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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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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结束至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迦太基的军队相继在三个大将即哈米尔卡尔、其婿哈斯德拉巴及其子汉尼拔的统领下不断征战。他们最初镇压了自己国内叛变的奴隶,接着平定了非洲叛乱的各民族,最后又征服了西班牙王国。当汉尼拔率领军队从西班牙进入意大利时,他的军队已经在历次战役的磨砺中成为一支有严格纪律的常备军。当时罗马人虽然并不是完全处于和平状态,但也没有进行过什么重大的战争,他们的军事训练自然大大松弛。所以罗马军队在特雷比阿、斯雷米阿以及肯尼与汉尼拔的军队会战,无疑就是一次民兵与常备军的对抗。这一情况也许比任何其他因素更有力地决定这几次战争的命运。迦太基常备军在意大利击败了罗马民兵。

汉尼拔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对于罗马人派去抵抗他们的民兵具有一种绝对优势,所以这些常备军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挥下,不到几年就把罗马人通通赶出了那个国家。

汉尼拔的军队得不到本国的充分供给,而与此同时久经战场的罗马民兵在战争过程中逐渐变成了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汉尼拔原有的绝对优势在逐渐消失,小哈斯德拉巴后来认为有必要率领他在西班牙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前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长。然而,据说在行军途中被向导领错了路,在一个全然不熟悉的国家里意外地受到另一支同样精练或更精练的常备军的袭击,结果全军覆没。当罗马民兵成为常备军时,他们在意大利击败了迦太基常备军。

当哈斯德拉巴撤出西班牙后,罗马大将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过是一些远不如自己的民兵的抵抗。他打败征服了那些民兵,与此同时他自己的民兵在这些战争的磨砺下逐渐变成了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常备军。后来,那支常备军被派往非洲,在非洲所遭遇的抵抗,亦不过是一些非洲民兵。这时为了保卫迦太基,汉尼拔的常备军被召回,那些屡战屡败士气低落的非洲民兵也加入了该常备军。在查马会战中,这些民兵构成汉尼拔的军队的大部分。那次战争的结局决定了这两大敌对的共和国的命运。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的结束直到罗马共和国没落,罗马的军队可以说在各方面都成为常备军。当时马其顿的常备军曾对他们做过一些抵抗,在鼎盛时期的罗马军队也需要经过两次大战和三次大的战役才能征服那个小小的国家,因而如果不是它已故国王的胆怯,或许征服它还要困难些。上古时代的一些文明国家,如希腊、叙利亚和埃及,他们的民兵对罗马的常备军都只进行了一点微弱的抵抗,然而其他野蛮国家民兵的抵抗则较为激烈。米斯里德斯由黑海、里海以北各国招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后碰到的最可怕的劲敌。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总是很不错,在很多次战斗中都让罗马军队惨败。不过通常说来,如果罗马军队有一个好的统率,那么还是要比那些民兵优越得多的。如果说罗马人对征服帕斯阿或日耳曼不彻底,那或许是由于他们认为自己的帝国已经很大了,不需要再花大代价去合并那两个野蛮国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为塞西亚或鞑靼系属的民族,始终保持着很多祖先的习俗。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个流浪的游牧民族,不论是战争时期上战场还是和平时期流浪于各地,他们都是处于同一个首领的带领之下。他们的民兵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属于同一类,说不定他们就是上述两者的后裔。从此以后罗马共和国有了常备军,除了马其顿的常备军外,没有受到什么抵抗。

