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君主或国家的收入003(第1页)
第五篇君主或国家的收入003
董事会虽然有权作出这个任命,但多少还是必须受到股东的影响,因为股东们不仅选举那些董事,有时还驳回董事会对在印度的雇员们的任命。如果他享有几年这个影响力,如果他能为了他的几个朋友享有几年这个影响力,他经常会并不在乎红利。甚至对作为他的投票权基础的股本价值都不予重视。对于这个大帝国的繁荣,对于投票权所给他的那份参与管理的权利他更是全然漠不关心。从事物的本性来讲,从来没有一个君主能够像这个贸易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东那样(出于不可抗拒的道德原因)对其臣民的欢乐与痛苦如此漠不关心,对其领地的改良与荒芜,对其行政当局的荣耀与耻辱如此全然漠不关心。这种漠不关心可能还会由于议会调查结果而愈益增强,而并不会由于制定了那些规章而减少。比方说,根据下院的一个决议案,声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的债务140万英镑偿清,所欠私人债务降到150万英镑时,那时候,也只有到那时候,公司才能对股本分派8%的股息。公司留在国内的收入和纯利润则可分为4份,其中3份缴入国库由国家支配,而第四份公司保留为进一步减轻债务或支付公司可能遭遇到的其他紧急用途的基金。如果公司的全部纯收入和利润均属于公司自己处置时尚且弊病丛生,那么当公司34的收入和利润属于他人,剩下的14作为公司的资金也需受他人的监督,并得到他人许可后方可动用时,其后果如何应该是可想而知的。从公司方面来说,在依照议会下院的决议在分派8%的红利后,与其把剩余部分交给一批对决议持有异议的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员和从属人员尽情浪费和侵吞,可能还对公司方便痛快些。此外,那些雇员和从属人员的利益在股东大会里可能占极大的优势,以致有时他们可以使股东大会支持那些贪污舞弊直接破坏大会权威的人。对于大部分股东来说,维护大会的权威有时反不如支持破坏大会权威的人来得重要。
因此,1773年的规定并未能把东印度公司管理中的混乱作一了结。尽管如此,公司昙花一现的良好表现也使得公司有一个时期在加尔各答的金库中积存了300多万英镑。除此以外,公司后来不仅扩大了领地,而且也把公司的掠夺扩大到了印度某些最富裕和最肥沃的广大地区。但是所获得的这一切最后还都是浪费和被毁坏了。公司发现它毫无准备也全然无力阻止或抵抗海德·阿里的入侵。而且由于这些混乱,公司在1784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为了防止公司立即破产,公司又一次被迫向政府恳求支持。为了改善公司的管理,议会中不同的政党提出了不同的计划。所有计划看来都一致认为公司完全不宜于管理其所属领地,其实那一直是非常明显的事实。甚至公司本身看来都深信他们没有能力这样做,因此公司愿意把领地交给政府。
在偏远而野蛮的国家里拥有要塞和驻军的权利必然与在这些国家拥有宣战和媾和的权利相连。已经拥有前一权利的股份公司也不断地在使用后一权利,并且常常要求明白地把后一权利授予它。而公司通常在使用这一权利时是如何不公道,如何任性,如何残酷,从最近所发生的一些事实已经是看得很清楚了。
当一伙商人自冒风险出资与某一遥远而野蛮的民族建立新的贸易时,把他们组合成一个股份公司,而且在他们经营取得成功时,授予他们一定年限的贸易垄断权,可能是合理的。这是国家对他们冒险进行危险而费资巨大的尝试(而且日后国家可以从这个尝试中获取好处)所能给予的最容易和最自然的补偿。对于这种暂时垄断权的授予可以用授予一件新机器的发明者和一本新书的作者的所有权一样的理由来加以辩护。不过在垄断权期限届满时,这个垄断就肯定应当终止。而要塞和驻军如果认为是必须设立的话,应该由政府接管,修建它们的费用应该偿还给公司,而贸易则应对国家全体臣民开放。国家通过永久性的垄断对其他的全体臣民用两种不同的渠道征收了极端荒谬的重税:(一)货物的价格昂贵。因为在贸易自由的情况下,臣民们可能用便宜得多的价格来购买它们;(二)他们完全被排斥在那个贸易部门之外,而那个部门对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说是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的,而且也是有利可图的。