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癔症研究00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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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凯瑟琳娜·M夫人的观察使我得到经常收集这种象征化的一个机会。通常被看作是由器质性因素决定的全部躯体感觉症状,在她的情况中,具有心理起因或至少具有心理意义。她的一系列特殊经历伴随着心脏区域的刺痛感(意指“它刺入我的心”)。在癔症时的似钉子刺入头中的疼痛在她的病例中无疑与思想有关(某事人我的脑海中)。一旦当所涉及的问题被解决,这种疼痛总是立即消失。在感受到一种侮辱后,相当于癔症先兆的喉咙中的感觉便出现了,患者认为“我要吞下这个感觉。”她有大量相互平行的感觉和想法。有时感觉会唤起观念去解释它,有时观念会通过象征化方法产生感觉,而常常留下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这两个因素中究竟哪一个是原发的?

我没有发现其他病人如此广泛地使用象征化。确实,凯瑟琳娜·M夫人是一个天赋非同寻常、特别在艺术方面更是如此的女士。她高度发展的形式感觉在某些很完美的诗中已得到表现。然而,我认为当一个癔症患者用象征化方法为一种带有情绪色彩的观念做出躯体的表达时,这就不太像人们所想象的取决于个性或主观意志控制的因素。在把某种略带评论的话视为真正的意外事件时,病人用文字和言语表示为“刺入我的心”或“掌击我的脸”,这不是癔症病人糟蹋词语,而是生动地再现口头语言应该为其说理的感觉。除非病人在遭到蔑视时实际上曾有过适合当时所具有的那种心前区感觉,而那种感觉又是同时发生的,否则怎么会出现我们说到某人被蔑视时会出现“刺入我的心”的感觉呢?当我们说到面对一种侮辱不作反驳时,有什么比说“吞下某些事”更为确切呢?当我们抑制自己说话或阻止自己对侮辱做出反应时,是否真的会引起咽喉部的神经支配感?所有这些感觉和神经支配属于“情绪表达”的范围,正如达尔文已经教导我们的,这种“情绪表达”是由行为组成的,而行为有其原本的意义,并起着一种目的的作用。而病人用词语表达的大部分作用却大大地削弱了,因此,对我们来说,这种词语表达只是起着一种形象性的画面作用,而这种描述的全部可能的结果在于文字的表示;癔症病人正是保存了文字的原本意义,即描述其不寻常的强烈神经支配。实际上,说癔症是通过象征化产生这些感觉,多半是有错误的。有可能它完全不是采用语言学的惯用法来作为其模式的,但是癔症和语言学的惯用法一样都是从普通的来源中提取他们的素材。[240]

第三章理论(布洛伊尔)

在《绪言》中介绍了由我们观察所得的结论,我认为我能大体上支持这些结论。但是《绪言》是如此的简洁,大部分只能对我们的观点提供一些线索。因此,病史提出的证据支持了我们的结论,使我们能较详细地加以陈述。当然,即使如此,我们针对的无疑是癔症的整个领域。但我们可能对这些观点给予某种程度的更准确和更清楚的说明(毫无疑问,是增加某些保留的内容)。而这在《绪言》中,这些观点引证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足够的突出。

接下来我们几乎不会提到大脑及任何分子方面的问题。心理过程将用心理学的语言来论述。事实上,它不可能是别的。如果我们把“观念”代之以“皮质兴奋”,则后一个术语对我们来说,它具有的意义就像我们以此为借口认出一个老朋友,和缄默地恢复使用“观念”一样。因为观念是我们经验中恒定的东西,对我们来说,熟悉它的所有含义;而“皮质兴奋”则相反,倒是一种假设性质的东西,我们希望能在将来证实它。用一个术语来代替另一个术语,这似乎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讨厌事情。因此,如果我几乎只用心理学术语的话,我甚或可能被谅解。

另外有一点,我必须预先请求读者的恩准。当一门科学快速发展时,由个别人最初表述的各种思想很快成为共同的财产。因此,试图在癔症及其心理基础上提出其观点的人中,谁也不能避免重复其他人的大量思想,这是经历着从个人财产到共同的拥有。几乎不大可能肯定,谁是第一个表达这样的思想,在考虑已被他人提及的、属于某一个人拥有的成果方面,这总是一桩危险的事。因此,如果在讨论中发现有少数引用的东西;如果我自己的和其他的出处之间无明显的区别的话,我希望能得到谅解,下面的内容将几乎不会发现有什么创见。

一、所有癔症现象都是意念性的吗?

