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地租(第1页)
第十一章地租
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承租人在土地的实际情况下所能负担得起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总是竭尽全力使承租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以购买种子、支付劳动工资、购置和维持牲畜与其他农具,再加上农业资金在邻近地区的平均利润,承租人从其产品中得不到更多东西。这一数额,显然是承租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能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让他获得更多。生产物中分给承租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于这一数额,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承租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自然就会竭力把超过额自己保留下来,作为地租。因此,地租显然是承租人按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确实,有时由于地主的慷慨,当然更多的是由于无知,使得地主接受了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同样,有时也由于承租人的无知,自己愿意支付少许比这一数额略高的地租,即自己满足于比邻近地区资金的平均利润略微低一些的利润。但这一数额,仍可视为土地的自然地租,而所谓自然地租,即绝大部分土地出租所应得的地租。地租是超过支付农场主普通利润以后的那部分产物。
也许有人认为,地租可以视为是地主对改良土地所付出的资金的一个合理利润或利息。无疑,在某些时候,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的情况,但不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这样。因为甚至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所耗资金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而且这些改良通常并不是由地主的资金,而是由承租人的资金进行的。然而,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都要求增加这一部分的地租,好像所有的改良都是用他的资金进行的。地租不仅是用于改良的资本的利息。
有时,地主对于人力完全不能生产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地租。例如,克尔普是一种海草,燃烧成灰后会产生一种碱盐,可用于生产玻璃、肥皂以及其他一些产品。它生长在不列颠的几个地区,尤其是苏格兰,它生长在水位很高,一天被海水淹没两次的岩石上,因而人们对它的生产是无能为力的。不过有的地主的庄园与这种海岸相连,于是他对这种海岸就像对麦地一样,也要求收取地租。
设得兰群岛附近海域渔产极为丰富,它构成了当地居民大部分的生活资料。但是,居民要通过水产获利,就不能不居住在近海地带。因此,该地地主所收的地租,就不是和承租人由土地上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由土地和海上这两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地租部分是以海鱼缴纳的,这是所发现的使用货物的部分价格作为地租的极少数事例之一。
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就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全然不与地主对改良土地投入的资金成比例,或者不与地主能够收取的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所能够支付的成比例。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