罗马军队纪律松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纪律过于严峻,也许就是原因之一。在他们的鼎盛时期,即没有什么敌人可以与他们相抗衡时,沉重的盔甲就被他们当作无用的包袱而束之高阁,艰苦的训练也就被他们视作无用的苦差而加以怠慢。此外,罗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备军,特别是戍守边疆防备日耳曼人及班诺尼亚人的常备军,通常都对皇帝的统治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他们屡屡拥立自己的将军与皇帝对抗。为要减弱这些常备军的威胁,据某些作者说是德奥克里希恩大帝,据其他作者说是康士坦丁大帝,首先把总是由两三个军团合成的大部队的屯驻边境的常备军召回内地,然后把他们分成小股散驻到各个州县,除了有需要赶走入侵者外,还不许其移动。军队长期驻扎在商业及制造业城镇,士兵们逐渐就变成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者。公民的品质逐渐超过了他们身上的军人品质,这样一来,罗马的常备军就逐渐地蜕化成腐败的和被忽视的以及没有纪律的民兵,后来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入侵,西罗马帝国就抵挡不住了。于是西罗马帝国的皇帝们不得不雇用某些国家的民兵来抵抗另外的国家的民兵,从而才在短时期内保住了自己的帝国。西罗马帝国的没落,是人类历史活动中保有比较清晰详尽记录的第三次大革命。这次革命是由野蛮民族的民兵对文明国家的民兵的不可抗拒的优势所造成的,即游牧民族的民兵对由农民、工匠和制造业者组成的民族的民兵的不可抗拒的优势所造成的。这里,民兵所战胜的,通常都不是常备军,而只是在训练与纪律方面不及他们的民兵。希腊民兵打败波斯民兵就是如此,后来瑞士民兵战胜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在各个皇帝统治下,罗马军队退化成为民兵。

西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其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移迁到新的居住地后,在一段时期内他们的军事力量仍然保留着他们原来国家的性质,即一种由牧民和农民组成的民兵,在战时就在他们和平时期的首领率领下进行战斗。所以,他们是经过相当训练,具有相当纪律的。但是,随着技术及产业的发展,首领的权威逐渐下降了,而且大部分人民能匀出来接受训练的时间也减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训练逐渐荒废,纪律亦日趋松弛。因而常备军逐渐地被引进,取代民兵。并且,编制常备军的这种应急措施一旦被一个文明国家采用,它就必然会成为其所有邻国争相效仿的榜样。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民兵,完全不是这样编成的常备军的对手,要想保证国家的安全只有也采取这样的措施。在西欧,民兵逐渐由常备军代替。

常备军的士兵纵使从未上过战场经过炮火,但也时常显得具有老兵那样的勇气,而且他们一上战场就能与最顽强和最有经验的老兵相抗衡。1756年,俄罗斯军队攻打波兰,俄罗斯士兵所表现的英勇并不见得弱于欧洲当时最顽强最有经验的普鲁士士兵。然而俄罗斯帝国在此之前享受了20年的和平,所以那时军队中曾上过阵的士兵几乎没有几个。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时,英国已经享受了28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士兵并不为这长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时表现出了非同一般的英勇。这次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的第一个不幸的功勋。在长期的和平生活中,将官们说不定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在有严格规章制度、管理得法的常备军的地方,士兵绝不会忘记他们的英勇。常备军在平时不丧失它的勇武。

如果一个文明国家的国防全部寄托在民兵身上,那么它将随时会有被邻近野蛮民族征服的危险。亚洲各文明国家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家民兵对于文明国家民兵的天然优势。然而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常备军又优于任何民兵组织,不过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持这种军队,而且亦只有这种军队才能够保卫这种国家免受贫困野蛮邻国的侵犯。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有通过编制常备军才能永久保存,甚或保存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常备军是文明国家的唯一保障。

