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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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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市一切同业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记在公共登记簿的规则,就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因为这把本来也许无法结识的个别人联系起来,并使同一行业每一个人都能借此获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业的人捐些钱,以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妇的规则,由于要他们处理一个共同利害问题,就使这样的集会必须要举行不可。

同业组合,不但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使多数通过的决议案对全体有拘束力。就自由行业说,除非同业者全体同意,否则不可能结成有效的组合,而且这组合只在各个人意见继续一致的时间内,才能继续存在。而就同业组合来说,能依多数决议制定规则,并附有适当的惩罚条款。这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结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说,为了更好地管理行业,同业组合是必要的。这是全无根据的话。对职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监督,不是他们所属的组合的监督,而是他们的顾客的监督。使职工不敢欺诈懈怠的,乃是对失业的恐惧。排外的组合,必然削弱这种监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组合,一批工人,不论好坏,都得雇用。所以在许多有组合的城镇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业上,也不能找到差强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强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须在郊外定做,那里的劳动者没有排外特权,只凭本领。但你得把他们制成了的物品,秘密运入城镇。同业组合是不必要的,它会腐蚀工人。

这样,欧洲的政策,由于使某些职业中的竞争限于此愿加入者为少的人数,就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其超过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种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行业的竞争。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苦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贫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帮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帮工的工资,却可正当地视为有同一性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取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14世纪中叶还是5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10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4便士,泥水帮工的工资一日3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1先令所含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9便士所含银量。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多。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23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相等。安妮女王第12年第12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给予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库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镑,也不得少于20镑。”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40镑的,即被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20镑,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20镑。伦敦的制鞋帮工,有的却每年可得40镑。同市中,任何种类的勤勉劳动者,每年所得,几乎都在20镑以上。20镑这数额,却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教会下级职员的境况,虽很穷困,但由于薪俸的优厚,和其在教会中的尊严,却能保持教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这种职业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补偿他们金钱上报酬的微薄。在英格兰及一切罗马天主教国家,教会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数,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使我们确信,就一个有那么大声誉,而受教育机会又是那么容易取得的职业来说,要获得一般薪俸的希望,便诱使相当多的有学问和品行端庄的人充当圣职。因而,只是优厚的薪俸等维持了英格兰教会和罗马天主教会的光荣。

而就全无固定薪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来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么这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也就会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像现在那样受尊重。同样的原因如果存在的话,也会降低律师和医师的报酬。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被教育出来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传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实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从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如果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加贫苦的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在从前还没设置这种奖学津贴,使贫困子弟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时候,卓越教师的报酬,似乎就比上面所说的多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曾谴责当时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对他们的学生作极堂皇的承诺,说要把学生训练成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对这样重大的功劳,他们只要求4迈纳或5迈纳那么微薄的报酬。”他继续说:“教人智慧,自己无疑地应当是有智慧的。但是,一个人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这样高的货色,一定会被人认为是大愚。”在这里,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报酬,确实没有夸张的意味。我们可相信,当时教师的报酬,正是他所说的那么多,4迈纳,等于现今13镑6先令8便士;5迈纳,等于16镑13先令4便士。雅典当时对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必定不少于5迈纳。苏格拉底自己向学生每人要10迈纳,即33镑6先令8便士。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有100个学生。我认为,100个是他在一个时期所授的学生数,即来听他一系列连续讲演的人数。像雅典这么大的城镇,像苏格拉底这样出色的教师,像他所教的又是当时那么流行的修辞学,学生100人,并不算太多。所以,对于每系列连续讲演,他必定得到有1000迈纳,即3333镑6先令8便士。在另一个地方的普鲁塔克说,他的通常讲学报酬,有1000迈纳。当时其他许多卓越的教师,似乎都曾获有大宗财产。乔治阿斯曾以纯金制成自己的金像,赠给德尔菲寺堂。我们不可认为,他自己的金像,与其身体是同样大。乔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当时其他两位有名的教师,即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图看来,都很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阔绰。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王子的师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对他报酬的丰厚,那是一般所公认的。但亚里士多德却以为,回到雅典再开学园,更为划算。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没有此后数十年那么多。此后数十年,竞争的结果,也许使教师劳动的价格,以及世间对他们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杰出的教师所享受的报酬和尊敬,似乎总是比今日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迪以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使节的尊严,真令人羡慕。当时雅典虽失去了以前的壮观,但还是个独立有名的共和国。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伦人,以嫉妒外人充当公职著称的雅典人,居然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卡尼阿迪,足见他们对这位大师尊敬到了什么程度。