正是这些最不值得的目的,或者说仅仅是为了使公司能够支持其雇员的粗心大意、浪费和贪污以及他们的胡乱行为,已使得公司的红利不能超过自由贸易的平均利润率,而且经常还要低于那个平均利润率许多。不过,没有垄断,股份公司从经验上来看,似乎又不可能长期经营任何一种对外贸易。在一个市场上买进,以期在另一市场上卖出是能获取一定的利润。当在两个市场上都有许多竞争者时,这样就不但需要注视需求上的偶然变动,而且还需要注视竞争中的更大更经常的变动,也就是说要注视需求可能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供应的变动;同时还需要技巧和正确的判断,使各个品种的货物数量和质量能适应这些情况。这俨然是一种需要不断改变作战行为的战争,而要想在这场战争中获得胜利,就必须有高效的警惕和关注,而这些则是一个股份公司的董事们不可能长期做得到的。东印度公司在偿还他们的债务后以及在他们的专营特权终止时,根据议会的法令仍然有权继续作为一个股份公司存在,继续以他们自己的能力与其他臣民共同进行对东印度的贸易。但是处于这种境地,私人冒险者的高度警惕和关注完全可能不久就会使东印度公司对这个贸易感到厌倦。
一个对于政治经济学有深刻了解的著名法国作者莫尔莱神父曾提出了一个从1600年起在欧洲各地所设立的进行对外贸易的股份公司的名单。公司一共有55家,照他的说法,这55家公司尽管享有专营特权,但都由于管理不当而失败了。不过这55家公司中有两三家的历史他弄错了,它们不是股份公司,所以未遭失败。作为补充的就是有几家股份公司也失败了,他遗漏了。
看来股份公司可以无须专营特权而成功进行的唯一贸易就是那些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缩减为所谓的常规活动,也就是说可以用一个统一的方法而无须做任何变动的经营活动的贸易。这类贸易中,首先是银行业;其次是火灾、海难、战时被俘的保险业;再次是修理和维护通航航道或运河;最后,类似大城市的供水业。只有四种行业能由不拥有专营特权的公司顺利经营。
虽然银行业的原理看来有些深奥,不过其操作却可简化到一套严格的规则。在任何场合脱离了这些规则,从事超额利润的投机则总是极端危险的,而且对银行也是致命的。但是股份公司的章程一般使他们比任何私人合伙集团更能遵守建立的规则。所以,这些公司看来非常适宜于这个行业。因而,欧洲主要的银行都是股份公司,其中许多没有任何专营特权也经营得非常成功。英国银行除了不像个别的英国银行是由6个以上股东组成的外,没有任何其他特权,爱丁堡的两家银行都是股份公司,没有任何专营权。
由火灾、海难或战俘等危险引起的损失的价值虽然不能准确地估计出来,不过,应该可以做出粗略的估计,因而使它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所以,保险业可以由股份公司成功地经营,而无须任何特权。不论是伦敦保险公司,还是皇家交易保险公司都没有任何特权。
当一条河道或运河一旦修建成功,其管理则变得非常简单而容易,而且可简化为一套严格的规则和方法。甚至它的修建也很简单,因为可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多少钱一英里,多少钱一个闸。修建运河,沟渠或大城市的大的供水管道也是如此。因而,从事这些业务可能而且经常都可以由股份公司经营得非常成功,无须任何专营权。
不过,如果仅仅是因为设立了一个股份合同,就可以使经营成功,或者说,让一些特定的商人享受到其邻人享受不到的特权,仅仅因为这一点他们就能使其业务繁荣,那肯定是不合理的。要使设立一个股份公司完全合理化,必须是其所经营的业务可以简化为严格的规则和方法,同时还需要两个附带的条件。那就是:(一)应该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比大部分的普通贸易具有更大和更普遍的实用性;(二)它要求的资金大于一个私人合伙集团所易于筹集的资金。如果一笔不太大的资金就足以开创经营的业务,那么即使该业务具有较大的实用性,也不能成为建立一个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为在这种场合,市场对所生产的东西的需求将很快很容易地被私人冒险者所提供。在上面提到的四项业务中,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是为了某种特别效用的目的,需要有比私人合伙所能提供的更大资本。
