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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比多类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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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比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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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身体特征与心理特征相结合的观点出发,以力比多为基础,将人分为性欲型、自恋型和强迫型等三种,并认为混合型远多于纯粹型。而性欲——自恋型也许可视为最普遍的一种。这一分类有助于在正常与病理的沟壑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观察表明,人类个体可以通过几乎无法计数的方式达到对人性一般特性的认识。如果按照逻辑的顺序对人类众多的特性进行分类,首先必须确定分类的依据及观点。就此而言,身体特征毫无疑问地绝不逊于心理特征,最富价值的分类应该表现出身体特征与心理特征的有机结合。

然而,令人怀疑的是,我们现在是否能发现符合这一标准的类型——无疑我们以后能够做到,因为现在我们缺少依据。如果我们仅限于确定纯心理学的类型,力比多的情形应优先充当分类基础。当然,这种分类不应只建立于我们对力比多知识的掌握或假设,而应立足于现实的经验。现实的经验将澄清我们观察的混乱,并帮助我们达到对力比多的真正掌握。必须承认,这些力比多类型不应局限于身体的范畴,如果考虑到其他特征的话,我们可能会确立一套完整的心理类型,但是所有这些类型都不要顺应于临床现象。恰恰相反,它们必须包含根据我们实践判断属于正常范畴的一切变体情况。然而当它们发展到极端时,可能会接近临床现象,由此有助于在正常与病理的沟壑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既然力比多充满于整个心理器官,我们便可以区分三种主要的力比多类型。要对这三种类型给予命名远非易事,按照深蕴心理学(depth-psychology)的观点,我将它们分别称为性欲型(erotiarcissistic)和强迫型(obsessional)。[313]

性欲型特征很明显。属于这种类型的人其主要兴趣——力比多的大部分——在于爱,对他们来讲爱比被爱更重要。他们最怕失去爱,因此对他们所爱的人有特殊依恋。即便是从纯粹的类型上看,这种人也是极为普遍的。该类型与其他类型融合,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进攻性,因而产生变体。从社会及文化的角度看,这一类型代表了本我(id)的基本本能需要,而其他心理因素就变成次要的了。

第二种类型,我称之为强迫型——一个初看起来很奇怪的名称。这种类型以其超我(super-ego)的主导性为主要特征(超我在强大的压力之下从自我(ego)中分化出来)。该类型的人害怕失去良心(ce)而不是害怕失去爱。他们对内在的东西具有更大的依赖性,他们发展成了高度自我依恋的人。从社会的角度看,他们是文明的真正而又卓越的“保守器”。[314]

第三种类型,名正言顺地被称为自恋型,实在是贬义甚多的一个名称。在自我与超我之间没有紧张关系(的确,就这一类型的力度而言,很难对超我做出假设),并且没有性需要的优势。该类人的主要兴趣在于自我保护,他们具有独立性并不易受威胁,其自我中充满了大量的进攻性,并随时准备付诸行动;在**中对爱的偏好明显大于被爱。他们给人的印象是富有“个性”(personalities),尤其能帮助他人并充当领袖,为文化的发展提供新的刺激或摧毁已有的事态。

这些纯类型很难逃脱从力比多理论推论出的怀疑。但当我们转向混合型(mixedtypes)时(事实上观察到的混合型要比纯类型多得多),我们感到我们有坚实的经验基础。这些新类型——性欲强迫型、性欲自恋型和自恋强迫型——事实上似乎是对我们通过分析所了解的个体心理结构的最佳分类。如果研究这些混合型,我们就会发现我们长期以来就熟悉了的特征。在性欲一强迫型中,本能生活的优势因超我的影响而受到限制;对眼前人们的物品和对父母、老师及榜样的遗留品的依恋达到了极致水平。性欲一自恋型也许可视为最普遍的一种,它将对立面联合在一起,从而使之互相调和。与其他两种类型相比,这类人的自恋中攻击性及其行为占据了主导地位。最后,从文化的角度看,自恋强迫型是最有价值的一种变体,它既有独立于外部世界的能力,又能满足良心的需要而从事各种充满活力的活动,并加强了自我对超我的抵抗。

也许当有人问到这里为什么没有提及另一种混合型——性欲—强迫—自恋型时,人们可能以为他在开玩笑,但给予这种玩笑的回答则是严肃的。尽管从理论上讲这种混合型是可能的,但它已不能作为一种类型而存在,它也许是一种极端的形态——理想的和谐体。因此我们意识到,类型现象完全源自现实,按照心理的经济性原则(ey),在利用力比多的三种主要方式中,一种或者两种受到青睐,其他的类型必然做出牺牲。

另一个问题同样可能会提出,即这些力比多类型与病理学(pathology)的关系中,是否存在某些类型具有导致神经症(neurosis)的特殊倾向?如果是这样,哪种类型将导致哪种类型的神经症呢?回答是,力比多类型的确定并未增加对神经症起因的新的理解。经验表明,任何一种类型均可以不患任何神经症而存在。以一种心理机能的主导性为依据所形成的纯类型,似乎在表现纯特征(purecharacterological)方面具有优越性,而在考虑神经症的致病原因时,我们期望混合型能够提供更为有利的依据。但我认为,在未对这些类型做出仔细而认真的检验之前,还是不要妄下断言。

也许引证这样的材料是容易的,即性欲型易患癔症(hysteria),而强迫型易患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onalneurosis),但我们同样认为这种引论是不确定的。自恋型的人受到源于外部世界的挫折后,仍会患精神病(psychosis),尽管他们富有独立性,他们也会表现出犯罪所具有的重要的先决条件。