由于只有通过一个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家才能保卫自己;同样也只有通过它,一个野蛮国家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个帝国的最遥远的州省,各国用它可以维持某种程度的正规政府,否则正规政府就无法建立。但凡仔细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措施的人,一定会发现那改革的各种措施几乎全部包括在建立一个正规常备军。该常备军是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的那种秩序和内部和平全部都应该归功于那个军队。常备军也是使野蛮国家文明化的唯一方法。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总是担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在将军和主要军官的利益不能与国家宪法所保护的紧密相连的地方,这种危险性确实存在。例如,凯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但是,在君主掌握军权,国家的主要贵族及乡绅就是常备军的主要军官的地方,或者说在全部军事力量都被置于以支持民政权力为其最大利益的地方,因为其本身在民政权力中享有最大份额,因而在那些地方常备军就绝不会危及自由。相反,在某些情况下,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常备军给予了君主安全保障,因而无须像近代有些共和国那样,监视每个公民的最细小的行动,随时打扰每个公民的平静。在那些群众的每一丝不满都对行政长官(虽然他得到了全国大部分人民的支持)构成威胁的地方,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在几小时内就引发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用其全部权威以镇压所有反对政府的抱怨和不平。相反,在一个君主得到了国内贵族以及具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两者支持的地方,那么即使是最粗暴、最无根据、最放肆的抗议也不会引起细小的**。君主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它们,或者甚至置之不问。他对自身优势(地位稳固)的意识自然而然地也会使他倾向于这样做。所以,这种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的安全受到具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以见到,亦只有在这种国家,才不要求为公共安全而赋予君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常备军并非不利于自由。

总之,君主的首要职责就是保证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力与入侵。这种职责的履行,必然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而要求越来越多的费用。原来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无须君主支出任何费用的社会的军事力量,随着社会进步,起初在战时还只需要君主维持其生活,到了后来则在和平时期也都需要君主维持了。这样,国防就变得更加费钱。

火器的发明使战争技术起了巨大的变化,进一步增加了和平时期训练和培养一定数量的士兵以及战争时期使用一定数量的士兵的费用。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也都比以前贵得多。相较于矛和箭,短枪是更贵的武器,相较于弩炮或石炮,加农炮或迫击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耗费的火药瞬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费用却很可观,至于古代阅兵所投的矛及所放的箭,却可以很容易地收回,而费用却很低。相较于弩炮和石炮,加农炮和迫击炮不仅贵得多,而且也重得多。这种笨重的机械,不但制造的费用相当可观,而且运往战场的费用也相当可观。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比古代大炮要大得多,所以要设防一个城镇来抵御这大炮的攻击,哪怕只是几个星期都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也高得多。近代有许多不同的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受到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的极大促进,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就使一个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使一个富裕文明的国家比一个贫穷野蛮的国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国家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虽然初看起来是如此有害,但事实上却对文明的永久持续和扩展起了十分有效的作用。这就使富国处于有利地位,而这是有利于文明的。

第二节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职责就是尽可能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免受其他社会成员的侵犯以及压迫,也就是设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履行这一职责,在不同的社会所需要的费用也不相同。

在狩猎民族中,人们几乎没有财产,即使有,最多也只具有两三天劳动的价值,因此很少设立固定官员或者常规司法机构。没有财产的人只能伤害彼此的身体或名誉。但当一个人去杀死、打伤或诽谤另外一个人时,尽管受害者受到伤害,加害者却并未因此得到好处。对财产的侵犯则不同,受害者的损失往往就等于加害者获得的利益。激起人们去伤害他人身体或名誉的,只有嫉妒、怨恨、愤怒等等这些情感,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经常受这些情感的影响,即使是最坏的人也只是偶尔受其影响。而且,不管这种情感得到满足对于某些人来说是多么惬意,但它并不会带来任何实际的或长久的好处,所以大多数人通常都能谨慎地克制自己。因此,即使没有司法官员保护人们免受这种情感的侵害,人们也能在一个还算安全的社会中共同生活。但是,富人的贪婪和野心,穷人的好逸恶劳,总是促使他们去侵犯别人的财产,并且这种心态在作用机制上更为稳定,在影响上更为普遍。凡是具有巨大财产的地方,都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巨富,就至少有五百个穷人。极少数人的富裕意味着多数人的贫穷。穷人为生活所迫,或者为嫉妒所驱使,常常会侵犯富人的财产。只有在司法官员的庇护下,那些通过多年的劳动或几代人的积累而获得了财富的人才能安稳地睡上一觉。他时刻被未知的敌人包围着,他虽然从未激怒过他们,但也无法安抚他们,他只能靠随时准备惩奸除恶的司法官员的强有力的保护才能免受他们的侵害。所以,在大宗财富形成以后,必然要求建立民事政府,而在没有财产或财产最多只具有两三天劳动价值的地方,则没有建立民事政府的必要。由于采用财产权,首先使民事政府成为必要。

