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瑶藏主之贡舶(第1页)
三、如瑶藏主之贡舶
《明史》所记之如瑶贡舶事,明清人记载极多。日人记载则多据中籍迻译,虽间有疑其支离者,亦仅及派使者之为征西或幕府,对于事实本身,则均一致承认。
关于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记述,其主要事实多根据《实录》及《大诰》,《明史》和《实录》更不过详略之异,大体一无出入。文中洋洋洒洒据口供叙述胡惟庸的罪状,于通倭投虏事,仅有二句:
惟庸使指挥林贤下海招倭军,约期来会。又遣元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请兵为外应。(34)
惟庸诛后数日,在宣布罪状的演词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己亥,胡惟庸等既伏诛,上谕文武百官曰:“……岂意奸臣窃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然,有滔天燎原之势,赖神发其蠹,皆就殄灭……”(35)
于罢中书省诏中,亦只及其枉法挠政诸罪:
癸卯,罢中书省,诏曰:“……丞相汪广洋、御史大夫陈宁昼夜**昏,酣歌肆乐,各不率职,坐视废兴。以致胡惟庸私构群小,夤缘为奸,或枉法以贿罪,或挠政以诬贤,因是发露,人各伏诛……”(36)
即在十六年后,太祖和刘三吾的谈话中,胡惟庸的罪状,也不过只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谓翰林学士刘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谋为不轨,僭用黄罗帐幔,饰以金龙凤纹。迩者逆贼蓝玉,越礼犯分,床帐护膝,皆饰金龙,又铸金爵为饮器,家奴至于数百,马坊廊房,悉用九五间数,僭乱如此,杀身亡家。”(37)
惟庸诛后七年,始于所颁《大诰》中提及林贤:
维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诰于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卫指挥贤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私使男子旺借兵私归贤,贤将辅人乱,不宁于黔黎,诛及出幼子。”(38)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颁《祖训》中(39),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记载,其文云: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犯,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
今将不征诸夷国名列后:
东北:朝鲜国
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正南偏东:大琉球国 小琉球国
西南:安南国 真蜡国 暹罗国 占城国 苏门答剌
西洋国 爪洼国 湓亨国 白花国 三弗齐国 浡泥国(40)
考《明史·胡惟庸传》谓:“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实录》十九年十月条不载此事。胡惟庸罪状中之通倭一事,据史言发觉在十九年,其唯一之根据为当时官书《大诰三编》。据此则十九年以前不当有绝倭之事,而事实上则却相反。《祖训》之成,据《大事记》所言第一次编成于洪武二年。(41)第二次在六年五月。(42)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为《皇明祖训》,其目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43)由是可知最后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旧,不过把原来《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败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发在十九年十月,不应先于洪武六年绝倭!细绎《祖训》文意,知其大旨不过戒子孙勿务远略损国威,所列不征之国,亦以其阻绝海洋,不易征服,于胡惟庸事,初无关涉。盖日本之被列为不征之国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这时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为佐证。后来读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国和胡惟庸事因《祖训》先后放在一起,就混为一事,并误为有因果关系。因胡惟庸狱词和《大诰》所载,辗转附会,惟庸之通倭谋逆及明廷因之与日绝交数事,遂成信谳了。
《国朝列卿记》所记全用《实录》原文,明代向例于《实录》修成后即焚稿扃史馆中,不为外人所见。所以后来人的记载大部分可说都是根据《列卿记》这部书。
因为《皇明祖训》《大诰》和《实录》中的记载,出于朝廷。后来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为事实。自郑晓(44)、郎瑛(45)、章潢(46)、邓元锡(47)、茅瑞征(48)、茅元仪(49)、陈仁锡(50)、张复(51)、叶向高(52)、方孔炤(53)、黄道周(54)及《制御四夷典故》(55)诸书,一致以为太祖朝之中日绝交,是因为如瑶贡舶事件;如《苍霞草》所记:
已复纳兵贡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败,事发,上乃著《祖训》示后世毋与倭通。
《吾学编》《制御四夷典故》《皇明世法录》《图书编》诸书云:
十五年归廷用又来贡,于是有林贤之狱,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盖《祖训》所谓日本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也。是时惟庸死且三年矣。十七年如瑶又来贡,坐通惟庸,发云南守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