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篇 解经辨文(第4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永康元年八月,黄龙见巴郡,引本志,见司马《五行志》五。

光和四年,驴价与马齐,引本志,见司马《五行志》一。

中平二年二月,南宫云台灾,引本志,见司马《五行志》二。

《后汉纪》所谓“本志”,既皆指司马彪书,则所谓“本传”,亦应指司马彪书。据《艺文类聚》七十六所引,此正司马彪书《西域传》之文。不知惠氏何以指为《东观记》。司马彪既是晋人,当然有佛道之称。则大著所举第三证,似可撤消也。

至第四证所引《三国志·刘繇传》,是我所公认的。可惜陈寿是三国末至晋初的人,我已排他在上文所举第二标准中之浮屠与佛参用一行,不能为后汉已用佛字之证矣。

至汉明感梦事,《四十二章经》与《牟子》均载之。关于张骞、秦景诸人,已有人论及,唯傅毅似尚未有人注意。毅之为兰台令史,在章帝建初中年。若明帝永平中,毅尚在平陵习章句,何能有与帝问对之事?世俗传说,佛家或可随笔记载,史家则不能不细勘当时史实。故袁宏记此事,不得不去傅毅而改为“或曰”,至范蔚宗《天竺国传》,更不能不加“世传”二字以存疑,此史家缜密之法也。

考证史事,不能不缜密。稍一疏忽,即易成笑柄。孙仲容为清末大师,其所著《牟子理惑论书后》,据《牟子》以证《老子河上公注》为伪,谓《牟子》多引《老子》,而篇末云所理止三十七条,兼法《老子道经》三十七篇。今所传《河上公注本老子》,分八十一章,而《汉·艺文志》载《老子》有《傅氏经说》三十七篇。彼此互证,知汉人所见《老子》,固分三十七章。今《河上注》不尔,足明其为伪本云云。

夫《河上注》之真伪,另一问题。然因《河上注》分八十一章,遂谓与《牟子》所见之《老子道经》三十七篇不合,遽指为伪。不知《河上注道经》,何尝非三十七篇?所谓八十一篇者,与《德经》四十四篇合计耳。一言以为智,言不可不慎。故垣更不敢多言矣。幸高明有以教之。

又《牟子》书本名《治惑论》,唐人避高宗讳改为《理惑》,有时又称《辨惑》。而今则鲜有称其原名者。拙著《史讳举例》曾论及此。兹之所称并从俗,乞谅。

癸酉清明日陈垣

附录三答陈援庵先生书

援庵先生:

承示及先生对汉译《四十二章经》等问题之意见,甚感甚佩。

先生结论谓“后汉有《四十二章经》译本,亦或可信;现存之《四十二章经》为汉译,则绝对不可信”。又谓“襄楷所引为汉译之《四十二章经》,亦或可信;襄楷所引为即现存之《四十二章经》,则绝对不可信”。右(上)二点皆与鄙见无冲突。故关于此经的本身问题,尊见都是我可以同意的。

我们不能一致的一点,只是因为先生上次来示提出“范蔚宗所搜集之《后汉》史料,实未见有‘佛’之名词及记载”一条结论,此点至今我还不能完全赞同。现在我把几点疑问提出,请先生指教。

前次我主张“佛”之名称,成立于后汉译经渐多信徒渐众之时,我提出四项证据。其中第三项,引袁宏《后汉纪》延平元年记西域事所引“本传曰”的一段,据惠栋说“本传”是《东观记·西域传》。此段经先生证明是司马彪《续汉书·西域传》之文,我很感谢。依此论断,我的第三证与第四证可说是同时代的例证,因为司马彪死于惠帝末年(约305),与陈寿(死297)正同时。

范蔚宗生(398)在陈寿、司马彪之后一百年,死(445)在他们之后近一百五十年。所以我们不能说范蔚宗所收史料无佛之名词及记载。今读来示知先生已修正此说为:“三国末至晋初,浮屠与佛参用。”鄙意以为此说亦尚有可议。