第一种原因或条件是个人资质的优越,即身体方面的力量、外表及灵敏性的优越,精神方面的智慧、德行、思虑、公正性、毅力和自制力的优越。身体方面的资质,如果没有精神方面的资质来支持,在任何阶段的社会都不能服众。一个大汉仅仅只有体力,只能制服两个弱者。而仅凭精神方面的资质,也可以获取极大的威信。不过,精神方面的资质是无形的,总是可争议,也常常备受争议。不论是野蛮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在确立等级或服从的准则时,都觉得以这种无形的资质为根据不太方便,其根据往往是更清楚的具体之物。

第二种原因或条件是年龄的优势。老年人,只要不至于老糊涂,在任何地方都比在等级、财产、能力方面与自己相同的年轻人更受人尊敬。如在北美土著那样的狩猎民族中,年龄是决定等级和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在他们中间,比自己级别高的要称为父亲,和自己同级别的称为兄弟,比自己级别低的则称为儿子。在最富裕和最文明的国家,如果人们在除了自己年龄之外的其他方面都旗鼓相当,从而没有其他可以划分等级的标准,就以年龄来划分等级。在兄弟姐妹之间,年龄最大的总是排在第一。在继承父亲遗产时,名誉之类不可分割而全部归一个人占有的东西,大多数情况下都给予年龄最长者。年龄这种特质很清楚、很具体,毫无争议。

第三种原因或条件是财富的优越。在每个社会时期富人的权威都很大,而在允许财富有巨大不平等的最原始的社会时期富人的权威最大。一个鞑靼酋长拥有的牛羊足以养活1000个人,但他的这些牛羊除了养活1000个人,没有其他用途,因为他所处的社会的原始状态没有提供什么制造品、工艺品或赏玩物件能与他自己消费之后剩余的天然产物相交换。他所养活的那1000个人既然生计完全靠他,就必然会在战争时期听从他的命令,在和平时期也服从他的管辖。他是他们的统帅和法官,他的首领地位是他的财富优势的必然结果。而在富裕文明的社会,一个人可能拥有极多的财富,但能支配的也许不过十来个人。尽管他的资产产出也许能养活1000个人或许确实养活了1000个人,但由于那些人从他那里得到的一切都要支付一些代价,他并未给予他人任何东西,只是与他们做了等价交换,所以几乎完全没有人认为自己靠他生活,他的权威仅在几个奴仆面前得到体现。不过,即使是在富裕文明的社会,财富的威信仍然很大。财富的威信比年龄和个人资质的威信大得多,这一直是财富不平等的各个社会时期的人们所抱怨的。狩猎社会是社会的第一阶段,没有财富的不平等。普遍的贫穷造成普遍的平等,年龄或个人资质是决定权威或等级的薄弱的、唯一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阶段没有或者很少有权威和等级。游牧社会是社会的第二阶段,财富极其不平等,财富所有者的权威在这一社会中比在任何其他社会都要大,因而这个社会阶段的权威和等级最为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极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则是完全专制独裁。

门第的区别伴随着财富的不平等而来,所以,在所有人财产平等从而门第也几乎平等的狩猎民族,几乎不存在这种现象。当然,即使在他们中间,一个聪明勇敢的人的儿子,比起不幸是一个愚蠢怯懦的人的儿子来,即使本领相同,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一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我相信,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伟大家族的盛名完全是靠传承智慧和美德而得来的。

门第的区别在游牧民族中不仅有存在的可能,而且也是事实。这些民族通常对各种奢侈品一无所知,因而在他们之中巨大的财富不可能被挥霍一空。因为在这些民族中将财富保持在同一家族中的时间最长,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借祖荫而受人尊崇的家族也最多。