在《绪言》中,我们讨论了“癔症现象”的机制,而不是“癔症”的心理机制。因为我们不希望声称这种心理机制或癔症症状的疾病精神上的理论总的说来具有无限制的有效性。我们不是指所有癔症的现象所表现的方式都像我们文中所描述的那样,我们也不认为他们均为意念性的(ideogenic),即由观念决定的。在这点上,我们与莫比斯不同,他在1888年提出的定义为癔症的所有病态现象都是由观念引起的。这个阐述后来被解释为只有一部分病理现象在内容上与引起了癔症现象的观念相一致,即由紧密相关的暗示或自我暗示产生的那些现象。例如,当一个人的手臂不能移动的观念引起了手臂的麻痹时;同时,癔症现象的另一部分虽然也是由观念所致,却不是出于同样的内容。例如,我们病人中出现的一个手臂麻痹是因为看到像蛇一样的东西而引起的。

在下这个定义时,莫比斯不仅仅提出了术语的修正,而且提示将来我们应只把那些意念性的(即由观念而决定的)病理现象只描述为癔症现象。他认为所有癔症症状均为意念性的,“由于观念在癔症现象中是极其经常的原因,我相信情况总是这样的。”他通过类推而下此定论。我倾向于称此为概括化,要证明其是有道理的,必须首先经受考验。

在对这个主题进行任何讨论前,我们必须明确地确定我们对癔症的理解情况。我认为癔症作为临**的现象,它是以实验为基础而发现的。同时也是基于观察,这就像结节状的肺结核,以实验为基础而得到的这类临床现象通过我们知识的发展而更为正确、深刻和清楚;但不应当、不是也不能受我们知识的发展的干扰,病因研究表明肺结核的不同形成过程有着各种原因:结核是由结核杆菌所致;而组织的分解、空洞的形成和败血症热是由于其他微生物所致。尽管这样,肺结核仍维持着临床的统一性,假如把因结核杆菌所致的组织的特殊的结节样的变化和所发现的其他变化分裂开来看则是错误的。同样,癔症应当保持临床的统一性,纵然明白其现象由各种原因所致,如有的由心理机制而产生,而其他的则无心理机制。

如果我们想说,这是因为观念和知觉经常引起我们提出这样的假设,即观念和知觉是单独起着作用,而周围刺激所建立的血管运动过程则仅仅是通过迂回的途径进入心理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与莫比斯的“根据类比作出推论”相类似的推论。我们知道这种推论是错误的,然而它至少是基于像莫比斯关于癔症断言同样多的事实上。依照我们具有的许多生理过程的经验,诸如唾液和眼泪的分泌、心脏活动的改变等,有可能并似乎合理地假设为观念和周围的及其他非心理刺激一样,能够发动同样的过程。其相反的观点需要证明,我们还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事实上,似乎肯定的是许多被描述为癔症的现象不只是仅仅由观念所致。

让我们考虑一个普通的例子。一位女士无论何时有了情绪都会引起她的颈、胸和脸部的一种红斑,首先是皮肤上的斑点,然后汇合起来。这是由观念所决定了的。因此,根据莫比斯的观点,这是癔症现象。但当皮肤被激惹或碰触时,出现同样的红斑,尽管蔓延的区域较小,这却不被认为是癔症。因此根据前一种情况,这一现象无疑是完全统一的,即癔症性的;而后一种情况则不是癔症性的。当然,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是否这种现象——血管舒缩的兴奋增强应看作是特殊的癔症现象,或把它简单地看作为“神经性的”是否会更不合适。但根据莫比斯的观点,统一性的破坏在任何情况下是必然的,单独由情绪决定的红斑可称为是癔症性的。

这完全可以同样应用在癔症疼痛上。癔症疼痛具有很多实际的重要性。毫无疑问这些疼痛常直接因思想所致。他们是“疼痛的幻觉”。如果我们较仔细地检查这些疼痛,实际上呈现一种非常生动的思想这个事实并不足以产生疼痛,而必然有一个特殊的异常情况的装置与疼痛的感觉和传导有关,就像情感性红斑的情况一样,必然存在着血管舒缩的一种异常兴奋。短语“疼痛的幻觉”无疑给这些神经痛的性质具最富想象力的描述,但这也驱使我们把一般所形成幻觉的观点引申到神经痛。我们不在这里对这些观点做详细的讨论。我所同意的观点是“观念”即纯粹和简单的记忆性意象,没有知觉器官的任何兴奋,即使其在最大的逼真性和强度下也绝不会达到客观存在的特征,这就是幻觉的标志。[241]

这个应用于感觉性幻觉,而且较多地应用于疼痛的幻觉中。因为对于一个健康的人,把躯体疼痛通过记忆甚至达到生动的程度;通过视觉和听觉记忆意象,甚至近似于真实的感觉,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健康人在睡眠中发生的正常幻觉状态,我相信也绝不会梦中感到疼痛,除非存在真正的痛觉。因此这种源于记忆器官,通过观念而作用于知觉器官的“退行性”的兴奋[242]处在事物发展的正常过程中,这在疼痛的情况下比在视觉或听觉情况下更难以发生。既然疼痛的幻觉在癔症中如此容易发生,我们就必须断定有一个与痛觉有关的器官的变态兴奋性。

