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7章 正 己 7(第2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吾国人最易患之过失,其骂詈乎?素不相识之人,于无意之中,偶相触迕,或驱车负担之时,小不经意,彼此相撞,可以互相谢过了之者,辄矢口骂詈,经时不休。又或朋友戚族之间,论事不合,辄以骂詈继之。或斥以畜类,或辱其家族。此北自幽燕,南至吴粤,大略相等者也。

夫均是人也,而忽以畜类相斥,此何义乎?据生物进化史,人类不过哺乳动物之较为进化者,而爬虫实哺乳动物之祖先。故二十八日之人胎,与日数相等之狗胎、龟胎,甚为类似。然则斥以畜类,其程度较低之义耶?而普通之人,所见初不如是。汉刘宽尝坐有客,遣苍头沽酒。迟久之。大醉而还。客不堪之,骂曰:“畜产。”宽须臾,遣人视奴,疑必自杀,顾左右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孰甚焉,故我惧其死也。”又苻秦时,王堕性刚峻,疾董荣如仇雠,略不与言,尝曰:“董龙是何鸡狗者,令国士与之言乎?”(龙为董荣之小字)荣闻而惭憾,遂劝苻生杀之。及刑,荣谓堕曰:“君今复敢数董龙作鸡狗乎?”夫或恐自杀,或且杀人,其激刺之烈如此。而今之人,乃以是相詈,恬不为怪,何欤?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怒一人而辱及其家族,又何义乎?昔卫孙蒯饮马于重丘,毁其瓶,重丘人诟之曰:“尔父为厉。”齐威王之见责于周安王①也,詈之曰:“咄嗟,尔母婢也。”此古人之诟及父母者也。其加以秽辞者,唯嘲戏则有之。《抱朴子·疾谬篇》曰:“嘲戏之谈,或及祖考,下逮妇女。”既斥为谬而疾之。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徵舒之母,饮酒于夏氏。公谓行父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灵公卒以是为徵舒所杀。而今之人乃以是相詈,恬不为怪,何欤?

无他,口耳习熟,则虽至不合理之词,亦复不求其故;而人云亦云,如叹词之喑呜咄咤②云耳。《说苑》曰:“孔子家儿不知骂,生而善教也。”愿明理之人,注意于陋习而矫正之。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自由与放纵

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体,若言论,若居处,若职业,若集会,无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压制,而不及其度,则尽力以争之,虽流血亦所不顾,所谓“不自由毋宁死”是也。然若过于其度,而有愧于己,有害于人,则不复为自由,而谓之放纵。放纵者,自由之敌也。

人之思想不缚于宗教,不牵于俗尚,而一以良心为准。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恶劣之思想,为良心所不许,而我故纵容之,使积渐扩张,而势力遂驾于良心之上,则放纵之思想而已。

饥而食,渴而饮,倦而眠,卫生之自由也。然使饮食不节,兴寐无常,养成不良之习惯,则因放纵而转有害于卫生矣。

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里有殡,不巷歌,寡妇不夜哭,不敢放纵也。

言论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讦发阴私,指挥**盗;居处可以自由也,而或于其间为危险之制造,作长夜之喧嚣;职业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伪品,贩卖毒物;集会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奸邪。诸如此类,皆逞一方面极端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为界,皆放纵之咎也。

昔法国之大革命,争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时如罗伯士比及但丁之流,以过度之激烈,恣杀贵族,酿成恐怖时代,则由放纵而流于残忍矣。近者英国妇女之争选举权,亦争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胁迫政府之策,至于烧毁邮件,破坏美术品,则由放纵而流于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纵,则且流于粗暴或残忍之行为而不觉,可不慎欤?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勿畏强而侮弱

《崧高》之诗曰:“人亦有言:柔则茹之,刚则吐之。唯仲山甫柔而不茹,刚亦不吐,不侮鳏寡,不畏强御。”①人类之交际,彼此平等;而古人乃以食物之茹吐为比例,甚非正当;此仲山甫之所以反之,而自持其不侮弱、不畏强之义务也。

畏强与侮弱,其事虽有施受之殊,其作用亦有消极与积极之别。然无论何一方面,皆蔽于强弱不容平等之谬见。盖我之畏强,以为我弱于彼,不敢与之平等也。则见有弱于我者,自然以彼为不敢与我平等而侮之。又我之侮弱,以为我强于彼,不必与彼平等也,则见有强于我者,自然以彼为不必与我平等而畏之。迹若异而心则同。矫其一,则其他自随之而去矣。

我国壮侠义之行有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言见有以强侮弱之事,则亟助弱者以抗强者也。夫强者尚未浼我,而我且进与之抗,则岂其浼我而转畏之;弱者与我无涉,而我且即而相助,则岂其近我而转侮之?彼拔刀相助之举,虽曰属之侠义,而抱不平之心,则人所皆有。吾人苟能扩充此心,则畏强侮弱之恶念,自无自而萌芽焉。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责己重而责人轻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韩退之又申明之曰:“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责人也轻以约。重以周,故不怠;轻以约,故人乐为善。”其足以反证此义者,孟子言父子责善之非,而述人子之言曰:“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原伯及先且居皆以效尤为罪咎。椒举曰:“唯无瑕者,可以戮人。”皆言责人而不责己之非也。

准人我平等之义,似乎责己重者,责人亦可以重,责人轻者,责己亦可以轻。例如多闻见者笑人固陋,有能力者斥人无用,意以为我既能之,彼何以不能也。又如怙过饰非者,每喜以他人同类之过失以自解,意以为人既为之,我何独不可为也。不知人我固当平等,而既有主观、客观之别,则观察之明晦,显有差池,而责备之度,亦不能不随之而进退。盖人之行为,常含有多数之原因:如遗传之品性,渐染之习惯,薰受之教育,拘牵之境遇,压迫之外缘,激刺之感情,皆有左右行为之势力。

行之也为我,则一切原因,皆反省而可得。即使当局易迷,而事后必能审定。既得其因,则迁善改过之为,在在可以致力:其为前定之品性、习惯及教育所驯致耶,将何以矫正之;其为境遇、外缘及感情所逼成耶,将何以调节之。既往不可追,我固自怨自艾;而苟有不得已之故,决不虑我之不肯自谅。其在将来,则操纵之权在我,我何馁焉?至于他人,则其驯致与迫成之因,决非我所能深悉。使我任举推得之一因,而严加责备,宁有当乎?况人人各自有其重责之机会,我又何必越俎而代之?故责己重而责人轻,乃不失平等之真意,否则,迹若平而转为不平之尤矣。

选自《华工学校讲义·德育篇》蔡元培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