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02(第1页)
第十章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02
苏格兰仿麻绒主要是由受雇的其他佣工进行生产,他们赚得的生活资料贫乏,要靠兼做其他的工作来维持生活。在苏格兰,一星期能赚得20便士的纺工,就可以被称为好的纺工。
在富裕国家市场一般都很广阔,以致任何一个行业,都够容纳投入这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以另一种职业获得少许利益的情况,多半在贫国才有。然而,和上面有点相像的下述情况,却也出现于一个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比伦敦高的城镇,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能租到一个设施齐全而租金却又便宜的分租房的城镇,也要首推伦敦。伦敦的分租房,不但比巴黎便宜得多,而且就质量相同的房屋来说,也比爱丁堡便宜得多。也许使人觉得惊奇的是,全房租金的高昂却成为分租房租金便宜的原因。一切大城镇房租的高昂,基于数种原因:劳动力昂贵,一般必须由远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占有垄断者地位的各个地主,对于不良街市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有比最优良农田百亩的地租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民所特有的风俗和习惯,每一个家庭的主人必须租赁从上到下一整套房子。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住宅一语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城市的那一个区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其家属的住所。他把中间两层,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靠生意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指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然而在巴黎和爱丁堡出租房屋给房客的人通常都是没有其他生计的人,因而房租的价格就不仅需要支付整个房屋的租金,还要支付房主的全家生活费用。
第二节由于欧洲的政策所造成的不平等
即使在完全自由的地方,如果上述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条件有缺陷,都可能造成劳动与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或不利的不平等。但是欧洲的政策,由于不允许事物的完全自由,所以产生了其他更为严重的不平等。
这些不平等是由以下三种方式造成的:第一,限制参与某种行业竞争的人数,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的人数;第二,在其他行业中,使其从业人数增加到超过自然进入这些行业的人数;第三,阻止劳动和资本从一个行业转到另一个行业,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通。
第一,欧洲的政策通过限制某些行业的竞争人数,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的从业人数,从而造成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总体上有利或不利的不平等。限制某些行业中的竞争。
达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就是同业公会享有的特权。
一个有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所享有的特权,必然会限制其所在城市中该行业的竞争,只让那些享有本行业自由的人才能从事该行业。一般获得这种自由的条件是,在本市给一个资深的师傅当过学徒。同业公会的规则,有时规定任何一个师傅准许带的学徒的人数,并且几乎都规定了每一个学徒必须做满的年限。两种规定的目的都是限制竞争,使其从业人数少于不加限制时准备进入该行业的人数。限制学徒人数是直接的方法,而规定学徒年限则是较为间接的限制方法,但由于增加了教育支出,所以同样有效。
在谢菲尔德,同业公会的规则规定,一个道具工匠师傅在一个时期内只能带一名学徒。在诺福克和诺里奇,一个纺织工匠师傅同时只能带两个学徒,违规者每月向国王缴纳罚款5英镑。在英格兰的任何地方或其殖民地,一个制帽工匠师傅同时只能带两名学徒,违者每月缴纳罚金5英镑,一半交与国王,另一半交与任何向法庭投诉的人。这两项规定虽然已由王国的公法加以确认,但显然是受到制定谢菲尔德规则的同一个同业公会精神所驱使。伦敦的丝织工匠组织及其同业公会成立不足1年,就规定师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带两名学徒。后来,由国会的特别法案把这个规定予以撤销。
在整个欧洲,在大多数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中,7年是历年所规定的学徒年限。所有这些同业工会过去统称为大学,这的确是任何一种工会组织都合适的拉丁名称。铁匠大学、裁缝大学等等,常常在古代城市的宪章中见到。当现在特别称之为大学的某种特别同业公会组织在最初创立时,为了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须学习的年限,显然是从一般行业的学徒年限中抄袭而来,因为一般行业的同业公会要古老得多。就像在一般行业中,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在一名有资格的师傅手下干满7年才有资质成为一名师傅并带领学徒一样,一个人也得在一名资格的博士(老师)手下学习7年,才能在文理科中成为一名师傅、老师或博士(这些词在古代都是同义词),并且可以带领自己的学生或学徒(这些词在古代也是同义词)。
在伊丽莎白五年颁布的一项称为《学徒法》的法律中,规定一个人想要将来在英格兰开设手艺、工艺或技艺工作,就必须至少先当7年的学徒。从前是许多同业公会自己制定的制度,现在已经变成英格兰所有行业中的普遍、公开的法律。虽然法律的文字很笼统,似乎包括了整个国家,但根据解释,其法律效应仅限于城市。而在乡村,一个人可以从事多种不同职业,尽管他在哪一行都没有做满7年的学徒,不过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必须有这样的人口,并且这类人口的数量尚不足以为所有行业提供足够的人手。学徒法要求在英格兰全境实行七年学徒制,但仅仅限于城市。