银行如果也管理得很谨慎,它的实用性既大且广。这一点在本书的第二篇中已作了充分的说明。但是一个维持国家信用的国家银行,而且在特殊的紧急时刻要向政府垫付某一税收的全部收入,也许其数额可达几百万镑,而要待一两年后才能收回,这就需要比任何一个私人合伙集团所能筹集的大得多的资金。银行业能满足这些条件。
保险也给私人的财产提出巨大的安全保证,而且通过把一个可能毁灭一个人的损失分摊在许多人的身上,是全社会把这个损失轻松地承担起来。不过,为了给予这个安全保证,保险业就必须有一笔极大的资金。在伦敦的两家股份保险公司建立之前,据说,在总检查长的面前摊开了一张有150个私人保险业者的名单,他们在几年的期间就全部失败了。保险业也能满足这些条件。
通航河道和运河以及大城市所必需的供水工程都有极大的普遍的实用性。然而它们常常要求比私人财产大得多的费用,这些都是十分明显的。运河和供水工程也是一样。
除了上面提到过的四种行业,我再也提不出其他任何一个行业具备了能使成立股份公司成为合理的所有三个条件。比如,伦敦的英国铜业公司、铅业公司、玻璃公司在它们所追求的目的中,根本就谈不到什么巨大或独一无二的实用性;在其追求那个目的的过程中看来也无须什么许多私人无法达到的财富。至于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能简化到一套严格的规章和方法,使其适宜于股份公司的管理;或者他们是否有理由去吹嘘他们。任何其他行业都不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
第二项青年教育机构的费用
青年教育机构同样能以自己的收入承担自己的开支。学生支付给老师的学费以及酬金自然就构成了这类收入。也可以使教育机构供应自己的开支。
教师的报酬即使并不是完全来源于这项自然收入,也不需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因为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收入的征收和使用权都是归属行政当局的。因而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学校与学院的捐赠基金并不依靠社会的一般收入,即使是这样,其数额也是相当小的。在各个地区,这种基金主要出自于一些地方收入、某些地产的租金,或者君主或者私人捐赠者设立的专用款项的利息。或可能由于捐赠。
这种公共捐赠基金是否通常有助于设置它们的目的?它们是否有助于促进教师的勤勉和提高教师的能力?它们是否改变了教育的自然路线,使之转向对个人和公众两方面都更有用的目标?似乎不难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个至少是粗略的回答。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工作是否努力总是要看是否有必要努力。如果一个人的财富或者说日常收入和生活资料全部出自于他的工资,那么他努力工作就是相当必要的。他为了获得财富,甚至抑或只是为了生存,必须一年中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如果竞争自由而激烈,个人之间相互排挤,那么他必须还要竭尽全力把工作做得完美。当然,某些特殊性质的职业的伟大目标有时候也会使一些有气魄有雄心的人去努力工作。但是,很显然,要激发最大的努力并不需要伟大的目标,即使是在卑微的职业中,竞争的胜利也可以成为野心的目标,并常常激起很大的努力。相反,如果仅仅只有伟大的目标而没有实干的必要性,往往不能够激起很大的努力。在英国,法律职业里的成功可以达到许多极大的野心目标,但出生富贵的人,在这个领域里获得成功的又能有几个?努力总是和它的必要性成比例的。
一所学校或学院如果有了一笔捐赠基金,教师努力工作的必要性势必就会减少一些。教师的生活如果是由每月这个基金提供的一定薪金来维持,那么显然就与他在本职工作上所能获取的成绩以及获得的名望无关。捐赠基金减少做出努力的必要性。