一个并不令人陌生的事实是,我们尚不能确切地知道神经症的病因学先决条件。致病的原因无疑是挫折和内部冲突:三个主要心理因素之间的冲突;作为两性人特征结果的力比多的冲突;性欲及攻击性本能之间的冲突。神经症心理学,应该努力去发现使得本来正常的心理生活过程成为病症的致病原因。

【注释】

[1]在《论**崇拜期》的论文中(1923e),弗洛伊德本人对这种情形及非连续性做了较详细的论述。

[2]精神神经症(psyeuroses),现代临**已不用此诊断名称,一律改用神经症(neurosis),有些学者将神经症又译为神经官能症、心理症。——中译者

[3]他对于**理论的放弃首次公布在一个较短的章节及本文的脚注中。以后不久,在《性欲在神经症病因中的地位》(1906a)论文的第二章中用更长的篇幅说明了这一点。在《精神分析运动史》(1914d)及《自传研究》(1925d)中他描述了自己对这一事件的反应。

[4][1920年之后的版本不再有该序言。]

[5][在以后的各版中都不再做这种区分。]

[6][这一脚注仅仅在1915年出现过]在1910年,即在第二版出版之后,由布里尔(A。Brill)翻译的英文版在纽约出版。在1911年,由奥希波(N。Ossipow)翻译的俄文版在莫斯科出版。[在弗洛伊德生前,亦有匈牙利文(1915)、意大利文(1921)、西班牙文(1922)、法文(1923)、葡萄牙文(1924)、捷克文(1926)及日文(1931)版出版。]

[7]本文中的内容选自下列学者的名著:克拉夫特·埃宾(Krafft-Ebing)、莫尔(Moll)、莫比斯(Moebius)、霭理士(Ellis)、施伦克诺辛(Sotzing)、洛温费尔德(L?wenfeld)、尤伦伯格(Eulenburg)、布洛赫(Bloch)和赫希菲尔德(Hirschfeld),特别是赫希菲尔德主编的《性过渡阶段年鉴》(JahrbuchfarsexuelleZwis)。既然从这些学者的作品中可以找到该主题的所有资料,故我在此就不详细引述了。关于性变态者的精神分析学研究资料则取自萨德格(Sadger)及我个人的发现。

[8][1910年增注]不幸的是德语中最合适的词汇“Lust”是歧义的,指需要及满足的经验;不像英语中的“lust”,要么指欲望,要么指快乐。

[9]这毫无疑问引自柏拉图对话录中阿里斯多芬所陈述的理论。在《超越快乐原则》(1920g)第六章的结尾再次提到了这一问题。

[10]要知道对性变态者估计的困难及尝试,可参照希尔思弗德的著作(1904)。

[11]一个人反抗性变态冲动的程度或许决定于暗示及精神分析的可能性。

[12]许多学者坚持认为,性变态者自述的性变态倾向出现的时间并不可信,因为在记忆中他们或许压抑了对异性的感情。精神分析通过对性变态的分析已证实了这一点。它发现,性变态者用记忆中的一些决定性变化填补了童年遗忘。[在1905年第一版中,这后一句话是:“要决定这一点,必须通过对性变态者的精神分析学调查才能实现。”]

[13]莫比斯(1900)认为,我们在对退化做出诊断时应当十分谨慎,因为它毫无实践价值:“如果我们对退化的广泛领域做些考察,因为它已在上面略显威力,那么我们将清楚地看到,对退化做出诊断价值甚微。”

[14]必须允许“同性恋者”的发言,他们认为历史上的一些著名人物是性变态者,甚至是完全性变态者。

[15]关于性变态的病理学研究已为人类学研究所取代。这一转变当归功于布洛赫,他强调在古代文明中就出现过性变态。

[16]关于生理性阴阳人的最近描述,可见特劳菲(Taruffi,1903)的著作及纽盖堡(Neugebauer)在《性过渡阶段年鉴》一书各卷中的许多论文。

[17]好像格雷(Gley)才是第一个用双性理论解释性变态的人(据6卷本的《性过渡阶段年鉴》的文献目录)。早在1884年1月,他就在《哲学周刊》上发表了题为《性本能畸变》的论文。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主张用双性理论解释性变态的作者,也用它来解释正常人,作为一种逻辑结果,他们认为性变态是发展受挫所致。薛瓦利埃(Chevalier,1893)就表达了这种思想。埃宾(Krafft-Ebing,1895,第10页)认为,有许多观察“至少证明第二中枢是存在的”(即异性中枢)。阿尔都因(Arduin,1900)认为,“每个人身上都有男性因素和女性因素(见希尔思弗德,1899),但根据他是男性还是女性,一种因素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于是性别特征才可区分。”赫尔曼(Herman,1903)证明,“每个女人身上都有男性因素及特征,男人身上则有女性因素与特征。弗利斯(1906)曾主张双性观念(性的双面性),这是他首创的,但从专业领域看,双性的假设应归功于威因格尔(Weininger)。他是一位哲学家,英年早逝,这一观点成为论精神错乱的一书的基础(1903)。以上所述足以表明弗利斯的主张是毫无根据的。

[18][弗洛伊德关于双性理论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弗利斯,但他忘却了这一事实,在《日常生活心理病理学》第七章中,他曾举过这方面的例子(1901b)。但他认为,弗利斯的观点不能解释压抑,见“孩子挨打”(1919e)第六部分中间的讨论。详情见克利斯(Kris)《弗利斯通信集》引言的第四部分(弗洛伊德,19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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