在土地生产物中,通常只有其平均价格足以补偿用于生产的资金及其平均利润的这一部分产物能够被送往市场。如果平均价格超过这限度,其剩余部分自然归作土地地租。若不超过这限度,商品虽然可运往市场售卖,但不能提供地租。而那个价格是高于或者低于那个限度,取决于需求。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否足以提供地租,取决于需求。
对于土地生产物中的有些部分的需求,使得它们的售价必须要能提供多于它们送往市场所需的价格;而对于另外一些,则可以是高于这个价格,也可以是低于这个价格。前者,总是足以支付地主的地租;后者,随着不同情况,有时可以支付,有时却无力支付。
所以应当注意,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是和工资与利润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因为把一件商品送往市场必须支付或高或低的工资和利润,所以商品的价格也就或高或低。但是由于它的价格有高有低,大大高于,略高于或低于支付的那些工资和利润,它支付地租,也就有高有低,甚或全然不能支付任何地租。
我把本章分成三个部分来专门研究下述三个问题:一,总是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三,这两种生产物,彼此互相比较或和制造品比较,在不同改良阶段,所自然产生的相对价值上的变动。
第一节总是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
由于人像所有其他动物一样是与他们的生存手段成比例自然增长的,所以食品总是或多或少处于需求之中。食物总能购买或支配或多或少的劳动量,而愿为获得食物而从事劳作的人,总是可以找得到的。诚然,对劳动支付高工资的结果,使得食物能够购买的劳动量并不总是等于它所能维持的劳动量。不过根据劳动力在邻近地区通常生活的水平,它经常可以购买到所能维持的劳动量。
不过土地在任何情况下生产的生产物,除了足够维持它上市所需的劳动外,还会有剩余。而这剩余,也总是在补偿雇佣那些劳动力的资金及其相应的利润外还有剩余。因此总是有东西可剩余作为地主的地租。几乎所有的生产物都足以维持劳动和支付利润,因而能够提供地租。
挪威及苏格兰的荒凉旷野生长着一种牧草,以这种牧草饲养牲畜,所产的乳汁与繁殖出来的牲畜,除了足够维持牧畜所需要的所有劳动,并支付牧畜者或畜群所有人的普通利润外,还有小额剩余,作为地主的地租。牧场地租则根据牧草质量的好坏成比例地增加。优良土地,不但比同面积的劣等土地能维持更多的牲畜,而且由于它们是饲养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饲养它们和收集它们的产品的劳动力也要求较少。这样,地主就可以从产品数量的增加以及维持费用的减少这两方面得到利益。
不论土地的产物如何,其地租随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而不相同;不论其肥沃程度如何,其地租又随土地位置的不同而不相同。在城镇附近的土地所提供的地租高于偏远地区同样肥沃的土地所能提供的地租。虽然耕种后一块土地并不需要比耕种前一块土地更多的劳动力,但它总是需要花费更多的劳动力才能把它的产品送往市场。因此,它就需要支付更多的劳动力,从而农场主利润及地主地租所得的剩余部分,势必减少。但是,前面说过,偏远地方的利润率,通常比城镇附近高得多,所以,在这剩余部分中,属于地主的部分,必定是其中较小的一部分。地租随着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的不同而不同。
良好的道路、运河或可通航河流,由于减少运输费用,使得偏远地区与城镇附近地区几乎处于同一水平。所以,所有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实效。偏远地方,必是范围最广大的地方。交通改良促进了偏远地区的开垦,同时因为对城镇有利,打破了农村在其附近地区的垄断。它们甚至对部分农村也有利。交通的改善,一方面虽然会使一些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这个古老的市场,但另一方面却为那些农村的农产品开辟了很多新市场。加之,垄断是良好经营的大敌,由于自由和普遍的竞争使垄断不可能普遍地确立起来,而良好经营,则因这种竞争,使每个人为了自卫而采用。大概50年前,伦敦附近的一些县镇,曾向议会请愿反对征收通行税的道路扩展到偏远地区。他们所持的理由是,这样那些偏远地区由于劳动力低廉,它们的牧草和谷物,将以比附近县镇低的价格在伦敦市场出售,而他们的地租将会因此下降,他们的耕作事业将因此衰退。然而,从那时起,他们的地租却增高了,而他们的耕作事业也改善了。
