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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贬死年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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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贬死年月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玖壹李德裕贬死年月条云:

会昌六年三月武宗崩。四月宣宗立。明年改元大中。故旧书李德裕传:「宣宗即位,罢相,出为东都留守。大中元年秋以太子少保分司东都,再贬潮州司马。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二年自洛阳水路经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阳,又贬崖州司户。三年正月达珠崖郡。十二月卒。年六十三。」所谓明年者,大中二年也。其下文二年当作三年,三年当作四年,年六十三当作六十四,皆传写误也。新书本传元年贬潮州司马之下,删去潮州司户一节。即书「明年贬崖州司户。明年卒。年六十三」云云。则似真以二年贬崖州,三年卒,而旧书非传写之误矣。此因删之不当,又据误本以成误者。南部新书卷戊云:「以二年正月贬潮州司马。其年十月再贬崖州司户。三年十二月卒于贬所。年六十四。」所书贬官年月,亦与旧史参错不合,而年六十四却是。考李卫公别集第七卷祭韦相执谊文:「维大中四年月日,赵郡李德裕谨以蔬礼之奠,致祭故相韦公之灵。公遘谗投荒,某亦窜迹南陬,从公旧丘。」云云。末句云:「其心若水,其死若休。临风敬吊,愿与神游。」盖德裕将终之语。执谊亦由宰相贬崖州司户,故云。然则为大中四年甚明。为误此一年,故以年六十四为六十三。旧书不过数目字误,南部新书乃传闻失实,而新书则武断已甚。

容斋续笔卷一载德裕手帖云:「闰十一月二十日,从表兄崖州司户参军同正李德裕状。」此正是大中四年之闰十一月。发此书后至十二月而卒矣。洪迈亦因史文而误以为三年。

又岑建功本旧唐书校勘记伍捌李德裕传校勘记(寅恪案,据校勘目录,列传自卷壹佰叁拾叁至贰佰皆刘文淇校。)引王鸣盛说竟(王氏说已见前),并附识云:

按通鉴贰佰肆拾捌纪德裕之贬崖州在大中三年,其卒在四年,可证王说之确。

寅恪案,王说初视之似极精确,然考其根据约有二端:一为旧唐书壹柒肆李德裕传中:

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

之一节,一为李卫公别集柒祭韦相执谊文中

维大中四年月日

之一语。其实二者皆有可疑。请依次分别论之于后:

王氏诋新唐书之删去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一节为不当,为武断已甚。今欲判明王说之当否及新书之是非,即以旧书所载李德裕贬崖州司户之诏书证之,可以决定。考旧唐书壹捌下宣宗纪大中三年九月制略云:

守潮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李德裕,可崖州司户参军。所在驰驿发遣,纵逢恩赦,不在量移之限!

据此,则李德裕在未贬崖州司户参军以前,仍是潮州司马。若如旧唐书李德裕传所载,德裕在既贬潮州司马以后,未贬崖州司户参军以前,其间果尚有贬潮州司户一事者,则德裕贬崖州司户参军之诏书应称其官衔为潮州司户参军,而非潮州司马矣。今诏书既称其官衔为潮州司马,则其间无贬潮州司户参军之事,可以决言。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删去旧传中因上下文重复而传写衍误之「明年冬又贬潮州司户」一句,正足征其比勘精密,胜于旧史之文,复何武断之有?若王氏之臆改二年作三年,三年作四年,六十三作六十四,则诚可谓武断已甚耳。又通鉴贰肆捌略云:

大中元年冬十二月戊午,贬太子少保分司李德裕为潮州司马。大中二年秋九月甲子再贬潮州司马李德裕为崖州司户。(唐大诏令集伍捌亦载此制。)

据其所书德裕由潮州再贬崖州之官衔为「潮州司马」,与旧唐书宣宗纪所载者适相符合,亦足证德裕无贬潮州司户之事也。又旧唐书壹柒肆李德裕传云:

大中二年自洛阳水路经江淮赴潮州,其年冬至潮阳。

而旧唐书宣宗纪及李德裕传均载德裕于大中元年秋由太子少保分司东都再贬潮州司马。据旧唐书宣宗纪,德裕贬崖州司户诏书有「所在驰驿发遣」之语,其贬潮州司马之诏书,两唐书虽皆不载,但唐大诏令集伍捌尚存此制。其文亦有「仍仰所在驰驿发遣」之语。夫当宣宗初政,牛党诸人皆欲杀敌党党魁而甘心之时,德裕以万里严谴之罪人,转得从容濡滞,至于一岁有余之久,揆之情理,证以法例,皆无其事,可以断言。此旧书德裕传显然譌误之处。而嘉定王氏及其他诸史家亦未致疑,如冯浩玉谿生年谱反据以为说,殊可异也。又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通鉴、南部新书以及旧唐书李德裕传俱系德裕贬崖州于大中二年。唐大诏令集伍捌载李德裕崖州司户制下亦注:「大中二年九月」,独旧唐书宣宗纪载其事于大中三年九月,此又旧纪之误,不待言也。

又考旧唐书宣宗纪云:

大中三年十二月,追谥顺宗曰:至德弘道大圣大安孝皇帝,宪宗曰:昭文章武大圣至神孝皇帝。(依通鉴及唐大诏令集柒捌增「弘道」「至神」四字。)

崖州司户参军李德裕卒。

同书壹柒肆李德裕传云:

至[大中]三年正月,方达珠崖郡。十二月卒。时年六十三。

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云:

明年(大中三年)卒,年六十三。

通鉴贰肆捌唐纪云:

大中三年闰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复河湟,请上尊号。上曰:「宪宗常有志复河湟,以中原方用兵,未遂而崩。今乃克成先志耳。其议加顺宪二庙尊谥,以昭功烈。」

甲戌,追上顺宗谥曰:至德弘道大圣大安孝皇帝,宪宗谥曰:昭文章武大圣至神孝皇帝。仍改题神主。

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

通鉴纪事本末叁伍下朋党之祸条云:

[宣宗大中]三年闰冬十一月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

寅恪案,通鉴书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于甲戌追上顺宪二宗谥号之后。通鉴目录贰肆亦书上辞尊号,加顺宪谥于李德裕卒之前。可知温公元本即已如此,并无误写。但甲戌追上顺宪二宗谥号,既上承(大中三年)闰十一月丁酉宰相以克复河湟请上尊号之纪载,故己未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一语,依文义次序,自应系于闰十一月。此通鉴纪事本末所以直书「[宣宗大中]三年闰冬十一月崖州司户李德裕卒」也。然检刘羲叟长历及陈垣氏二十史朔闰表,大中三年闰十一月辛巳朔,十二月庚戌朔,据旧唐书宣宗纪追上顺宪谥号在大中三年十二月,则通鉴所系追上顺宪二宗谥号之上,脱去「十二月」三字。其甲戌乃十二月甲戌,即十二月二十五日也。十二月二十五日既为甲戌,则同月之内,己未之干支祇能在甲戌之前,不能在甲戌之后。以十二月庚戌朔推之,则己未为十二月十日。此与南部新书卷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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