门第与财富显然是使某人地位高于另一人的两大主要条件。它们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而也是在人类中自然而然确立权威和等级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个原因充分发挥了作用。畜牧大户因其拥有巨大财富,因其为许多人提供生计而受到尊敬,因其出身高贵、门第显赫而受到推崇,所以他对自己的部落中其他的牧人自然具有权威。他能比其他任何人团结和指挥更多的人,他的军事力量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大。在战时,自然集结到其旗下的人比集结到其他任何人那里的都多,于是他就自然凭门第和财富获得了某种行政权力。同时,由于他能指挥更多的人团结起来,他最能迫使其中伤害他人者做出赔偿。因此,那些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自然就会寻求他的保护,那些认为自己受到伤害的人也自然会向他申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干预就比其他任何人的干预更容易地被人接受,即使对于被控诉的人也是如此。这样,他就自然凭门第和财富获得了某种司法权力。出身和财产两者的区别在牧人中最有势力。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威和等级,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威和等级所必要的某种程度上的民事政府。这似乎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与对这种必要性的考虑无关。不过,对这种必要性的考虑,以后对保持和维护权威与等级确实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疑的。特别是富人,他们必然愿意维护这种秩序,因为只有这种秩序才能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保护大富人的财产,以便后者能联合起来保护小富人的财产。所有的小牧民都觉得,自己牲畜的安全取决于大牧民牲畜的安全,自己的小权威的维持取决于大牧民的大权威的维持,自己的下级服从自己取决于自己服从大牧民。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小贵族,他们愿意保护自己的君主的财产并维护君主的权威,以便君主保护他们的财产并维护他们的权威。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为了保障财产而言,事实上就是为了保护富人而抵抗穷人,或者说保护有产有业的人而抵抗一无所有的人。在牧人中,财产的不平等产生了,并引进了民事政府。

司法行政以收进财富为目的,难免会有很多弊病。以重礼申请裁决的人所得到的可能比公道还要多,以轻礼申请的人得到的则比公道要少,裁决也常常被拖延,以期望获取更多的礼金。此外,为了对被告处以罚金,常常寻找有利的理由来证明其有罪,哪怕实际上并非如此。司法上的这种弊病,我们翻阅一下欧洲各国的古代史,就知道并不是很罕见的。这产生了巨大的弊端。

如果是君主或者酋长亲自行使司法权,无论弊病多严重,都不大可能得到纠正。要是代理人只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有不公正的行为,君主难免要惩罚他或者迫使他纠正这个错误。但代理人的不公正行为如果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是为了讨好任命他并有可能重用他的人,则这些错误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像君主自己有所不公那样无法纠正。所以,在所有野蛮国家中,尤其是在那些建立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的古代欧洲各个国家中,司法行政是长期腐败的,即使是在最好的君主的统治下也远远谈不上平等和公正,在最坏的君主统治下则是腐败透顶。不论是由君主亲自行使审判权还是派人代理。

在游牧民族中,君主或酋长只是部落或氏族中最大的牧游人或者牧民,他与他的臣民或下属一样靠自己的畜群繁殖来生活。在刚脱离游牧民族状态、尚未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期的希腊各部族中,以及最初移居西罗马帝国废墟之上的日耳曼和塞西亚祖先中,所谓君主或酋长,同样不过是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像其他地主一样,依靠自己私有土地的收入,也就是当代所谓的御地的收入。他的属民在一般情况下不向他进贡,除非需要他的权威来保护他们不受其他同胞的压迫。在这样的情况下属民献给他的礼物或者礼金就构成了他的全部常规收入,这也是除了特殊的紧急情况以外他得自他的统治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史诗》中,当阿加门农为了友谊而送给阿基里斯七个希腊城市的主权时,他提到的唯一的好处就是那里的人民会奉上礼物。这种礼物,这种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法院手续费,只要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常规收入,那就不太可能期望他全部放弃这些收入,甚至难以理直气壮地提议他这样做。建议他为这种收入订立规范倒是可以,也有人这样做过。但是,君主的权力是无限的,就算订立了规范,要防止他不越出规范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这种局面下,由那些礼物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所自然导致的司法腐败,没有什么切实的办法可以挽救。在君主只能依靠土地收入和司法费时,这种弊端是无法消除的。

