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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研究008(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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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常发现过去曾经健康的青少年,(尽管他们是兴奋的)但到青春发育期间却患了癔症,我们必须反躬自问,是否不是天生存在的发育过程可能不产生癔症的倾向。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归因于较多的因素,而不只是因为兴奋量的简单提高。性成熟作用于整个神经系统,普遍地增加了兴奋性和减少了抵抗性。我们是从观察没有患癔症的青少年中明白这一点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性成熟也确定了癔症的倾向,也因此而构成了神经系统的这种特征。说到此时,我们已认识到性是癔症的主要因素之一。我们明白其所起的作用还是相当大的,并且以特别不同的方式构成了此病。

如果癔症直接有天生发展的基础,而不是来自于观念性的因素,那么其特征也不可能像现今有些癔症所表现的是以观念性为主的方式。那么什么才是较真正的癔症性的而不是特征的?它们是能够用来建立诊断的一些特殊症状的发现物,但它们又恰恰不是观念性的;但是,如果癔症的基础是整个神经系统的一个特性,则观念产生的情结,即由心理因素所决定的症状,犹如一个建筑物有赖于地基一样,是患癔症的基础。这是一个几层楼的建筑物。正像我们如果要区分出不同层楼的设计,我们只可能去理解这个建筑物的结构一样,我认为对我们来说,为了理解癔症,我们注意症状因果关系中不同类的并发症是必要的。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试图用简单的因果关系解释癔症,我们将会发现总是留下相当多不能解释的现象,这就像我们试图在多层楼房的每层楼面上要插入不同的房间一样。

和病的特征一样,许多其他的神经性症状,比如疼痛、血管舒缩现象以及甚至单纯的运动抽搐性发作,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不是由观念所引起的,而是因神经系统基本异常的直接后果。

与其最接近的观念性现象是情感兴奋的简单转换。它们的引起对有癔症素质的人来说是情感的并发症,而最初他们只是“情绪的异常表达”[275](奥本海姆,1890)。经过重复,这成为真正的和明显的纯粹躯体性的癔症症状,而引起这些症状的观念竟不受人注意或被挡开,因此而受到意识的压抑。被挡开和转换的观念中,最多和最重要的是带有性欲成分的观念。它们是许多青春期癔症的起因。接近成熟的女孩——主要考虑的就是她们——对涌入的性欲观念和情感有着很不同的行为举止。有一些女孩对此完全不感到窘迫,在她们中间,少数女孩不理会并忽视其全部的主题。其他的女孩则像男孩一样的对待,这无疑是农民和劳动阶层女孩的规则。另外有一些女孩多少带有荒谬的好奇心,她们从言语或书中得到任何性欲方面的内容后便自己干了起来。还有一些文雅的女孩,尽管她们的性兴奋很高,但她们有相应很高的道德纯洁性,她们感到任何性欲方面的事与她们的道德标准不相容,感到是一种肮脏和玷污名誉的事。[276]她们在意识中压抑性欲,挡开引起躯体现象的常有这种内容的情感观念,并因此变成潜意识的。

挡开性欲的这个倾向进一步强化的情况是:在未婚年轻女子中,肉欲方面的兴奋搀和着焦虑、害怕即将出现的事,对不知道的和半信半疑的事感到害怕,而在正常和健康的年轻男子中,肉欲方面的兴奋纯粹是一种进攻性的本能。女孩对爱的感觉非常强烈,这控制和决定着她的命运,她也为此而受到惊吓。而更重要的是她倾向于着眼别处,在意识中压抑惊吓她的事。

婚姻带来新的性创伤。令人惊奇的是结婚之夜较少产生病理性的作用,尽管遗憾的是它常常不是一种**的魅力,而是一种侵害。但实际上我们发现不少年轻的已婚妇女,她们的癔症可追溯到这个原因,如果在这个时间的过程中出现了性欲的欢乐,则可扫除性的创伤,而癔症也随之消失。性创伤也发生在许多婚后阶段的过程中。从已发表的病史中,我们有责任制止许多这样的情况——丈夫的不正当要求,不自然的操作等。我不以为当我断言妇女中绝大多数严重的神经症起源于她们的婚床是在夸大其词。[277]

某些性欲上的病因,基本上是由于不够满意(如**障碍、早泄等),根据弗洛伊德(1895b)的发现,其结果引起的不是癔症,而是一种焦虑性神经症。然而,我的观点是即使如此,性情感的兴奋十分经常地转换成癔症性的躯体现象。

