中国自1372年起对琉球的宗主国地位,正式占据琉球。
面对亡国之痛,琉球人民一面以“不合作运动”抵制日本统治,一面数次派使节前往北京,“泣请援球……救鄙国倾覆之危……”琉球的陈情通事林世功为了打动清政府,不惜壮烈自杀,以死谏请求中国出兵援助。然而清政府异常软弱,一方面由于《台事专条》给了日本人并吞琉球的口实,加之对自身国力缺乏信心,始终不敢下决心与日本抗争;另一方面,出于长期宗藩关系形成的对琉球的保护义务,清政府同日本进行了交涉。但是以这种虚与委蛇的态度面对日本“(琉球)系我国内政,宜得自主,不容外国干涉也”的强硬立场和吞并琉球的既成事实,效果可想而知。
可以这样说,在日本弱小不敢和清朝开战之时,清朝满足于守住自己的宗藩体系,而在19世纪后半叶殖民主义抬头的时代,落后就意味着一无所有。
主持清朝外交事务的李鸿章请求访问亚洲的美国总统格兰特调停琉球争端。“调停”的结果是,日本提出了对中国极其不利的“二分琉球”方案,准备以琉球南部“周围不过三百里”的贫瘠不能自立的宫古—八重山群岛的十六岛划归中国为诱饵,换取中国承认日本占有琉球主体部分的中部十一岛和北部九岛,并且要求修改《中日修好条规》,给予日本商民和西方列强一样的在华片面最惠国待遇。李鸿章和总理衙门商量以后,提出了新建议:三分琉球。内容大概如下:接近日本方向的奄美大岛为日本领土,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独立的琉球王国存在,而南部的先岛群岛则作为中国的领土。此时,中俄由于伊犁问题关系剑拔弩张,清政府深恐日俄联合使得自己两面受敌,因而决定让步。
1880年10月,中日议定了《球约专条》及《加约》,接受了日本“分岛改约”的方案。清政府对内自欺欺人地表示,日本交还南部各岛,可以重立琉球国免其绝祀,而且还可以防止日俄联合,“此举既已存球,并已防俄,未始非计”。随后,曾纪泽在彼得堡的谈判取得了晚清历史上罕见的一次外交成功,初步解除了两面受敌的窘境。1880年11月11日,李鸿章在奏章中主张拖延,于是清廷决定废除上述协议。十五年后,中国在甲午战争中失败,被迫割让台湾,琉球的归属就更不在话下了,全部划归日本。
1879年4月初,日本内务大巨松田道之率领日军熊本镇台“冲绳分遣队”官兵三百余人进入琉球,同行的还有警官一百六十余人。他们在首里拘禁了末代琉球王尚泰,并将其强行移居到东京。日本政府旋即改琉球为冲绳县,任命锅岛直彬为冲绳县令。
1898年,琉球人被要求服兵役。1901年,尚泰去世。1916年,全冲绳教师大会要求禁止在学校说琉球语。
国际法的输入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有一种说法是:1648年,马丁·马提尼神甫曾将国际法先驱者之一、西班牙人苏阿瑞兹(Suarez)的拉丁文著作《法律与作为立法者的上帝》译为中文。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人看到过这本书当时的译本。
此后几十年间,清廷在与荷兰的交往中,对方曾经向清朝官员说起过国际法。1689年,以译员身份参加清朝代表团的两名耶稣会士——张诚和徐日升,曾经以国际法知识影响过中俄尼布楚谈判。但这些零星的接触,不足以成为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开端。
1858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作为美国公使列维廉的翻译参加了《天津条约》的谈判。在签约现场,双方发生了外交礼节上的冲突。耆英建议列维廉预先排练一下“接旨仪式”,主要内容是让对方跪下接受国书。美国佬拒绝了。列维廉说:“我只在上帝面前下跪!”对此,耆英说:“皇上就是上帝!”