根据对文字的严格解释,这项法律只对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就已经在英格兰确立的行业起作用,从来没有波及新兴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一些区别,这些区别从治安规则的角度来看,愚蠢至极。例如,曾经判定,一个马车制造者不被允许自己制造车轮,也不许雇佣帮工制造车轮,而只能从车轮制造商那里购买车轮,因为车轮制造业在伊丽莎白5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是一个车轮制造师,虽然从来没有做过马车制造师的学徒,但却可以自己制造或雇佣帮工制造马车,因为马车制造业不在这项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在制定这项法律时,英格兰也还没有马车制造业。在曼彻斯特、伯明翰、伍尔夫汉普顿的许多制造业也因为这一原因,不属于该法律所限制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在伊丽莎白5年以前同样不存在于英格兰。而且只限于法律通过时已经建立的行业。
在法国,学徒年限在不同城市和不同行业间不尽相同。在巴黎,大多数行业所要求的学徒年限一般是5年,但是任何人在获得师傅资格从事这一行业以前,必须在许多行业中当5年的帮工。在此期间,他被自己的师傅称为伙伴,而这个期限本身也是他的合同期限。法国的年限彼此不同。
在苏格兰,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通常的学徒年限,因此不同的同业公会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学徒期限较长的地方,一般可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补偿这部分。在大多数城市里,还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来购买参与任何一种行业的自由。亚麻布和大麻布(苏格兰的主要制造业)的纺织师,以及附属于他们的所有工匠,如车轮制造师、纺车制造师等等,可以不缴纳任何罚金而在任何一个自治的城市从事自己的本行。在所有自治城市里,所有人都有在规定日期出售肉制品的自由。学徒的年限在苏格兰一般为3年,即使是在某些非常精细的行业里也是如此。我还不知道欧洲还有哪个国家同业公会的规定是这么不严格的。苏格兰也一样,那里的规定不很严苛。
每一个人对他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所有其他财产权的原始基础,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的世袭财产,就是他双手的力量和技巧。阻止他用他认为合适、而又不伤害他人的方法去运用他的力量和技巧,显然是对他最神圣的财产权的侵犯。这是对工人及对可能有意雇用他的人的正当自由的侵犯。这一方面妨碍了工人按照他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工作,另一方面又妨碍了其他人按照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雇佣他。对于雇佣他是否合理的判断,肯定应当由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雇主去裁定。法律制定者假装担心他们雇佣了不合适的人,显然是既无礼又苛刻的。所有这类规定是既无礼又苛刻的。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不能保证出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制造品都是合格的。当出现这种产品时,一般是由于欺诈行为,而不是由于缺乏能力。即使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欺诈行为。必须有非常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器皿上纯度的标示,麻布和呢绒的检验标志,比任何学徒法规都能令人放心。人们一般只看这些标记,而从来不会去过问制造这一产品的工人学徒年限是多久。长久的学徒年限不能保证不出伪劣产品。
规定很长的学徒年限,对培养年轻人的勤劳习惯也没有好处。一个按件计酬的帮工可能很勤奋,因为他从自己的勤劳中得到了好处。一个学徒可以很偷懒,并且几乎总是在偷懒,因为不偷懒对他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低级职业中,劳动的快乐在于获得劳动报酬。凡是能够最快地享受劳动快乐的人,也是最快对劳动产生兴趣的人,并且能较早地养成勤劳的习惯。一个年轻人在长时间内不能从劳动中得到好处,自然会对劳动产生厌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当学徒的儿童,一般的学徒年限都比通常的学徒年限要长,这也导致了他们一般都变得懒惰和无能。也不能鼓励青年人勤勉。
在古代,人们对学徒制一无所知。在每一部现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的相互义务都占据了很大篇幅。《罗马法》对这种义务却只字未提。我不知道在哪一部希腊文或拉丁文著作中曾表达了我们现在称之为“学徒”的概念:一个佣工在一定年限内,约定在某一个行业里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他的师傅将教他学习这个行业。
长期的学徒年限完全没有必要。比普通行业高超许多的技艺,比如钟表制造业,并不包含要求长期学习的秘诀。诚然,这类美妙机械的首次发明,甚至是那些用来制造钟表工具的发明,无疑是深刻思索和长期实验的结果,可以理所当然地被看做是人们智慧最可喜的结晶。但是,当这两样都已经被发明出来并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后,要详尽地向学徒讲述如何发明和运用这些工具以及如何制造钟表,就只需要几个星期的课程,甚至是几天。在普通机械行业中,上几天课完全足够。诚然,即使在普通行业,仍需要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灵巧的技艺。但是,如果一个青年人一开头就作为一个帮工工作,按他所完成的工作量得到相应的回报,并且对由于笨拙和缺乏经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那么他就会更加勤勉,更加用心地操作。用这样的方式,对他的教育一般会进行得更加有效,也不那么令人生厌和费钱。诚然,师傅会有所损失,他损失的是原本可以节省下来的学徒的七年工资,或许到头来学徒自己也有所损失。在一个相对容易学习的行业中,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当一个学徒成为真正的工人时,他的工资也会比现在少得多。同一行业的竞争加剧,既会减少师傅的利润,也会减少工人的利润。行业、手艺、秘诀,全都会遭受损失。但是大众会是受益者,因为这样一来,市场上所有工匠制作的产品都会便宜许多。长久的学徒年限完全没有必要。
