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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之农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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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隐匿丁粮,避免徭役,一切负担均归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参议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191)

或营充职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实录》卷八九记:

七年(1442)二月丁酉应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多之家,往往营充钦天监太医院阴阳医生、各公主府坟户、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

一面以其财力,兼并小农,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抚直隶工部尚书周忱言:“江阴县民周珪本户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顷,又兼并诱买小民田二百七顷五十余亩,诛求私租,谋杀人命。”(192)

因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更加以苛捐杂税之搜括,农民至无生路可走,甚至商税派征,其负担者亦为农民:

榷税一节,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额派税银四万二千五百两,铺塾等银五千七百余两,百分派于各州府持。于是斗粟半菽有税,沽酒市脂有税,尺布寸丝有税,羸特蹇卫有税,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头会而箕敛。(193)

负担过重,伶俐富厚点的也跟着一般地主的模样,诡谋图免,大部分的农民无法可处,只得辗转沟壑,沦为盗贼。侯朝宗曾痛论其弊云:

明之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灾祲加之,官吏之食渔加之,豪强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钱而入学校,百姓之黠者争营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诡之者二也。即以赋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积极而无告而学校则除矣,吏胥则除矣,举天下以是为固然而莫之问也。百姓之争入于学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为之矣。约而计之,十人而除一人,则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则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转加焉而不可穷,争诡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学校吏胥渐多而百姓渐少,是始犹以学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后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无可奈何者,不死于沟壑即相率而为盗贼耳,安得而不乱哉。(194)

除此以外,农民还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是当僧道,不过如被发觉,反要吃苦。如《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所记: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诏隶锦衣卫习工匠。

第二条路是抛弃土地,逃出做“流民”。

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195)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196)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的千分之一。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依照此例与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

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197)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做高利贷的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198)遇到灾荒时,地主便抬高利率,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不能如期偿还,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记: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左车右兒)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只好取消了这一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199)

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200)

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201)

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202)

于是小地主更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条:

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条:

处州地瘠人贫,其中小民,或因充军当匠而废其世业,或因官吏横征而克其资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渔其地,或因艰苦借贷而倍出其偿。恒产无存,饥寒不免。况富民豪横,无所不至,既夺其产,或不与收粮而征科如旧,或诡寄他户而避其粮差,激民为盗,职此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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