在某些大学,教师的薪金往往只占他酬劳的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的酬劳出自于学生的学费以及酬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教师努力工作的必要性会或多或少地减少,但不会完全没有。职业上的名望对于他来说仍然是相当重要的,他仍然对自己的学生们对他的爱戴、感谢和好评有所依赖。他要得到这些,只有让自己配得上这些,也就是说,他必须以自己的能力和勤勉努力地履行各项职责。当教师的报酬部分地来自学费时,必要性不会完全消失。
在其他某些大学,教师被禁止接受学生的学费或者酬劳,他的薪金就是他从他的工作中得到的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追求和职责就完全处于对立的状态了。每个人都喜欢过尽可能安逸的生活;不论他是否履行某项辛苦的职责,他的报酬都完全一样,那他肯定会完全忽视这项职责,即使有某种权力不容许他这样做,他也会在这种权力的容忍限度内尽量敷衍了事。如果他生性积极,热爱劳动,那他与其从事这种没有奔头的职务,还不如去找点有好处的事情去做。当他的全部收入来自捐赠基金时,做出努力的必要性完全不存在。
如果教师所服从的权力属于一个学院或者大学共同体(他自身是这共同体的一员),其他成员大部分也像他一样是教师,那么他们之间可能会形成一种默契,彼此纵容,只要自己的不称职可以被容许,那么其他同事的不称职也可以接受。在牛津大学,大部分的公共教授这些年来甚至连表面上装装教师的样子也不屑了。学院或大学的教师对于他们的同事是宽容的。
如果教师所服从的权力不属于他自己所属的共同体,而掌握在某些外部人物,如主教、省长或某个内阁大臣手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想完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做不到的。不过,这种上级所能做的,只不过是迫使他花一些时间在学生身上,即每星期或每年做一定次数的教授或演讲。至于讲课的具体内容如何,那依然要看教师的勤勉程度,而他的勤勉程度又有可能取决于他要付出这种努力的动机。此外,这类来自外部的监督往往可能是无知和反复无常的。这种权力难免不具备人的任意性和专断性,行使这监督权力的人,既没有听过教授本人的讲课,可能也不懂他们讲授的那门学科,因此很难有鉴别和判断能力。而且这种职位所产生的傲慢,也往往使这些人不关心他们自己做得怎样,倒是使他们喜欢胡乱任意地谴责或开除教师。教师处于这样的**威之下,其身份必然降低,他们原本是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现在却成为最卑贱最受轻视的人了。为了在这种环境下有效地保护自己,他们只有寻求最有力的保护,然而最有可能获得这种保护的途径,并不是凭他们在职务上的能力和勤勉,而是曲承他上级的意志,并随时准备为这种意志牺牲他所在的共同体的权利、追求的荣誉。只要在一段时间内对一所法国大学多多留意,就一定能看到这种外部的、专断的监督权所自然产生的影响。外部控制是无知的和反复无常的。
不管是什么迫使一些学生不问教师的学问和名望去上某所学院或大学,都或多或少地会减少教师们具备这种优点和名望的必要性。强迫青年人上大学,对教师有坏影响。
当只有在某一大学里待满一定年数才能获得艺术、法律、医学、神学各科的毕业生特权时,这必然迫使一些学生进入这些大学,而不问教师的学问和名望如何。毕业生特权也算是一种学徒制度。但正如其他学徒制度曾有助于技术上和制造业上的改进,毕业生特权这种学徒制度也曾有助于教育上的改进。这样毕业生特权类似学徒制。
奖学金、研究费和助学金这类慈善基金,必然会吸引一些学生进入某个大学而完全不问这个学校的优点如何。如果受这笔慈善基金资助的学生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学校,那这种自由倒是可以激起各学校之间的竞争。但是相反,如果规定各学校的学生,甚至是自费生,不经本校许可不得转入其他学校,那各个学校可能就不会搞竞争了。如果各个学院给学生传授艺术和科学的老师不是由学生自由选择,而是由校长指派;如果这位老师在怠慢、无能、坏脾气的情况下,学校未经申请和许可不得更换其他人,那么,这种制度不但会大大减少同一学校内各教师之间的竞争,而且也会大大减少他们勤勉任教以及把时间花在各自的学生身上的必要性。像这类教师,即使领受了学生优厚的报酬,也可能会像那些完全没有接受学生报酬或除了薪水没有其他收入的教师那样,对学生不管不顾。指定学生跟随某个导师是同样有害的。
