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第2页)
俸随日计钱盈贯。(自注:「尚书致仕请半俸。」)
同书同卷赠诸少年云:
老慙退马沾刍秣。(自注:「谓致仕半禄也。」)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六尚书太子三少[等]各一百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尚书太子少保少傅[等]百万。(寅恪案,少保少傅次序应互易。)
又册府元龟云:
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礼部尚书萧昕为工部尚书,前太子少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料。后授致仕官者,并宜准此。旧例致仕官给半禄及赐帛,俸料悉绝。帝念归老之臣,时命赐其半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
据会要册府,太子少傅尚书月俸俱一百贯文,即十万。致仕半俸为十万之半数,即五万,或五十贯,皆与诗所言之数相合。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至十倍。疑唐代旧文,本以贯计,新书改「贯」为「千」时,譌为「万」,遂进一位。今但取新志与会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譌误。况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计,尤显然易见也。
又白集伍初除[京兆府]户曹,喜而言志云:
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
寅恪案,禄米别是一问题,于此姑置不论。唐会要册府元龟贞元四年勅定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京兆府县官惟两县簿尉减五千。(寅恪案,「减」字从册府。会要作「加」,疑误。)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上二书载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略云:
京兆判司两县丞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俸钱定额略云:
诸府大都督府判官[等]三万五千。
据此,大历贞元及会昌时,京兆府户曹参军月俸祇三万五千,与诗言之数,不相符合。
又白集贰陆送陕州王司马建赴任云:
公事忙闲同少尹,(寅恪案,唐六典叁拾:「[京兆]少尹二人从四品下」注云:「魏晋以下有治中,隋文帝改为司马。炀帝改为赞治,后改为丞。皇朝曰治中,后避高宗讳,改曰司马。开元初,改为少尹,置二员。」然则,「同少尹」即同于京兆少尹也。)料钱多少敌尚书。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大历十二年四月加给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六十贯文。
又同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旧唐书叁捌地理志陕州大都督府条云:
广德元年十月吐蕃犯京师,车驾幸陕州,仍以陕为大都督府。天祐初,昭宗迁都洛阳,驻跸陕州,改为兴德府。
据此,陕州在乐天时代,实为大都督府。其司马料钱准上州别驾例支给,为五万五千文,颇与尚书之料钱六万文相近也。但此仅依大历十二年四月及五月勅定之官书纸面材料而言。乐天苟非用此等材料,则别为考释如下。
检白集此诗前第肆题为大和戊申岁大有年诗。前第叁题为赠悼怀太子挽歌辞二首题下自注:「奉诏撰进。」据新唐书捌贰敬宗五子传略云:
悼怀太子普,大和二年薨。帝(文宗)恻念不能已,故赠恤加焉。
是亦作于太和二年戊申。由是观之,送王司马诗当亦作于此年,或距离不甚远之时间。考太和二年去大历十二年为五十一年,若取相去较近之材料如唐会要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一百贯文。京兆府县官。(唯两县簿尉减五千文,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书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定加给料钱条,仅载少尹五十贯,未载司马月料。其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今着其数。尚书[等]百万。(寅恪案,「百」当作「十」,见前所论。)上州别驾五万五千,上州长史司马五万。
据此,则尚书每月俸料为一百贯,或十万文。而陕州大都督府司马准上州别驾例,仍为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其额数相差甚多,不得如乐天诗所言司马之料钱「敌尚书」矣。岂当日陕州司马实支之额数亦近于十万,几与尚书相等耶?
又白集肆叁江州司马厅记略云:
案唐典上州司马秩五品。(寅恪案,乐天此语乃据唐六典叁拾「上州司马一人从五品下」之制度而言。其下「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等语,乃据元和十三年作厅记时之实况而言。读者须分别观之,不可误会也。)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予佐是郡,行四年矣。时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记。
同书肆伍与元九书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