这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我们的观察也足以证明了惊吓、焦虑和发怒这些非性欲情感导致了癔症现象的发展。但是或许值得再三坚持的是,性的因素是病理结果中最重要的和最富有成果的。我们前辈的天真的观察,保留了这个保守的术语“癔症”(来自希腊语的“子宫”一词),比起最近的观点把性作为几乎是唯一的因素,倒是更接近现实。这是为了把病人从道德责备上拯救出来。癔症患者的性需求无疑与健康人一样,个体之间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并且不比健康人强,但前者为此而得病,大部分正是由于与性的斗争,由于针对性所做的防御而造成的。

与性癔症并举的,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回想起由惊恐所致的癔症——创伤性癔症本身,这是最熟识的一种癔症形式。

由情感兴奋的转换所引起的,我们可称为同一层次的现象是那些天生易受暗示影响,因为暗示的缘故而引起的现象(大部分是自我暗示)。一个高度的暗示性,就是说,新近激起的,不受限制的优势观念不存在于癔症的基本特征中。然而,它可作为并发症而存在于有癔症素质的人中,在这些人中,他们神经系统这种相当的特异反应性有可能使过高评价的观念成为躯体的现象。[278]再者,在大多数多余观念中,也只有情感性观念受暗示的影响能成为躯体现象,结果是这过程常被认为是惊恐或焦虑所伴随的情感转换。

现在我们必须考虑到情感转换和暗示的这些过程即使在癔症的复杂形式中仍保持相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们只是寻找更方便的条件,即总是通过这两个过程中的一个而表现出由心理因素起决定作用的癔症现象。

除了上述已讨论的那些之外,癔症素质的第三个组成要素是类催眠状态,即自我催眠的倾向。这种状态最大程度上利于和助长转换和暗示,以这种方式引起的癔症,我们可说成是处于癔症小发作的顶端,处于癔症大发作的较高层。自我催眠的倾向是一种仅仅短暂开始,并与正常状态交替的状态。我们在人工催眠观察中,认为它增加心理对身体的影响。这种影响而且更强烈、更深,因为它作用在甚至外部的催眠也异常兴奋的神经系统上。[279]对于自我催眠是有机体的一种天生的特性这一点,我们不能说出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它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我已在上面表示了这个观点,即它是从受情感支配的幻想中发展而来的。但毫无疑问,天生素质也在其中起着一部分的作用。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则再一次清楚的是性欲在癔症发展上有多么大的影响。因此,除了照顾病人之外,没有一个心理因素会与渴望一个人的爱一样,被重视为产生受情感支配的幻想。除此之外,性的性欲**本身[280]再加上大量的情感和意识的限制,是与类催眠状态非常相近的。

在癔症发作中,类催眠成分有最明显的表现,在那些可描述为急性癔症的状态中,似乎这些成分在癔症发展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这些明显的心理状态长时间地存在着,常常持续数月,常有必要将此描述为幻觉样混乱。即使病的情况尚不严重,也会出现许多不同的癔症现象,有少数现象在类催眠状态过后实际上还继续存在。这些状态的心理成分有一部分组成了清醒生活中被挡开的、意识中被压抑的那些观念。(参看“基督教徒和修女、欧洲大陆妇女和受到良好教育的儿童的癔症谵妄”。)

由于这些状态的重要性如此经常地不亚于精神病,直接地只派生于癔症,因此我不能赞同莫比斯的观点,即“除了发作时有谵妄之外,否则就不能说成是急性癔症性精神病。”(1895,第18页)在许多病例中,这些状态构成了这样一类精神错乱,而与这相似的精神病也在癔症的进一步的过程中复发。的确,基本上他们充其量无非是一次发作的精神病状态,但由于他们持续数月之久,因此很难将他们描述为多次发作。

急性癔症中的其中之一是如何会引起的?在最著名的病例(病例一)中,它是因类催眠发作的积累而发展起来的;

在其他病例(已存在复杂癔症的病例)中,它的发生与不再使用吗啡有关联。这个过程的大部分完全模糊不清,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和弄清。

因此,我们可把莫比斯的见解应用于已在此讨论过的癔症:“在癔症中发生的基本改变是癔症病人的心理状态暂时或持久地变得类似于被催眠者的心理状态。”

