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第2页)
虽然对年产量的影响不很明显,但是可以设想,那些法规对质量的影响必然会是很大的。英国羊毛的品质,即使不比从前低,也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程度低。也许可以这样认为,品质降低的程度几乎与价格的降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质,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全过程中羊毛的管理与清洁。而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价格对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补偿,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羊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躯;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几点说,亦就很够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国羊毛价格虽低,但据说其品质在本世纪中亦有相当的改良。价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许会大些;价格的低贱,虽然阻碍了这种改良,但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羊毛质量也没有降低。
所以,此等规定的粗暴,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乎没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那么大(虽然我认为它对后者的影响可能大于对前者的影响)。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在一定程度上受伤害,但总的说来其伤害比设想的可能小得多。但是这种考虑不能充分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有道理的,只不过充分证明对羊毛输出征收重税是有道理的。羊毛生产者受到的损害不及预期的大。
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层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层的利益,而在任何程度上伤害另一阶层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这种禁令,正是仅仅为了促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任何一个不同阶层的公民,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每出口羊毛一托德即38磅征税5先令甚或10先令,就可以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这种征税,也许不像禁止出口有那么大的降低羊毛价格的作用,所以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少一些。对于制造业者,它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因为他虽然必须以比禁止出口的情况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5先令或10先令的价格,而且还可节省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不可能设计出一种税收,它既能为居住提供相当的可观收入,同时又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不便。
这种禁令虽附有防止出口的各种法则,但并没有阻止羊毛的出口。大家都知道每年出口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有很大的差额,这强烈地**着人们进行走私,以致严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阻止。而非法的出口除对走私者有利外,却无利于其他任何人。而课有赋税的合法的出口,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免征其他更苛重、更难堪的赋税,这对国内各阶层人民都是有利的。
制造和清洗毛纺织物所必需的漂白土的出口也一直像羊毛的出口一样遭到几乎同样的限制。烟管土,虽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于很类似,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作为烟管土输出,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根据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靴、鞋及拖鞋除外,所有生皮鞣皮都禁止出口。该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害牧畜业和鞣皮业的垄断权。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112磅鞣皮纳轻微的税1先令,即可摆脱此种垄断。当鞣皮出口时,同样他们可以获得对他们商品所征的货物税的23的退税。所有皮革制造品都可以免税出口,出口者还有权要求收回所纳全部货物税。我国牧畜者却依然要屈从于旧的垄断。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联合起来强迫他们同胞接受他们的垄断,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垄断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联合起来。甚至牛骨亦禁止出口。在这点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两种不重要的行业,也享有了对畜牧业者的垄断权。生皮禁止出口。
通过禁止或征税来限制半制成品的出口,并不是对皮革制造业所特别采取的措施。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适于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认为那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也是禁止出口的,并受到同样的处罚,甚至白呢绒的出口亦须纳税;我国染业者迄今也一直享有对呢绒业者的这种垄断权。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然也许能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大部分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出口。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似乎都不愿这一类制作品的价格因与外国人的竞争而抬高。毛绒和绒线、白呢绒、表壳等也禁止出口。
根据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所有的金属都是禁止出口的,只有铅锡列为例外。或因为此二金属极为丰饶,而其出口又占当时王国贸易相当大的部分。为鼓励采矿业,威廉和玛利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允许由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出口。铜块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都允许出口。未加工黄铜,即所谓制枪金属、制钟金属以及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却仍继续禁止出口。各种黄铜制造品都得免税出口。
那些没有完全禁止出口的制造业的原材料在许多情况下都被征收相当重的税。对各种其他制造原料征收很重的出口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根据以前的法令被征收重税的所有出口货物,所有英国的产品都予以免税。但下述各货物除外: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这些物品,除了马匹,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可视为要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职业用具。该法令依然要这些货物交纳以前所需缴纳的税,即旧补助税及1%出口税。
根据同一法令对许多外国燃料的进口予以免税。不过,后来须交纳一定的税。我国染业者一方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进口于己有利,一方面又认为,稍稍阻碍其出口于己亦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此种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却似乎在这里失其所望了。因为它必然使进口者注意,不超过国内市场需要而进口。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总是比进口自由出口也自由的情况下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被列在染料之内,可以免税进口。在其重新出口时要纳轻微的税,112磅不过才3便士。当时法国垄断西尼加附近生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生产地点直接进口来供应。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规定,西尼加胶可以从欧洲各地进口(那与航海条例的本意大相违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于鼓励这种贸易,所以违反英国重商政策的普遍原理,于其进口时每112磅征税10先令,而在以后出口时又不退还任何部分。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从前的法国一样对那些国家也享受专营贸易的特权,和议一成立,我们的制造者即要乘此良机,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但有害于商品生产者及进口者的垄断。所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出口西尼加胶,只许输往不列颠。像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的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实行同样的没收及处罚。诚然,其进口,112磅只纳轻税6便士,但其再出口,112磅须纳重税30先令。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要把这全部产品运到英国来,而且,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否则不能再出口。他们在这里,像其他许多情况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结果同样大失所望。这种重税对走私**极大,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的,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规定,把此出口税减为每112磅纳5先令。
