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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土地兼并措施(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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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赋既为治库兵车马的军事开支所需,汉武帝又大兴武功,因此可以推知,汉武帝虽然“独于田租,不敢增益”,但算赋税率必已恢复钱120。

人岁钱120,这是有汉一代的算赋常制。

元光元年(前134年)以后,汉武帝为了筹集军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口赋。口赋又称作口钱,是以15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为征收对象的人口税。

汉元帝时期,贡禹检讨汉武帝的财政经济政策时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汉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口赋钱,人岁23。更赋即不论男女,人钱300的过更钱,另有刍税,即按田亩征收禾秆、草料的实物税。

汉文景时期,小农生活仍很艰苦。但倘不遇水旱之灾,加上社会安定,朝廷又有多次减租免赋的举措,五口之家要是省吃俭用,还能勉强保持收支平衡,守住田宅,维持史称“民人给家足”的局面。

汉武帝将剥削量增加了九石半,剥削率提高了百分之六,而且,“汉武帝时,赋敛繁多,律外而取”,小农勉强的收支平衡就很难维持了。农民感到负担最重的是无节制的劳役。汉武帝的军旅数发,连续不断内兴功作,打破汉初正常的更役制度,无节制无限期地征发徭役。

再加上官僚贵族自有种种手段和特权逃役免役,这无节制无限期的徭役便大多落在中下民户,落在自耕农头上,致使吏夺民时,田园荒芜。更可怕的是专制主义政策有很大的随意性,随意改变,“急征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那些受尽折磨的贫苦百姓只好忍痛割爱,堕胎杀婴,卖妻鬻子,卖田破产,被土地兼并势力所鲸吞。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是农民破产的根本原因。

小农的破产助长了土地兼并运动的发展,二者互相作用,成正比例增减。土地兼并的发展加速小农的破产,造成土地品级占有状况的不稳定性、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性。而大量小农依附于豪强大家,也就是不书名数,脱籍逃籍,这就直接影响了国家赋税的收入。而且,“民贫,则奸邪生”,朝廷因此产生经济危机感和社会危机感。

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了汉武帝时代必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名田制的松动,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豪族豪强对朝廷和皇权的威胁,这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豪族问题。

对豪族问题,汉代君臣早有所认识。汉初,娄敬就对汉高祖说:“夫诸侯俱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旦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

汉高祖时,新贵族还没有发展为新豪强,所以当时对朝廷和皇权的主要威胁来自六国强族。随着豪族豪强构成的变化,汉代君臣的认识也深化了。汉武帝对新兴的豪族豪强表现出特别的痛恨。

元朔二年(前127年),主父偃向汉武帝建议道:“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之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

汉武帝从计,这年夏徙郡国吏民豪杰及资300万以上到茂陵,又募民徙朔方10万口。据《汉书·蒯伍江息夫传》伍被言:“朔方之郡土地广美,民徙者不足以实其地。可为丞相、御史请书,徙郡国豪杰及耐罪以上,以赦令除,家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由此可推知其中必不少郡国豪杰。

元狩五年(前118年)三月,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太始元年(前96年)正月,又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阳。

汉武帝处理豪族问题,与他的先辈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把恩威并重变为威重于恩,也就是以削弱、打击为主;二是进一步制定削弱、限制、打击豪族豪强的法令,充实和发展了汉初处置豪族的政策和措施。

《盐铁论·轻重》说:“张廷尉论定律令,明法以绳天下,诛奸猾,绝并兼之徒。”张汤的苛法,还有六条刺史法,就是以逾制不法的强宗豪右为重点对象。

法令是全国性的,这也表明了汉武帝对被强徙诸陵边地的豪族没有一徙了之,更没有一味优恤和扶植,而是仍旧严加限制和控制。通过朝廷一系列的法律活动,削弱、限制、打击豪族豪强的政策和措施就制度化了。

汉武帝徙豪本来就包含着禁止土地兼并的经济目的,主父偃的建议对此已表达得很清楚,后来的六条刺史法也明确要解决强宗豪右的“田宅逾制”“侵渔百姓”的问题。

至于元光中令有市籍的贾人都不得名田,是针对工商户的土地法令。它的主要目的是要禁断商业资本转化为地产,禁绝他们“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土地兼并活动。

徙豪对于巩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意义很明显。

汉代社会有显著的宗法性,豪族地主世代聚族而居,所以又称为“强宗”。因为天高皇帝远,他们占有的土地,很容易隐瞒过去,因而,没有盖上国有制的烙印。

虽然有的编入户籍,所有权已法定归封建国家,但也是对他们占田合法性的承认,而这占田本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产物。因为长期占有,有了持久性和可继承的性质,又取得了合法性,所有权就可能深化,使占有制向私有制过渡。

徙豪措施把强宗豪右从原地连根拔走,遗下的土地顺理成章地被收归国有。更重要的是,现在,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已是由朝廷所直接分配,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这样,封建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不再仅仅是名义,而是活生生地摆在他们面前的现实。

如果他们企图横行乡邑、兼并土地,那就是“田宅逾制”,就是作奸犯法,就要受到惩罚,严重的就难逃酷吏的杀戮、诛族。可见经这一徙一赐,国家滞后了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进程,维护和巩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汉武帝强徙豪族、限民名田,是坚持和加固封建土地国有制,并使之严格化的措施。

可是,对汉初几十年富裕养足、分散各地、经济自给自足的豪族地主来讲,汉武帝不单要受着官吏质量、武器水平、国家机构的效能以及交通手段等历史条件的限制,更根本的还要受封建土地制度和土地运动的制约。

汉武帝把豪族占田顽固地束缚在封建国有制条框内的努力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他却改变不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他的成就具有局部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豪族地主,特别是贵族、官僚、地主三位一体的新豪强,有的凭借着种种特权得以逃免被徙诛族的命运。纵然被徙入关中诸陵及边地,但能受到优恤和扶植,在“便利田宅”的基础上,恢复元气,有的甚至很快发展起来。

土地兼并在一个地方一个时期被消灭或被缓和,在另一个地方另一个时期还必然会再产生再发展。即使是在关东,也是徙走一批,生长一批。所以《晋书·江统传》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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