正是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导致的价格跌落以及从业人员的工资、利润下降,才会有同业公会的存在,并且大部分有同业公会规定。要建立一个同业公会,在古代欧洲的许多地方,只需获得所在自治城市当局的许可就行,不需要其他的授权。当然,在英格兰,还需要有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但是,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只是为了向其臣民榨取钱财而存在的,而不是为了捍卫一般的自由和反对这种压制性的垄断组织而行使的。只要对国王支付罚金,一般这种特许状就很容易得到。每当任何一类工匠或商人因为没有特许状能够作为一个同业公会而从事工作时,这个被人们称之为“伪基尔特”的不正当的同业公会,并不总是因此而解散,而是必须每年向国王缴纳一定罚金即可继续获得其行使强取豪夺特权的许可。对于所有同业公会及其认为是为了各自的管理而订立的规定,其直接监督权属于它们所在的自治城市。对它们实行的惩罚一般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自治城市这个更大的同业组织,这些附属的同业公会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或它的成员而已。
自治城市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商人和工匠手中,并且像他们自己所常说的那样,他们每一个特殊阶层的明显利益是为了防止市场上他们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总要使市场的存货不足。每一个阶层都急切地希望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乐于统一所有其他阶层的人民这样做。诚然,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每个阶层的人们都不得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市内其他阶层的人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但是,作为一种补偿,他们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也可以以同样的高价售出,所以,这样一来,反正都是一样的。在市内各个阶层之间的相互交易中,没有一个阶层因为有规章制度的存在而遭到损失。但是在他们与乡村的交易中,他们都是大赢家,而这种交易构成了使每个城市都获得支持和支付的全部贸易额。所用的是牺牲乡村以使城市得利的方法。
每一个城镇的全部生活资料以及其工业所需的全部材料都来自农村。城镇则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支付上述一切:第一,把部分材料加工制成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提高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城镇的粗制品或精制品的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从上述第一种商业所获得的利益就构成了这个城镇制造业的收益;它通过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便是它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利益的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章,只要会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会使城镇能以较少的城镇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这些规章,使城镇商人和技工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城镇与农村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城镇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年产物的大部分分配给了城镇居民,而较小的一部分分配给了农村居民。能用较小量的城市劳动的产品去得到较大量的乡村劳动的产品。
城镇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价格就是它每年输往农村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越高,输入品的买价便越低,城镇产业就更为有利,而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无须进行任何精密计算,只需通过一个简单而明显的观察就可断言,在欧洲各地,城镇里经营的产业都要比农村里经营的产业利润高些,优越些。在欧洲各国,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100个人从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城镇的产业,即商业和制造业,而发大财的。而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农村的产业,即改良和耕种土地以出产天然产物,能发大财的只有1个人。所以,城镇产业的报酬,必然比农村产业优异。城镇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比农村大。而资本和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它们自然会尽可能地流向城镇,而抛弃农村。
城镇的居民集中在一个地方很容易联合起来。这样一来,城镇中最不足道的行业,在某些地方也都联合起来。即在完全没有联合地方,他们一般都有联合的精神,换句话说,他们嫉妒外乡人,不愿意收学徒,不愿意把行业中的秘密传授给别人。这种联合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仅雇用少量人手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联合。比如,半打的梳毛工也许就需要雇用1000名纺织工来为他们工作。通过联合起来不收学徒,他们不仅可以独占这个职业,而且可以使整个毛纺织业成为一种从属于他们的奴隶,从而可以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使其高于按其工作性质所应有的工资。