在征收旧补助税的税则表中,海狸皮一件估值为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进口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其估值的15,即1先令4便士。在出口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2便士外,都可退还。对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征这样的高关税一直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2先令6便士,进口税亦减为6便士,但出口时亦仅能退还这个数额的一半。1755年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海狸最大的生产国,海狸皮被列入每周只能向不列颠市场出口的商品名单中。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该机会。1764年,海狸皮一件进口税减为1便士,出口税则提高至每件7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进口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出口,每磅须纳税1先令6便士,但对海狸皮进口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进口的,所纳的税仍在4先令与5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生产工具,故对其出口课以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5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15先令以上。这在许多情况下,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至高于出口港的商品原价。
但真正生产工具的出口,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的。于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禁止出口,违者不仅把出口乃至企图出口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须处以罚金40镑,一半归于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所有用具禁止出口,违者货物没收,犯者处以罚金200镑,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亦须处以罚金200镑。普遍禁止生产工具出口。
当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都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也就不可能指望活的生产工具即技工的出口是自由的了。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第二十七号法令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执行职业或传授职业者,初犯罚以100镑以下的罚金并处三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科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科罚金500镑并处十二个月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科罚金1000镑并处二年徒刑,直至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引诱技工出国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第一项,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么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如果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而且在那里工作或传授技艺,由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领事或当时阁员进行警告,必须在接到警告后6个月内回国,否则将剥夺其所有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而他本人则被宣布为一个十足的外侨,不受国王保护。
无须说明,此等规定和吹嘘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吹嘘的自由却为了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徒劳无益的利益而白白牺牲了。
这所有规定值得称赞的动机是在推广我国制造业。但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身的制造业,而是压制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所有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垄断本国同胞的技能才干。通过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期内所能雇用的人数并规定各行各业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时期,他们企图局限各职业的知识,使其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越少越好,同时他们又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国去传授技能给外国人。目的是在使我们邻国的制造业不能发达。
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目的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必须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生产者的利益才应当受到关注。该原则是完全自明的,根本用不着证明。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做所有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是把生产看做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所有外国商品的进口加以限制,就显然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此种垄断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生产物在出口时发给奖励金,那亦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必须首先支付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税,其次由于国内市场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必然征收更大的税费。
根据与葡萄牙签订的有名的通商条约,通过高的关税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我们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商品,但必须向一个遥远的国家购买这种商品,尽管明知远方国家生产的这种产品在质地上远逊于邻国生产的产品。国内消费者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出口某几种产物到这一个遥远的国家去,不得不忍受这种不便。这几种产物的强迫出口在国内市场上引起的价格增高,亦得由消费者支付。
但在为管理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许多法律中,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完全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而且这些规章比我国所有其他商业规章所包括的更加广泛,牺牲也更大。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消费者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铺购买我国所能供给的各种物品。我国生产者由此种垄断取得的仅是价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为了这个目的,而且仅仅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一次战争中,用去了2亿镑以上,借债17000万镑以上,至于以前各次战争用费,还不算在里面。单单这一项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由殖民地贸易垄断据说所能得到的异常的利润的全部,而且大于这些贸易的价值的全部,换言之,大于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的货物价值的全部。但最浪费的情况是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管理。
要确定谁是这整个商业体系的设计人可能并不十分困难,我相信,那绝不会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而应当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而在生产者中,我们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设计者。在本章所关注的商业规章中,我们制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注意。与其说是消费者的利益,不如说是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为着制造业者的利益而被牺牲掉了。整个商业体系的设计人是生产者,尤其是商人和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