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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土地兼并措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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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土地兼并措施

春秋末期,诸侯国君占有的土地称为公田,地主占有的土地称为私田。到了两汉时期,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称为公田,其中包括为提供军粮而设的屯田,国家收赋或假给农民的土地;私人占有的称为民田。

而除了公田以外,法典化的也就是在全国具有普遍性、持久性和稳定性的土地制度是名田制。名田制就是占田制,可以说是合法的占田制。

汉代的名田制是从秦名田制直接继承而来的。最早是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提出来的,它是商鞅变法在秦国确立后向关东六国地区逐渐推行的土地制度。《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令“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司马贞也在《索隐》中有记载:

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

这表明确立名田制是商鞅田制改革的内容。这个名田制规定:凡吏民占有土地、奴婢都要严格规定占有量,这个量必须与其家的爵秩即社会身份的品位等级相符,不得有超额。这是严格规定定额的品位,或称品级占田制,可以说是有限制的占田制。

所谓的爵秩就是品级,说得具体一些,就是“以赏功劳”的封建二十等爵。功劳指耕战的功劳,就是斩甲首与力本业。

在《商君列传》中记载: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这段文字说明,耕战有功才能获爵,而获爵才得占田臣妾。也就是说,获爵是名田宅的必要条件,它的途径是斩甲首或力本业。这种按爵秩占田、不使逾等的严格规定,使得土地永远按品级占有而不越位逾制。

名田制也可称之为赏田、赐田或者授田制。其中在秦律的《田律》中有“授田”的说法,可以为证。秦之吏民是由国家赏赐、授配给他们土地的,“只有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方可以授”。

属于国家的土地,经过授配,它的国有性质在根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因为第一次授田后,在耕战中还可能再次、多次发生爵秩的升降,占田量也必然会随着增加或者减小,名田的田界也不得不再次或者多次地厘定,而这一切依然是由国家依名田法进行的。

新立的名田田界除非国家允许,否则是不能随意移动的,也就是说占田量不得私自扩大。在秦律的《法律答问》中说:“盗徙封,赎耐。”

私自动田界的,还有私自扩大占田量的,就要惩罚其剃胡须。所谓“盗”,就是指未经国家准许的非法逾制行为。

因此,田界的变动、名田量的增减都必须在国家的主持或干预下进行。国家掌握着名田量与田界的变动权,说明授田即名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

商鞅变法的“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就是“夺**民之田,以食有功”,用合法甚或暴力的手段夺取非有军功的旧贵族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由国家按爵秩授配给耕战有功的吏民,结果在秦国确立了普遍的土地国有制。

大秦兼并六国之后,把这个土地国有制进一步用封建法度推广开来、固定下来。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在举行了神圣的封禅典礼后,刻石颂德,作制明法,在《琅琊台刻石》对国家即皇帝的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令天下黔首自实田,是土地国有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情况的一次总检查,是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措施。

秦始皇把土地国有制向“六合之内”推行,也就是把还没有国有化的原六国的土地及吏民编入户籍,正式确立秦王朝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使秦名田制发展为全国性的土地制度。

由于秦名田的品级规定的严格性,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就不易发生;这种严格性使秦的土地国有制具有静滞性,也具有很强的稳固性。

因此,自商鞅至秦末,未见土地兼并的记载。

秦朝灭亡之后,汉朝兴起,大丞相萧何接收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从而制作了《户律》。直到汉高祖五年(前202年),颁布了两个关于土地的法令,从而恢复了名田制。

一个是“复故爵田宅”令,主要文字是:“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外一个是“以有功劳行田宅”令,表明承认封建二十等爵制的合法性,并根据这个向获爵的军功吏卒赐授土地。

这两个法令说明:

第一,与秦名田一样,汉名田与授田、赐田、赏田都是异名同义。

第二,汉名田也是按爵秩名田的品位或品级定格占田制。

第三,实施根据仍是封建二十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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