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土地兼并措施(第2页)
第四,名田也必须首先“名数”,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身份。
可是汉名田制在实施中发生了某些改变,这在汉高帝的两个法令中也得到了反映:
第一,秦制,列侯才得“食邑”;汉法却规定七级大夫、八级公乘为“高爵”“皆令食邑”。
第二,实际上,秦爵一级赐田一顷,二级二顷,十分明确;汉则名田量有多有少,如在《居延汉简考释释文》名籍类公乘中,礼忠和徐宗两户,“入籍”的土地,礼忠有“田五顷”,徐宗仅“田五十亩”,名田量都大大少于同级秦爵。
第三,秦代,没有军功,即使贵族也不封爵,须夺“**田”;汉代则从军的小吏也自占“多满”。
可以看出,汉代吏民豪富自占田为数势必不少。这些改变,说明西汉兴起的时候名田制出现了松动,已经远远没有秦时期那样严格坚硬了。
汉初名田制的松动、弹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汉惠帝、文帝的“弛山泽之禁”的较自由的经济政策。
第二,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事实上,这就使品级占田制变成了一般的占田制,吏民占田因此不再受爵秩的限制,真正“任其所耕,不限多少”了。
第三,吏民名田具有了某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
秦是在同六国争雄与战争中确立严格的品级占田制的,在战争中,由于战功的扩大或战败,必然引起爵秩的升降和土地占有量的增减,以及“身死田夺”,这种升降增减死夺的情况的周期不会太长,可以说经常在发生。
汉初时期结束了长期的残酷战争,这让天下得以几十年相安无事。而且上文的两项相关的经济政策,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就不再需要收回吏民名田,另行授配。这种持久性和可继承性,有可能使吏民名田的所有权深化,也就是从占有权向私有权发展。它使汉初的土地国有制逐渐发展与表现出软弱性。
也可以说,它使封建土地国有制减少了稳固性和静滞性。由此可见,如果说汉代的土地制度属于亚细亚形态,那也带有不纯粹性,至少汉初肯定是这样的。
汉代土地制度的松动、弹性和软性,显然还没有发展到名田的所有权性质的转变。可是,它正在为土地兼并与土地买卖提供可能。汉高祖时,相国萧何曾买民田数千,但这是出于为解除汉高祖的疑忌而自污的政治原因,还不能作为具备典型的经济上的土地兼并意义。汉文帝中,贾谊、晁错都曾上疏揭说农人背本趋末,富人兼并农人,说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
以上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因此不能就此说明土地兼并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汉文帝采取轻徭薄赋、贵粟募边等措施,也有使小农经济维持基本稳定的一面,尽管这一面也许有短期性。
直到汉文帝末年,土地兼并的现象才逐渐增多。《汉书·文帝纪》中记载后元元年(前163年)春,下诏说:“百姓之从事未以害农者蕃。”
农民弃农经商,是土地兼并的间接反映。可是,汉景帝即位后,三十税一,屡敕有司以农为务,又暂时减弱了农民破产、土地兼并的趋势,民复乐业。
汉武帝即位之后,土地兼并终于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正如《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家食厚禄的贵宦们利用富厚的势力与民争利,结果促成“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财产愈积愈多,土地大为增加。
元光元年(前134年)以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贵族显宦、豪强富人都热衷“广其田宅,博其产业”。武安侯田蚡“治甲宅诸第,田园极膏腴”;淮南王后和太子夺民田宅;骠骑将军霍去病为父亲霍仲孺大买田宅奴婢;卜式为平民时,营业致富,购买田宅;官做到将军、太仆的灌夫侵夺细民,广占陂池田园,家产累积数千万。
就连位居丞相的李蔡也积极投入到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的活动中。他曾非法盗取土地3顷,转手卖出,得20万钱。像这样的记载,不计其数。
土地兼并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一面是“富者田连阡陌”,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量不断扩大;另一面是“贫者无立锥之地”,小农接二连三地破产。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很显然,小农从文景之治中得了点儿好处,但这并未能改变他们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他们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西汉的民赋大致可分为土地税和人口税两种。因为自耕农是在名田即国家授配给他们的国有土地上耕种的份地小农,所以他们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税,同时兼有地租与赋税两种性质。
汉初的田赋或田租征收措施,是根据各农业户自报的收获量,经官吏评定核实,然后按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确定征收量,这就是马端临所说的“随所占之田以制赋”的变额税制。具体的征收额,若按晁错的说法,汉初每亩年产量一石,三十税一就是3。33升;若按李悝的计算,常年亩产一石半,则赋额为每亩5升。李悝的算法似乎更接近事实。
算赋和口赋都是汉代的人口税。算赋是向15岁以上的青年和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人岁钱120为一算,无论男女。
如淳说:“《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汉高帝四年(前203年),初为算赋。汉惠帝六年(前189年),又规定女子年15以上至30不嫁,五算。就是把女子从15岁到30岁分为5个年龄等级,很可能是3年一级,不嫁者,一级一算,逐级递加,到30岁还不嫁就要加到五算。
在《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中有记载,孝文皇帝民赋四十,丁男3年而一事。
如淳说:“常赋岁120,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直到什么时候恢复的常赋岁120,在文献中都没有明确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