如果老师刚好是一个敏感的人,那当他意识到他在给学生授课时说的都是一些废话或比废话好不了多少的东西时,他一定会感到非常不安。如果他看到大部分学生不来听他的课,那他也一定会非常不快。因此,他必须开一些次数的课,但是这种动机没有其他利益,也会促使他去用心备课,讲出比较好的水平。不过他也可能采取几种取巧的方法,这些办法都能使一个人放松对勤勉的要求。他有时可对所教的学科,不自加解释,而把关于那种学科的书籍拿来念一念;如果这本书是用外语或枯涩的语言写的,他就把它翻译成本国语或口语向学生讲述;或者,更不费力的方法,是叫学生来解释。自己听着,偶尔加以点评,这样,他便可以骗自己他是在授课了。这种轻而易举的事,只需很少的知识和努力就足够了,这既使他不怕当面遭到学生的轻蔑和嘲弄,也可让他避免讲出真正愚弄、无意义和可笑的话。同时,学校的纪律也可以让他迫使所有的学生规规矩矩地来听他的授课把戏,并在整个表演时间内保持对他最礼貌、最尊敬的举止。在这种规定有效的地方,教师可以避免或压制学生的明显不满。
学院和大学的纪律,一般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制定的,更准确地说,是为了教师更轻松自在而制定的。在所有场合,它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不管教师称职不称职,它都要迫使学生在教师面前保持虔诚,好像他有一个尽了最大努力的教师那样。这种纪律似乎假定了教师都是有智慧和德行的,而学生则是没头没脑、愚不可及。然而,我相信,只要教师真正履行了他的职责,大部分的学生也绝不会忽略他们的义务。如果讲课真值得学生到课堂聆听,就从不需要什么纪律强迫他们去听,这在一切有这种课的地方都是众所周知的。强迫和限制,对于迫使儿童或小孩接受他们在生命初期被认为必须接受的那部分教育来说,某种程度上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十二三岁以后,只要教师履行他的职责,强迫或限制对于进行任何教育都是不必要的。大部分青年人都是十分宽容的。只要老师对待对他们有用的东西的态度是严肃的,那就别说是忽视或鄙视老师的讲授,就连老师在讲课时的许多错误,他们通常也会原谅的。有时候,他们甚至会在公众面前掩盖他的许多重大疏漏。大学和学院的纪律都是为了教师的安逸来维持的,如果教师比较勤勉就完全不必要。
应当指出,非公立机构实施的那部分教育,通常教得最好。当一个青年进入一所击剑学校或舞蹈学校时,他虽然并不是总能把击剑或跳舞学得非常好,但他绝不可能学不会击剑或跳舞。马术学校的学习效果通常就不是这么显著。马术学校的开支十分巨大,在大多数地方都属于公立机构。文科教育三个最主要的部分,即诵读、书写和算数,迄今学习这三者的人,进私立学校的仍然比进公立学校的普遍;但学习者都能学到所必要学到的程度,学习失败了的,几乎没有一个。不是由公共机构实施的那部分教育,教授得更好。
在英国,公共学校远不如大学那样腐败。在公共学校,青年人能学到或至少能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也就是说,老师们声称要教的、或者他们应该教的所有功课,实际上都会教给青年。但在大学,青年人既没有学到这些教师共同体所应该教给他们的科学,也找不到学习这些科学的适当手段。公共学校教师的报酬,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来自学校的礼金或学费,在某些情况下则全部来自于此。公共学校对私人学校并没有特权。一个人要取得公共学校的毕业学位,他并不需要证明他在公共学校学过多少多少年。如果在考试的时候他显示出已经了解了公共学校所教的东西,那就不问他在什么学校学的这些东西。在英国的公学,教师们更多地依靠学费,它们不像大学那样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