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春秋之义(第2页)
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指出:“形式是本质的。本质是形式的。不论怎样形式都是以本质为转移的”。这精辟地说明了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一致性,说明形式、现象终归为内容、本质所制约。董仲舒当然未必在理性上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但透过他对《春秋》质、文的分析,无疑表明他具有这样一种朦胧的意识。
(2)“《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
董仲舒认为,《春秋》的微言大义主要体现在笔法的常辞与非常辞上。他说:“《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是故君杀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葬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赋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41]书与不书都有深刻的用意,远不是行文的要求,而是要表达一种主观性政治的目的。“《春秋》之辞,有所谓贱者,有贱乎贱者,夫有贱乎贱者,则亦有贵乎贵者矣。”[42]换言之,性质相类,但程度深浅不同的事件,在《春秋》的表现与评判中有明显的不同。
确实,《春秋》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评价视其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用辞,但这并不意味着《春秋》在用辞上有一套完整而凝固不变的规矩。恰好相反,董仲舒认为,《春秋》的用辞非常讲究,但它决不是教条主义的处理,而是视其具体条件而灵活变通。“《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43]不过,不论常,还是变,《春秋》之用辞都不是作者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看是否与历史事实相符,“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44]
在董仲舒的《春秋》学中,与常、变相接近的概念是经与权。一般说来,《春秋》“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对于所记载的事件,事同则辞则,事异则辞异。对于那些遵循或违反古代礼制的人和事,也非教条主义地对待之,而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宜。董仲舒在谈到《春秋》的“经礼”、“变礼”时指出:“《春秋》有经礼,有变礼。为如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是故昏礼不称主人,经礼也;辞穷无称,称主人,变理(礼)也。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有物故,则未三年而称王,变理(礼)也。妇人无出境之事,经礼也;母为子娶妇、奔丧父母,变理(礼)也。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春秋》用辞带有很强的随意性,相反,《春秋》不论客观条件如何不同,其用辞都不致于违反既定的基本原则,“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45]总而言之,“《诗》无达诂,《易》无达占,《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仁人。”[46]
(3)“《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
《春秋》为什么特别重视“元”?这是《公羊》学者所竭力发挥的微言大义。董仲舒说:“元者,始也,言本正也。”本立而道生,“道,王道也。王者,人之始也。王正,则元气和顺,风雨时”。王代表天意而行事,反过来,其行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天意的决定和选择。王正,阴阳各得其位,“王不正,则上变天,贼气并见”,灾异并生。[47]所以,“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万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贤才,以待后圣。故引史记,理往事,正是非,序王公。”[48]
董仲舒虽然强调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但天之端也不是最终极的评判标准,在它之上还有一个“元”。他指出:“《春秋》之道,以元之深证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位,以诸侯之位正竟(境)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49]在董仲舒的政治模式中,君主拥有人世间至上的权威,但在君主之上尚有一个“天”在冥冥之中左右着他,而天意的决定,一方面视君主的行事,另一方面取决于这一玄虚而不可理喻的“元”。
就常识而言,董仲舒的元确实玄虚而不可理喻,但由此不禁使我们想起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就是一切政治的与民事的权力的泉源。这样的国家由君主一个人单独依照基本法律进行管理,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个人一时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话,那么这个国家便什么也不能固定,结果也就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了。”[50]因此,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原则,以制约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的任意行动。
董仲舒不可能有孟德斯鸠般的理性认识,但他无疑也看到,在高度极权的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下,君主拥有人世间的至上权威,如果不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的话,君主仅凭个人的喜怒无常而任意行事,势必给国家带来灾难。因而董仲舒也设想用一种特殊的分权方式来限制君主的行动。问题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从理性出发,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而董仲舒的分权说则是站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立场上,不可能看到人民的力量,也无法反映人民的呼声,而是用一种非理性的、宗教神学的方式,宣称世界的秩序、社会的存在、社会经济关系、君主的权力及其命运统统来自神秘而不可理喻的“元”。显然,董仲舒与孟德斯鸠的根本区别正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产物。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还会详细讨论。
(4)所谓“六科六指”与“十指”
董仲舒认为,治《春秋》学必须抓住根本,其根本即“六科六指”与“十指”。抓住它,才能真正把握《春秋》大义,才能贯通其理以应万变。他说:“《春秋》大义之所本耶,六者之科六者之指之谓也。然后援天瑞,布流物而贯通其理,则事变散其辞矣。故志得失之所从生,而后差贵贱之所始矣。论罪源深浅定法诛,然后绝殊之分别矣。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载天下之贤,方表谦义之所在,则见复正焉耳。幽隐不相逾,而近之则密矣。而后万变之应无穷者,故可施其用于人而不悖其伦矣。是以必明其统于施之宜。”[51]
对于六科六旨,董仲舒未作进一步的阐述,但他曾著文指出,《春秋》所记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尽管“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然概括而言,这“无不有”之中,不外乎十大要指。综合董仲舒的相关言论,十大要指的基本内容是:一是“举事变见有重”,防微杜渐。[52]当一个事情刚刚出现时,就应做到“观物之动而先觉其萌,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形之时”,此乃《春秋》之志,也是“其明之至矣。”[53]二是当事情尚未发生之时,就能“审得失”之所在,预见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早防之。三是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利用有利条件,改造至少避开不利条件,“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四是善于提纲挈领,抓主要矛盾,“强于弱枝,大本小末”,分清轻重缓急,这样在政治上就能使“君臣之分明”,社会秩序日趋稳定。五是善于区别是非优劣,“别嫌疑,异同类”,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六是以贤、才作为衡定人物的标准,“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七是充分考虑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既用民,又养民,“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八是“承周文而反之质”,重视教化,而“仁恩达矣”。九是遵循五行相生相胜之律,“木生火,火生夏,天之端”,如此,“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欢矣”。十是“切讥刺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强调实现“天所欲为”。[54]
质言之,十大要指是董仲舒概括出来的《春秋》思想纲要和思想原则,是“事之所系也,王化之由得流也”的必要前提。它包括了从人生到社会,从社会到整个自然界各个方面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律。据此不仅可以看到董仲舒《春秋公羊》学的主要内容,而且可以看到董仲舒思想理论体系的致思旨趣。
[1]《春秋繁露·俞序》。
[2]《春秋繁露·竹林》:
[3]《春秋繁露·楚庄王》。
[4]《孟子·离娄下》。
[5]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第193页,中华书局1960年。
[6]《孟子·离娄下》。
[7]钱谦益:《胡致果诗序》,《有学集》卷十八。
[8]朱熹:《论语集注》卷七。
[9]《古史辩》第1册,第55页。
[10]蒋伯潜:《十三经概论》第187页引。
[11]魏源:《诗古微》一。
[12]《论语·为政》。
[13]据杨伯峻《孟子辞典》统计,见《孟子译注》第449页。
[14]《孟子·告子下》。
[15]《孟子·梁惠王上》。
[16]《孟子·滕文公上》。
[17]《尚书大传》。
[18]《孟子·公孙丑上》。
[19]《孟子·公孙丑上》引,见《诗·大雅·文王·有声篇》。
[20]《孟子·梁惠王下》:
[21]《孟子·滕文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