农村的居民散居在偏远的地方,不可能很容易地联合起来。他们不但从来没有组织起来,而且也没有受到过同业公会精神的影响。他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村的主要职业,即农业。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像农业那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用各国文字写成的关于农业的不可胜数的书籍可以证明,连最有智慧、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们想从那些书籍获得一般农民通常都掌握的关于各种复杂操作的知识也是办不到的,尽管一些无聊作家在说到一般农民时,有时爱用轻蔑的话。反之,就普通机械行业来说,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数页的小册子里附加插图,作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法国科学院所刊行的工艺史,对于某些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此外,农业中不同的操作必须随着气候的变化以及许多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有所不同,这就比那些永远是一样或者几乎一样的操作,要求具有更多的判断力和更审慎的态度。
不仅农民的技术,即耕种的一般操作,而且农村的许多低级劳动所要求的技术和经验也都比大多数机械行业所要求的多些。对铜铁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质或几乎同性质的工具与材料工作。但用一队牛马耕锄土地的人,却使用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在各个时间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状况都是容易变的,都需要他运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普通庄稼汉,虽被看做愚蠢无知的典型,却几乎都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诚然,他不像城镇机械工人那么惯于社会交际,而他的声调和言语,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惯于考虑各种各样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终日通常只搞一两种极简单操作的人强得多。只要你因为营业的关系或因为好奇心所驱使,曾和农村下级人民与城镇下级人民多接触,你就会知道,前者实比后者优秀。据说,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比大多数技工和制造工人高。假如没有同业工会法规及工会精神从中作梗,各个地方也许都和中国、印度一样。
在欧洲各地城镇的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中的产业优越,并不是全然由于同工会和同业公会,其他许多规章也支持了它的优越性。对外国制造品和对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课以高关税,都倾向于助长这种优势。同业组合法规,使城镇居民能够抬高他们的制品价格,不必忧虑由于同国人的自由竞争而降低价格。而高关税的规定,使城镇居民不怕与外人的竞争。由这两项法规而产生的增高价格,不论何处,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他们对于这种垄断权的建立,几乎未曾反抗。他们通常不想结成组合,也不适于结成组合,而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和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利益。城镇产业的优越地位,由于其他法规而加强,例如对外国制造品课征高进口税。
英国城镇产业比农村产业优越的程度,过去似乎较现今为大。与上世纪或现世纪初叶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于工商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城镇产业所必然产生但直到最近才呈现的后果。城镇所累积的资本量,终于达到这么大的数额,以致把这么大数额的资本,使用在城镇所特有的产业上,就不能得到像往昔那么多的利润。城镇所特有的产业,与其他一切产业,同样有一定的限度,而资本增加,由于扩大竞争,势必使资本利润减低。城镇方面利润的减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高。要是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资本这样就散布于地面上,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使资本部分地回到农村来,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城镇中累积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都是城镇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说明,同时将论证,虽有一些国家,经这过程达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这过程本身是极缓慢、极不确定、极易遭到不可胜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而且,无论就哪一点来说,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的。至于这过程所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我将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做出详尽明了的说明。在英国,这种优越地位已经下降。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同业集会,不应该予以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