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和下西洋(第3页)
(52)《诸蕃志》上,《浡泥国》。
(53)《诸蕃志》,麻逸条。阿拉伯人于石晋天福八年(943)至苏门答腊见其地有华人甚多,从事耕植,而巴邻旁尤为荟萃之区。见其所著《黄金牧地》。
(54)《诸蕃志》,苏吉丹条。
(55)《诸蕃志》,三佛齐条。
(56)《岛夷志略》,龙牙门条,勾栏山条,马鲁涧条。
(57)马欢:《瀛涯胜览》,爪哇条。
(58)费信:《星槎胜览前集》,《满剌加国》。
(59)郑民:《菲律宾》,据刘继宣、束世澂《中华民族南洋拓殖史》引文。
(60)《明史》卷三二四,《爪哇传》;《殊域周咨录》卷八,《爪哇》。
(61)据《明史》卷三二四至卷三二五《外国传》。
(62)《殊域周咨录》卷八,《爪哇》。
(63)此据《明史》,《殊域周咨录》作昔里达,《东西洋考》作昔里八达剌八剌蒲。
(64)《殊域周咨录》卷八,《爪哇》。《明史》作洪武二年(1369)太祖遣使以即位诏谕其国,三年(1370)以平定沙漠颁诏,九月其王昔里八达剌蒲遣使奉金叶表来朝贡方物,宴赉如礼。五年又遣使随朝使常克敬来贡,上元所授宣敕三道。
(65)《皇明祖训》首章,第5页。
(66)《明太祖实录》卷二八:“吴元年(1367)十二月庚午置市舶提举司,以浙东按察司陈宁等为提举”;卷四九:“洪武三年(1370)二月甲戌罢太仓黄渡市舶司,凡蕃舶至太仓者,令军卫有司同封借其数,送赴京师。”
(67)洪武中曾一度废止,《明太祖实录》卷九三:“洪武七年(1374)九月辛未罢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船司。”永乐初复设,《明成祖实录》卷二三:“元年(1403)八月丁已,上以海外蕃国朝贡之使,附带物货前来交易者,须有官专主之。遂命吏部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隶布政司,每司置提举司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吏目一员,从九品。”“寻命内臣提督之。嘉靖元年(1522)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唯存广东市舶司。”(《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市舶提举司之职掌为“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办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蕃,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
(68)《明成祖实录》卷七五:“六年(1408)正月戊辰设交阯、云南市舶提举司,置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69)《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市舶》。
(70)《明太祖实录》卷四五。
(71)《明史》卷三二四《三佛齐》:“洪武四年(1371)户部言其货舶至泉州宜征税,命勿征。”
(72)《明成祖实录》卷二三六永乐十九年(1421)四月条:“连年四方蛮夷朝贡之使,相望于道,实罢中国。”《明宣宗实录》卷五八宣德四年(1429)八月条:“琉球国往来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馆谷之需,所费不赀。通事林惠、郑长所带番梢从人二百余人,除日给廪米之外,其茶盐醯酱等物出于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铜钱,及今未半年,已用铜钱七十九万六千九百有余,按数取足,稍或稽缓,辄肆詈殴。”卷六七宣德五年(1430)六月条:“庚午上谕行在礼部臣曰:闻西南请蕃进贡海舶初到,有司封识,遣人入奏,俟有命然后开封起运。使人留彼,动经数月,供给皆出于民,所费多矣。其令广东、福建、浙江三司,今后蕃舡至,有司遣入驰奏,不必待报,三司官即令市舶司称盘明注文籍,遣官同使人运送,庶省民间供馈。”此虽洪武以后之记载,但俱为常例,则此种情形洪武时即已有之明甚。
(73)《明史》卷三二四,《暹罗传》。
(7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
(75)《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五。
(76)《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
(77)《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
(78)《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上。
(79)见本书第247页注②。
(80)《明成祖实录》卷二七。
(81)《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82)《泾林续记》(《涵芬楼秘籍》本)。
(83)《泾林续记》(《涵芬楼秘籍》本)。
(84)《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