一块中等肥沃程度的麦田为人类生产的食物,比同等面积的一块上等牧场所生产的多得多。耕作麦田,虽然需要大得多的劳动量,但在收回种子和扣除所有劳动维持费用以后所剩余的食物量,也仍然大得多。所以,如果1磅肉的价格从来没有超过1磅面包,那么上述这种较大的剩余在任何地方都将具有较大的价值。它对农场主的利润和地主的地租都将构成一个较大的部分。在农业的原始期,情况似乎普遍如此。
但这两种食物即面包与鲜肉的相对价值,在不同农业发展时期是大不相同的。在农业的原始期,占据大部分土地的那些没有经过改良的荒野都被弃置给了牲畜。鲜肉比面包多,因而面包成为竞争性最大的食品,从而可卖得极其昂贵。据乌洛阿说,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四五十年前,4里亚斯,即1先令20个半便士是在两三百只牛中任选一只的平均价格。关于面包的价格他只字未提,这大概是因为这个并没有什么值得说的。他说,那边一头牛的价格,几乎和捕获它所消耗的劳动力价格相等,但谷物不花费大量的劳动的话,在任何地方都不会生长。而阿根廷位于拉普拉塔河上,拉普拉塔河当时为欧洲至波托西银矿的直接通路,在这样一个国家,其劳动的货币价格,不可能很低廉。但当国内大部分地区成为耕地的时候,情形却完全两样了。这时面包就比鲜肉多了。这时竞争转变了方向,鲜肉的价格变得大大地高于面包的价格。
此外,由于耕地的扩大,那些未经改良的荒野所饲养的牲畜已经不能满足对鲜肉的需求。因而许多耕地必须用于饲养牲畜和牲畜的催肥。所以牲畜价格,不但要足够维持饲养所需要的劳动,而且要足够支付土地用作耕地时地主所能收得的地租和农场主所能收得的利润。可是,未经改良的荒野地上所饲养的牲畜,与改良土地上所饲养的牲畜,在同一市场,比照品质和重量,以同一价格出售。那些荒野地的所有者因此得到了好处,同时由于牲畜价格的提高,他们的地租也得到了提高。不过在一个世纪以前,苏格兰高地许多地方的鲜肉价格和面包的价格相等,甚至比面包还要便宜。后来,英格兰和苏格兰统一,两者的结合打开了苏格兰高地的牲畜在英格兰的市场。现在,苏格兰高地鲜肉的平均价格是本世纪初的3倍,与此同时高地许多土地的地租也翻了3到4倍。现今几乎不列颠的每一个地方1磅上等的鲜肉目前通常都要值2磅以上的上等面包,在丰收的年月有时还要值3到4磅。
正是以这样的方式,在改良过程中没有经过改良的牧场的地租和利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改良了的牧场的地租和利润的调控,而后者又受到麦地的地租和利润的调控。谷物每年收获一次,而鲜肉作为一种收成,需要四五年才能长成。因此,由于一亩地生产的后一种食品要比前一种食品少得多,那么这个产量上的弱势就必须通过价格上的优势来补偿。不过如果补偿后剩余过多,更多的麦地就会改变成牧场;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部分的牧场就会又转而成为麦地。但是,必须知道,牧草和谷物在地租和利润上这样的均等,即直接生产牲畜食物的土地和直接生产人类食物的土地,在地租和利润上这样的均等,只有当一个大国的大部分土地经过了改良之后才能实现。就某些地方来说,情况却完全相反,牧场的地租和利润,比耕地的地租和利润高得多。
在大城镇附近,由于对奶牛和马的饲料的需求,又因为鲜肉的高价,使牧草价格增高得超过它对谷物价格的自然比例。很明显,这种地方性优势决不会扩散到偏远地区。
某些国家的特殊情况,有时使其人口变得非常稠密,以致这些国家所有土地,像大城镇附近的土地一样,所生产的牧草及谷物不能够满足其居民生活上的需要。因此,他们的土地主要用于生产牧草,因为这个比较笨重而庞大的商品不容易从远方运来,而人民的基本食品谷物,则一直是从国外进口。现今荷兰正是这种情况。在古罗马繁荣时代,古意大利相当大的一部分地区似乎也一直是这样。西塞罗告诉我们,老卡托曾说,在私人的地产经营中,饲养好牲畜是头等获利的事,饲养得马马虎虎是二等,饲养得不好是三等。他把农耕仅列在利润与利益的第四位。确实,在古代意大利位于罗马附近的那一部分地区,由于谷物经常是以免费或极低的价格分配给人民的,所以耕种的发展受到巨大打击。因为这些谷物来自被征服省份。这些被征服的省份,有的不缴纳赋税,而将其产物的110以国家的定价大约是6便士1派克出售给共和国,代替缴纳赋税。这种配售给人民的谷物,价格低廉,因此必然会降低从拉提乌木(古代罗马领土)运往罗马市场的价格,因而必然会降低其耕种的积极性。