在当时的一些西方国家人士中,有些人刻意不让中国人学习国际法。法国临时代办克士可士吉得知有人欲将国际法知识介绍给清政府时,扬言要“杀掉对方”。
《万国公法》一书,可视为晚清国际法系统输入的开始。这本书的原名是《国际法原理》(ElementsofIionalLaw),美国法学家惠顿(H。Wheaton)著,初版于1836年,是当时最新、最流行的国际法著作。1862年,丁韪良客居上海,动手翻译此书。丁韪良曾经系统地学习中国儒家经典,对汉语方言、音韵、训诂等均有涉猎。因此,他成为翻译此书的最好人选。第二年,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建议总理衙门加派四人协助其工作,加快了翻译工作,此书于1864年4月中旬译成。当年,丁韪良在北京开办的教会学堂崇实馆率先刊印,此后又呈请总署大臣作序,于第二年再次印发。
《万国公法》即将出版之际,董恂欣然作序:“是书亦大有裨于中华,用储之以备筹边之一助云尔。”他写下了“今九州外之国林立矣,不有法以维之,其何以国”,实际上表明了清朝对国际法的认同。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大力支持这本书的出版,他认为“这本书会被总理衙门接受的”,并承诺从征收的海关关税中提取白银五百两予以资助。
这比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择其要者学习一二”更系统了。之前,林则徐曾经在广东接触到瑞士法学家瓦特尔(Vattel)的著名国际法著作《万国法》(LeDroitdesGens),并通过广州行商转请美国传教士伯驾节译了其中有关“战争,以及相应的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等”部分内容。
《万国公法》的出现,体现了西方列强试图以国际法说教中国,从而使清朝与欧美列强建立起为他们所认可的国际关系,把中国纳入世界体系的政治意愿。要求中国接受国际法,按照西方的规范行事,实际上就是要求中国承认列强强加于己的不平等国际关系。但是,和那些不愿意将这种文明体系下的国际法律教给清廷的人士相比,英美两国的做法更有益于中国的“现代化”。1894年7月16日,日本和英国在伦敦签署了“友好条约”,这一条约使日本基本处于和英国平等的地位。日本外交人士为之作出了二十三年的努力,终于成功。
近代,日本向国外派驻长驻使节的历史时期与中国非常接近。日本于明治三年(1870年)开始向海外派遣第一批驻外使节,清政府在稍后的光绪元年(1875年)派出第一批驻外使臣,晚清完结与明治时代结束的时间也基本一致。
但是,日本驻外公使的任用、升黜及其监督,和清廷的做法有很大不同。明治初年,外务卿(后来称外务大臣)对使臣的影响逐渐扩大。明治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实行内阁制度后,颁布各省新的官制,外务省的权限相应扩大了。在使臣的任命上,明治二十六年,外务省进行官制改革,除了承续先前非代理公使饬任和代理公使奏任的差别之外,另外颁布《外交官领事官及书记生任用令》。代理公使的任用纳入外务省考试制度的范围,只是“特命全权公使、弁理公使的任用不受本令规程的限制”(参阅外务省百年史编纂委员会编纂《外务省の百年》)。在明治二十七年(1894年)修改条约交涉获得初步成功之前,明治政府外交的中心任务是修改不平等条约,外务大臣定期更替,但是这一中心任务始终不变。驻外公使作为国家外交任务的执行者,在其任职期间,实际上是对主持外交的外务大臣负责。明治二十七年(1894年),与主要国家的修约交涉次第成功之后,政府外交的重心转向开战外交,当时的外务大臣大隈重信对驻外公使训示之后,驻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俄国、奥地利等国的公使都发表了积极对外扩张的主张。日本驻外公使始终是日本政府外交政策的忠实执行者。他们从一开始就在职业化轨道上正常发展。这种职业化,首先体现在对国际法的驾驭能力上。
当时的中国要实现和日本齐头并进,首先要学会国际法,这方面的学习,体现了近代中国对国际社会的认识过程和态度变化过程。而诸如朝鲜、琉球等宗藩体系相继倒掉时,不是中国对国际法不知晓,而是国家实力还未达到“有文事者,必须以武略济之”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