然而,实际上在任何国家司法都绝对不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必然总是要付给律师和代理人报酬,否则他们就不会那么勤快地履行职责。在每一个法庭,每年付给律师和代理人的费用,远远高于法官的薪金,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大幅度减少诉讼的必要费用。不过,禁止法官向当事人收取礼物或者费用,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司法的执行从来不是免费的。

法官是个非常受人尊敬的官职,即使报酬很少,人们也愿意从事这个职业。地位稍逊的治安官这个职位,虽然需要处理大量的麻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报酬,但在我国大部分乡绅眼中却是一个肥缺。大大小小的所有司法人员的薪金以及司法行政的所有费用,即使偿付得很不经济,在一个文明国家也都仅占政府开支的一小部分。法官薪俸只占文明政府支出的一小部分。

如果要从法院手续费中筹措全部司法经费,那也很容易。这样,司法行政既不会有腐败的危险,国家收入也会节省一笔开支,虽然是一笔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果有一部分要划归像君主这样权力极大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相当大的一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规范。但如果法官是这种手续费的主要受益人,则很容易得到规范,因为法律虽然难以使君主一直遵守规定,但能使法官遵守。如果对法院手续费有明确的规范,如果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定时期一次性付给出纳员,然后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判决做出后(不是在判决之前)在各个法官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与完全禁止收取手续费相比,这样似乎也不会有更大的腐败危险。这种手续费不会使诉讼费用大幅度增加,却足以支付全部司法开支。在诉讼结束后再付钱给法官,这可以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审理并结案。在法官人数很多的法院,根据各法官在法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日来确定他们应得的手续费份额,也能激励每一个法官的勤勉。公共服务的报酬只与其结果相关,并按勤勉程度来分配,这样才有最好的公共服务。在法国各高等法院,手续费占法官报酬的绝大部分。法国国王付给图卢兹高等法院(在等级和地位上位居法国第二的法院)的法官们的薪金,在做出一切扣除之后每年只有150利弗,约合6英镑11先令,在7年以前,这相当于当地一个一般侍者的常规年薪。他们法院的手续费也根据各法官的勤勉程度来分配,一个勤勉的法官可以得到的虽然不多,但也算不错的收入,而一个懒惰的法官在薪金之外则所得无几。那些高等法院在许多方面可能不是非常便利的法院,然而他们从来没有受到过指责,也从来没有被怀疑过有腐败的行为。

对每件诉讼由法庭征收印花税,用以维持法庭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的人员,这也同样可以提供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司法行政支出,而不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个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程序。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部分是以代理人和法庭书记所写的文件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有规定。为了增加他们的所得,代理人和书记们想方设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数,我相信,这使欧洲每个法庭的法律语言都遭到了腐化。而相同的**或许会使法律程序的形式受到相同的腐化。法庭可以用对诉讼程序课征的印花税来维持,但这会诱致程序复杂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开支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解决,还是由其他某项基金付给法官固定的薪金,看来似乎都不必委托行政机构来管理这种基金或支付法官薪金。这种薪金可能来自地产的地租,而这地产可交由靠此地租维持的法院去管理。这种基金也可能来自于一笔货币的利息,而这笔货币的借贷责任也可交由靠此利息维持的法院承担。苏格兰巡回法院法官的薪金中就有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出自一笔货币的利息。不过,这种基金必然不稳定,对于维持一种应当永久存在的机构来说,似乎并不合适。另外一个保证独立的方法,就是赋予法庭以财产收入。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捆绑在一起,不为通常所谓的“政治”而牺牲公正几乎是不可能的。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腐败的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有必要牺牲个人的权力。所以,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感都依赖于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了使每个人感到属于自己的权利完全有保障,不仅有必要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而且必须使司法权尽可能地独立于行政权。法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法官薪金的正常支付也不应该取决于行政当局的意愿或者经济政策。司法权不仅应与行政权分开,而且应当独立于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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