在类催眠状态所引起的症状能在正常状态中持续多久,这完全与我们催眠后的暗示经验是相一致的。但这已意味着不能进入意识的观念情绪与意识过程中的一系列观念是并存的,即发生心理的分裂。似乎能肯定的是即使不在类催眠状态下也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这是出自在意识中被挡开并受到压抑的许多丰富思想,没有被压抑住而引起的。他们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进入存在于心理生活领域中,有时表现观念贫乏或退化,有时多少与清醒思维相同。总之,我们对此所具有的知识应归功于比奈和让内。心理的分裂是癔症的顶峰。我在上面已表明如何解释该病的主要特征。病人心理的一部分处于类催眠状态,持续存在,但伴有其观念的不同程度的活跃性,总是准备着无论何时清醒思维消失时(或一次发作或谵妄时)去控制整个的人。当强烈的情感阻断观念的正常过程时,患者处于半麻醉和筋疲力尽的状态下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这些出于持久的类催眠状态中的无合理动机的观念与正常的联想不相容,强制性地进入意识中,幻觉闯入知觉系统,运动性行为单独地受到有意识意志的神经支配。该类催眠的心理最易受情感转换和暗示的影响。因此,容易出现新的癔症现象,若没有心理分裂,则其很难出现,此外还要有反复的情感压力。心理的分裂是病魔,早期迷信时代的天真的观察者认为这些病人有病魔。确实,一种与清醒意识不相容的精神左右着病人;但实际上这种精神并非异己的,而是他自己拥有的一部分。

但是我们今天距离对癔症的全面理解可能还相距很远啊!在上述的叙述中对不肯定的突然发作已勾画出了它的轮廓,对笨拙的假设已填上了知识面的空白,而不是逾越!在某种程度上唯独使人安慰的是:这种缺陷是依附于,而且必须依附于复杂的心理过程的生理表现。我们总把他们说成是提修斯在《仲夏夜之梦》中说的悲剧:“这大部分只是因为阴影的缘故。”纵然是最微弱的阴影,如果它真实地试图维持着未知的真正的事物投在墙壁上的话,则这种阴影并非没有价值。因为不管怎么说,在真正的过程和我们对他们的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和相似性,这种希望一直是正当的。

【注释】

[1]郭本禹,《中国精神分析研究丛书》,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总序第1~51页。

[2]Neel,A。F,(18991969),Theoriesofpsychology:Ahandbook,NewYork:Meridian,p。181。

[3](美)阿特金森等,《心理学导论》(第10版,上册),孙名之等译,车文博审订,台北:晓园出版社,1994,第9页。

[4]TalcottParsons,EdwardShils,TeheoryofA,Boston:HarvardVyPress,1951,p。52。

[5]WillHerberg,Freud,theRevisionists,andSocialRealityBenjaminNelsohe20thewYord:MeridianBooksInc。,1957,p。153。

[6]Meda。B。,VictimsofpsyewYorkReviewofBooks,1975,21(27):17。

[7](美)E。G。波林,《实验心理学史》,高觉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第860页。

[8](美)托夫勒,《预测与前提》,栗旺等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4,第199页。

[9]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纲要》,葛鲁嘉译,见《弗洛伊德文集》,卷8《精神分析新论》,车文博主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第284页。

[10]弗洛伊德,《弗洛伊德自传》,张霁明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第101页。

[11]据弗莱堡城志所载。弗洛伊德生日是3月6日。弗洛伊德正式传记作者厄内斯特·琼斯(E。Jones)认为,这是一种笔误。而曾著过一本关于弗洛伊德早期的重要图书的作者巴尔玛丽(M。Balmary,1979)推测说,他父母用5月6日取代3月6日生日,是因为双亲结婚时已怀上弗洛伊德的缘故。

[13]弗洛伊德,《弗洛伊德自传》,廖运范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第3~4页。

[14](美)欧文·斯通,《心灵的**》(上册),朱安等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第52~54页。

[15]JohelifeandWmundFreud,NewYork:BasicBooks,1955,2,p。409。

[16](美)弗洛姆,《弗洛伊德的使命》,尚新建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第15页。

[17]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新论》,汪凤炎、郭本禹译,见《弗洛伊德文集》,卷8《精神分析新论》,车文博主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第120页。

[18]Jung,C。G。,FreudandPsyalysis,NewYenFoundatioedition,1985,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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