上述那样的不均等,从全体看来,对社会大众也许是利多害少。公职教师的地位虽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学艺教育费的低廉,确实是一种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职教师地位的降低。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学校和学院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么大众由此获得的利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其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

学徒法令,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到其他地方。

我们时常看到,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获得高工资,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满足于最低的生活费。前一种制造业,处在前进状态,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后一种制造业,处在衰退状态,劳动者的过剩,不断增加。这两种制造业,有时是在同一城镇,有时是在同一城镇的邻近地方,但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在前一种情况下,有学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协助。在后一种情况下,有学徒法令和排外的组合,妨害其相互协助。可是,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制造业,操作很类似,假如没有此等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职业转到另一职业。例如,织素麻的技术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略有差别,但因为这差别极其有限,麻织工或丝织工,也只要学习数日,就能成为差强人意的毛织工。因此,假如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任何制造业陷于衰退状态,该制造业的劳动者,可改就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之一,而他们的工资,在繁荣的制造业中不会过高,在衰退的制造业中,就不会过低。诚然,英格兰今日麻布制造业,通过特别法令而开放了,人人都有从事这行业的自由,但由于该业没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大力推广,所以这对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好请教区救济,或以普通劳动者的资格从事劳动。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人,而不大适合于做普通劳动者。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宁愿请教区救济。

妨害劳动者自由流动的东西,也同样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妨碍资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动,在程度上小于它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不论何处,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比贫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劳作的特权容易得多。阻碍劳动流动的东西也阻碍资本流动。

我相信,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是欧洲各地共有的现象。而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所特有的现象。自有济贫法以来,贫民除了在所属的教区内,就不易取得居住权,甚至不易找到工作的机会。同业组合法规所妨害的,只是技工和制造工人劳动的自由移动。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妨害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英格兰的乱政恐怕以此为最甚。我现在就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也许会有一些用处。在英格兰,劳动的自由移动还受到济贫法的影响。

英国贫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毁的结果,是贫民得不到此种施舍。后来,虽几经设法救济,但均无效果。伊丽莎白女王34年,颁布第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并规定每年任命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通过教区税,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金额。

按这法令,各教区都不得不赡养所辖境内的贫民。但一个人怎样才算是所辖境内的贫民呢?这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时间内,有各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13年及14年的法令,才确定下来。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持续不断在某个教区居住40天,就可取得该教区的户籍。但在这40天期限内,如果教区委员会或教区中专管贫民救济的人员对他们指控时,将会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后合法居住处所的教区,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10镑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教区委员会交出令他们满意的担保金。

据说,这种法令曾经产生过一些欺诈行为。教区职员有时贿赂区内贫民潜赴其他教区,并在其他教区居住40天,获得户籍,以图脱去原属教区户籍。为矫正此种弊端,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了以下的规定:不论何人,在新教区获得户籍所必需的连续居住40天,一律以他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报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之日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教区,未必都像他们对其他教区那样公正办事。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他们有时默许他们闯进,接受书面报告而不采取任何适当处置。由于教区各居民为自身利益,都要尽可能阻止这样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规定:40天的居住期从书面报告在教堂于星期日做礼拜后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40天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于使移住人获得户籍,而在于使人不能潜入教区,因为交报告书,只是给这教区以迫令他回到原教区的权力。但是,如果一个人有那样的地位,以致实际上能否迫令其回到原教区很有疑问,那么他交报告书,就迫使教区在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第一,连续居住40天后给予户籍;第二,命令其回到原区,以伸正义。”