此外,在一个以谷物为主要产品的开放国家里,一块圈得很好的草地地租的价格常常高于附近地区任何一块麦地的地租价格,因为圈地便于饲养耕畜。因此圈地的高地租,并不是出自其自身的产品价值,而是出自牲畜耕种的麦地的产品的价值。假若邻近土地全被圈,那高地租很可能就会跌落。现在苏格兰圈地地租的高昂,似乎就是由于圈地太少,只要圈地多了,这种高地租就会下降了。圈地的好处对于牧畜要比对于耕种更大些。它不但可以节省看守牲畜的劳力,也使牲畜由于不受守护人或守护狗的惊扰,吃得更好。
但是在没有这种地方性优势的地方,谷物的地租和利润,或其他共同植物产品的地租和利润,对草地地租和利润的调控就必须根据土地的性质自发地进行了。
同一面积的土地,仅仅使用天然牧草,所能饲养的牲畜是比较少的,而使用芜菁、胡萝卜、卷心菜等人工牧草以及其他代用品所能饲养的牲畜便比较多。可以想象得到,这样必然会略微降低在一个进步国家中鲜肉对面包价格中的优势。而且,事实上似乎如此,至少可以相信,伦敦市场上鲜肉对面包的相对价格,现今比上世纪初期低得多。
伯奇博士在他所著的《亨利王子传》的附录中,给了我们一份王子通常支付的鲜肉价格的详细统计。上面记载了一头重600磅的牛的四条腿肉通常值大约9镑10先令,即每百磅值31先令8便士。亨利王子是在1612年11月6日去世的,享年19岁。
1764年议会曾调查当时食品价格高涨的原因,在这次搜集的许多证据中,有一个弗吉尼亚商人证实:他于1763年3月备办船上食物,支付每百磅牛肉24先令至25先令的价格,他认为这是平均价格。而在物价高的年度,即1764年,对于同等质量和数量的牛肉,他却支付了27先令。然而,1764年这样高的价格,却比亨利王子所支付的平均价格还低了4先令8便士。而且应当指出,为远道航海而购买的适于腌制贮藏的牛肉,一定是最好的牛肉。
亨利王子所支付的价格是整头牛的价格,每磅3又45便士,那是包括上等或下等肉块的平均价格。所以,按此推算,当时上等的牛肉零售每磅不会低于4便士半或5便士。
在1764年议会作调查时,作证人都说,当时上等牛肉的上好肉块的零售价格,每磅为4便士到4又14便士,而下等肉块的价格,每磅为7个硬币即2便士半或2又34便士。而且据说这个价格比同样的牛肉在3月份的售价每磅约高半便士。不过即使是这样高的价格,也比亨利王子时代的平均零售价低廉得多。
上世纪的头12年间,温莎市场上上等小麦的平均价格,每夸脱(合9温彻斯特蒲式耳)为1镑18先令3又16便士。然而,在1764年前12年(包括1764年)内,同一市场上上等小麦的平均价格,每夸脱为2镑1先令9便士半。因此,小麦价格在上世纪头12年内,比它在1764年前的12年(包括1764年在内)内便宜得多,而鲜肉价格却高得多。
在所有大国中,大部分耕地都用来生产人类的粮食或牲畜的饲料。这类土地的地租和利润,支配其余所有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假若用以生产某种特殊产品的土地,提供了比上面少的地租和利润,那么,马上就会转而用于生产谷物或牧草。若能提供更多的地租和利润,那么部分麦地或牧场不久就会转而生产这种特殊产品。麦地或牧场的地租和利润调节所有其他土地的地租和利润。
为使土地适合于特殊产品的生产,不是要求较多的原始费用用于改良土地,就是要求每年有一定的费用用于耕作。这些产品看来通常比谷物或牧草能提供更多的地租和更大的利润。不过这个优势不会超过对其投入费用的合理利息或补偿。某种其他用途的地租和利润在表面上较高,实际只是较大支出的利息。
就种植啤酒花、果树及蔬菜的土地来说,地主的地租和农场主的利润,通常都大于种植谷物或牧草所得。但是,使土地适合于这种栽植,需要有更大的费用,所以地主应得到更高的地租。此外,这种土地,需要更细致更加有技术的管理,所以农场主也应得到更高的利润。况且,这些作物,至少是啤酒花和果树的收成,是很不稳定的,所以,其价格必须提供类似保险的利润的某种东西,以补偿所有意外损失。这些种植者的生活条件通常都相当简陋而且花费不多,这些可使我们确信,他们的极大技能,通常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且他们的技术被许多有钱人学了作为娱乐。所以,用它来谋利的人得不到很大的好处,因为那些应该成为他们产品的最好顾客通常都自己种植各种珍贵花木。