第一,凡一名词之成立,非短时期所能做到,在古代书籍希少时尤是如此,我们追考古史,似不宜根据一二孤证即可指定一二十年的短时期为某一名词成立的时期,“三国末至晋初”的规定似嫌缺乏根据。

第二,鱼豢与陈寿、司马彪略同时(张鹏一补鱼豢传,说他死在晋太康以后),《魏略》不说佛,而寿与彪则同时用浮屠与佛,此可见某一名词之用与不用由于个人嗜好者居多,恐未必可用来证明某名词出现或成立的先后。

第三,先生谓鱼豢不但八称浮屠而不称佛,且历举“桑门”之异译,而亦不及“沙门”,“是鱼豢所见之《浮屠经》尚未有沙门之译也”。然《魏略》本文说“浮屠属弟子别号合有二十九,不能详载,故略之如此”。本文所举仅二十九名中之七种而已,我们岂可遽然断定其时无有“沙门”之译?桑门一名而有这许多种异译(其中“比丘”、“伊蒲塞”等应除外),可见译经之多。我们若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似不宜断定其时无“佛”之名称及记载。

第四,鱼、陈、司马与范皆是教外史家,其用浮屠而或不用佛,或偶用佛,皆未必即可证明其时佛徒尚未用佛为通称。试观韩退之生于几百年之后,其时已是先生所谓“纯用佛”之时代了,然而他在《送浮屠文畅师序》里,凡七称“浮屠”而不一称“佛”。若万一不幸退之其他文章与同时文献皆遭劫火,独此序存留于世,后世考古家岂可即据以定退之之时无有“佛”之译名乎?鄙意以为先生过信此等教外史家,而抹杀教中一切现存后汉译经及《牟子》等,似乎未为平允。

话又说回到我举的第一二类证据了。

先生说:“现在汉译诸经及《牟子》均在被告之列,在其本身讼事未了以前,没有为人作证的资格。”

这话可见先生方法的谨严。然而先生所用的三个“标准”是否讼事皆已了,已有作证人的资格了吗?先生用的其实只有一个标准:“后汉至魏中叶,尚纯用浮屠。”这个标准必须先否认一切现存之汉译诸经及《牟子》,然后可以成立。现在先生不曾先证明现存汉译诸经及《牟子》为伪,却用此待证的标准来断定“《牟子理惑论》及现存汉译诸经皆不能信为汉时所译撰”,这就成了“丐词”了。

此是方法论的紧要问题,我知道先生最注重此种方法问题,故敢质直奉告,非是有意强辩,千万请先生原谅。

《牟子》一书,经周叔迦与我的证明,其为后汉末年的著作,似已无可疑。至于现存汉译诸经之考订,决非一二名词即可断案,我们此时尚无此能力,亦无此材料。

至于此等汉译是否全已“经过后世佛徒的改窜”,我不敢断定无此可能。然而有一疑问:假令后汉译经中真无“佛”与“沙门”之译名,那么,陈寿、司马彪诸人用的“佛”字又是从何处得来的?

此一疑问亦是方法论的一个紧要问题,即是我近年提倡的历史演变的观点。前文说的“凡一个名词之成立,非短时期所能做到”,亦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牟子》作者当汉末大乱时尚在壮年,他与笮融同时,大概死在三国中期。其时鱼豢已仕宦,而陈寿、司马彪皆已生。

若依鄙说,则后汉佛徒已渐渐一致用佛之名,故汉末三国时佛教信徒如《牟子》已一律用佛之名,而教外史家如陈寿等亦不能不采用佛字了。如此说法,似稍合于渐变之旨,诚以新名词之约定俗成决非一二十年所能为功也。

此次所论,问题虽小,而牵涉的方法问题颇关重要,幸先生恕此“魔之辩护”,更乞进而教之。

胡适敬上,1933年4月6日夜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