谁都不能按这4种办法中头两个办法取得户籍,而只能通过教区全体人民的行动,取得户籍。教区人民都很清楚,把一个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等办法收容进来的结果是怎样。其中两种对穷人不可能。

没有一个结了婚的人能够按照后两种办法中的任何一种获得居住权。因为当学徒的很少是结了婚的,同时又明令凡已婚佣工不得由于受雇1年而取得居住权。采用通过服务取得户籍办法的主要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1年为雇用期的老习惯,该习惯,从前在英格兰是那么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佣期间解释为1年。但是,雇主未必都愿意因雇用佣工1年,便给他以户籍,而佣工也未必都愿意因被雇1年而取得新户籍,因为最后的户籍取消从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失去他们出生地即父母亲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户籍。其他两种对结过婚的人也不可能。

显然,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他的技能进入新教区时,不论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10镑的土地——这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是无法办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证解除原属教区户籍和2个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否则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可随时令其退出。诚然,保证金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他们所要求的,不可能少于30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30镑的世袭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够作为脱离原户籍的担保。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30镑保证金,而且实际上所要求的往往比这数额大得多。对所有独立的工人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几乎完全被那些不同法规所剥夺了的劳动流动的自由,于是发明了证书。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不论是谁,要是持有他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由该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2名治安推事认可,并注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么他所移向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成为负担的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实际上成为负担时才可令其迁移,在那种情况下,发给证书的教区,有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费的义务。为使持证者所要居住的教区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须租有一年租金10镑的土地,或自行为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这样,他就不能通过交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向教区纳税而取得户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项证书的人的佣工或学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区内取得户籍。发明了签发证书,使人们能够在教区居住,不会被驱逐,但也没有户籍。

虽然证书只证明领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证明领证者的善良操行,但这证书是否发给,是否收纳,完全由教区职员自由裁决。据伯恩博士说,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议,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认为这是个非常离奇的建议,拒绝了。法院拒绝迫使穷人监管人发放证书。

我们发现在英格兰彼此相距不远的地方劳动价格极不平衡,这可能就是由于居住法造成的。因为居住法阻碍没有证书的穷人自由地从一个教区转移到另一个教区。诚然,健康而勤勉的独身者有时也可以由于宽容而无证书在其他教区得到居处,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种尝试,就不免要为大多数教区所斥逐。而独身者,要是后来结婚,也将同样被斥逐。因此,在英格兰,不能像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没有障碍的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区劳动力的过剩得到补救。在这些国家,在大城镇附近或在对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方,工资有时高些,而距此等地方越远,工资越接近于那个国家的工资一般水平。但像英格兰邻近各地方的工资,有的时候突然发生的莫名其妙的差异,却是别处没有的。在英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超越国家间由高山脉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全然不同。这项法律也是英格兰劳动价格极不平等的原因。

我将用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过去,最初开始是以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律,然后以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规定工资率,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被废除。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地。”

不过,国会的特别法令有时仍然企图要去调控个别行业的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付2先令7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课以重罚。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会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通常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工人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工人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工人。法律如果是公平的,就得以对付工人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工人们抱怨那种规章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奋的工人与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立足点上。看来他们的这种抱怨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古时候常常通过调控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比率来调控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是这种旧习惯的唯一残余。在有排他性同业组合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但在没有组合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大得多。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矫正法律上这个缺陷。但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也没有什么大的不便,而在现在还实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不见得有什么大的利益。不过在苏格兰的大部分城镇,都有面包师的组织,他们要求垄断权,虽然他们并未得到严格的保护。也曾通过规定法定价格来规定利润,面包的法定价格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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