地主从这种改良中所享得的利益,似乎都仅仅足以补偿改良所花的费用。就古代耕作来说,除葡萄园外,农场中能提供最有价值产物的部分,似乎是便于浇水的菜园。大约2000年前,被古代人称为农业技术之父的德莫克里特斯,写了关于这方面的著述。他认为,把菜园绕以围墙,是不聪明的办法,因为菜园的利润,不能补偿修筑一道石墙的费用,而砖块(我猜测他是指用太阳晒的土砖)又由于雨水的冲刷以及冬日风暴的侵袭需要不断修葺。科卢梅拉引用德莫克里特斯的这个论断,他没有反驳他,只提出一个极端节省的办法,那就是用多刺的植物编成一个篱笆把园子围起来。他说,根据他的经验,那是既持久又不易被侵入的篱笆,然而在德莫克里特斯时代,一般人民似乎还不懂得这个方法。科卢梅拉的这个意见,首先为瓦罗推荐,以后又为帕拉迪阿斯采用。根据这些古代农事改良者的评论,一个菜园的产品似乎仅足以支付那异乎寻常的栽种方法和浇水的费用。在离太阳很近的国家,那时的人们和现在一样都认为,最好有一条可以控制的水流可以把水转送到菜园的每一角落。欧洲今日大部分地方的菜园,依旧采用科卢梅拉提倡的围篱方法。在不列颠及其他西方国家,若没有围墙,便不能获得上等的水果。因而这些上等水果的价格必须足以支付建筑和维持那些不可缺失的设施的费用。用果树作成一道墙把菜园子围起来,这样就使不能从生产物来补偿围墙建筑和维持费用的菜园,也得到圈围的好处。
种植得好且培养完善的葡萄园,乃是农场中最有价值的部分,这在古代农业中就像现代所有生产葡萄酒的国家中一样,似乎成为一个无人质疑的信条。但据科卢梅拉说,种植新葡萄园有无利益,在古代意大利农民中却是一个普遍争论的问题。科卢梅拉和一个对所有新奇耕作物的真诚爱好者一样,决然赞同种植新葡萄园,而且通过利润与费用的比较力图证明种植新葡萄园是一种最有利益的农事改良。然而,关于这种新产业计划中利润与费用的比较,通常是很不可靠的,而在农业中尤其如此。如果这种种植所得的利益,都是如科卢梅拉所想象的那么大,那么就不会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大量争论。而且直到现在这也依然是各葡萄酒生产国之间争论不休的问题。确实,有关农业方面的作家,即高级耕作的爱好者和鼓吹者似乎通常都倾向于与科卢梅拉站在一起支持种植新葡萄园。法国一些老的葡萄园主对阻止任何种植新葡萄园的焦虑,似乎也是对那些作家意见的支持,并表示那些有经验的人,都觉得现今在法国种植葡萄,比栽种其他任何植物更有利可图。可是,同时似乎也表示,从另一方面看来,葡萄园的优越利润,如果不受限制葡萄自由培植那些法律的庇护,就不能持续下去。1731年,他们获得了从议会通过的法律:凡未经国王特许,禁止种植新的葡萄园和复垦老葡萄园。停种了两年的葡萄园只有经过州长对该州土地的调查,证明该州的土地不适宜种植其他植物后,才获得国王的特准。据说,当时发布这法令的理由,是谷物、牧草的缺乏和葡萄酒的过剩。但是,葡萄酒过剩,如确是事实,那么它就会使这种种植的利润降落到牧场和谷田的利润的自然比例以下,这样无须上述法令便能有效地阻止新葡萄园的种植。关于所谓葡萄园增加,招致了谷物缺乏,我们知道,就法国来说,在土地适宜于生产谷物的葡萄产州,谷物耕种得比其他各州更精细,在勃艮第和吉延是如此,在上郎格多克也是如此。前者的种植雇佣了众多的人手,同时通过对后者的产品提供充分的市场,必然也就鼓励了后者的种植。减少有购买力的人数无疑是对鼓励谷物种植的一种极不可取的权宜之计,它就如同用挫伤制造业的办法来促进农业的政策一样。
因此,为了使土地适宜于其种植而要求较多的原始改良费用,或者每年要求更多的耕种费用的产品,纵使往往大大超过谷物或牧草的地租和利润,然而当它们也仅能对这超额费用进行补偿时,那么其地租和利润实际上也是受普通作物的地租和利润的支配。
诚然,有时也发生这样的情况,适合于栽种某特殊作物的土地过少,不够供应其有效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其全部产品就只能出售给这样的人:愿意支付的价格略高于这种产品从栽培到运往市场所需的地租、工资和利润,这些地租、工资和利润均按照其自然价格即大部分其他耕地支付的价格来计算。在这种价格中,除去改良及耕作的全部费用后,所剩余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和谷物或牧草的同样剩余部分保有固定的比例,而且可在任何程度上超过。而这超过的部分中的大部分自然而然地归于地主的地租。适于生产特殊商品的土地可能有垄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