我们对日常生活的观察发现正常人的神经末梢疼痛是由病变过程所引起的,其本身并不疼痛,而是由其他器官引起的。因此,头痛是因鼻或邻近腔隙相对不明显的变化所致;而肋间神经和臂神经的神经痛是源于心脏,等等。如果我们被迫假设这种异常的兴奋性是疼痛幻觉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异常兴奋性存在于一个病人中,则可这样说,那个兴奋也处于我刚才提到的那些扩散的支配下。发生在非神经质病人中的扩散更为强烈。事实上我们发现只在神经质病人中形成这样一类扩散而且其他人的扩散是基于同样的机制。因此,我相信卵巢的神经痛取决于**的状况。其病因可能是心理因素需要得到证明,而且指出那种特殊的疼痛,像任何其他的疼痛一样,可以在催眠的幻觉中产生,或者其病因可能是心理性的,这种方式达不到证明。像红斑或正常的一种分泌物,它可以由心理和单纯躯体两方面的因素所致。我们是否只把第一类描述为癔症——我们知道是因心理因素造成的病例?如果是这样,则通常所观察到的卵巢神经痛就可能排除在癔症性综合征之外,而这却很难做到。

如果关节的一个轻微损伤后,接着渐渐出现严重的关节疼,无疑其过程涉及一个心理因素,即注意力集中在受伤的部位上,强化了有关神经通路的兴奋性。但很难说这种痛觉过敏是由观念所致。

病理性的感觉迟钝也是如此。一般痛感缺失或者身体单独部位同时有痛感缺失和感觉缺失是由观念引起的,这确实没有得到证实,而且不大有可能发生。即使比奈和让内的发现充分证实特有的心理条件和精神分裂引起了半身感觉缺失这种作用,但这种现象可能是心理性的,而非意念性的。因此,根据莫比斯的观点,则不应称为是癔症性的。

因此,如果我们对大量特殊的癔症现象不能假设为是意念性的,则限制莫比斯观点的应用似乎是对的。我们不会把那些因为观念所致的病理现象定义为癔症,而只是肯定许多癔症现象可能比我们今天所疑及的更多是意念性的。但是在每个病例中存在的以及使观念和非心理刺激产生的病理作用的基本病理改变是在于神经系统的异常兴奋性。[243]而这个源于心理性的兴奋涉及多大的范围则是另一个问题。

然而,纵然只有某些癔症现象是意念性的,但正是这些现象可能被描述为特殊的癔症现象。这些现象的研究,其心理来源的发现,形成最近对这疾病理论上向前迈出的最重要的一步。进一步的问题出现了:这些现象怎么会产生的?他们的“心理机制”是什么?

那些与决定性的观念没有逻辑关系的现象则是另一回事(这里,正常生活也提供了类似的情况,如害羞时的脸红)。它们是怎么引起的?为什么一个病人的一种观念会激起与之完全无关的、特别的、完全非理性的动作或幻觉?

在《绪言》中,我们感到可以这样说,根据我们的研究发现有某种因果关系。然而,在我们对这个主题的说明中,我们没作辩解地介绍和应用了“溢出的、或必须宣泄的兴奋性”[244]这个概念。该概念对我们的主题及一般的神经症理论都是最重要的。它似乎需要并值得进行更详细的考查。在我继续这个主题之前,我必须求得谅解,即把读者带回到神经系统的基本问题上来。这必然伴随着一种“追根究底”的压力感[即深度的探索]。[245]

但任何试图要对一个现象进行刨根究底的研究必然导致不能回避的一些基本问题。因此,我希望下述讨论的难解性会受到宽容的对待。

二、脑内紧张性兴奋——情感

(一)

我们知道中枢神经系统的两个极端情况:清醒的状态和无梦的睡眠。在这两者之间的转变是由减少每一个清晰程度而做到的。这里我们感兴趣的不是睡眠目的的问题及其生理基础(化学或血管舒缩的决定因素),而是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关于最深的、无梦的睡眠方面我们不能给予直接的信息,因为所有的观察和经验都因在完全潜意识状态下进行而排除在外,但考虑到睡眠伴做梦的邻接情况,我们能做出如下的断言。首先,在那种情况下,我们试图做出走路、说话等自主运动等等,这不会导致如它们在清醒状态下那样肌肉自主地产生相应的收缩。其次,可能察觉到感觉刺激(因为这些刺激往往以自己的方式进入梦中),但不能统觉它们,即它们不能成为意识的知觉。出现的观念不像清醒状态下可激活与感觉刺激有关联的存在于潜在意识中的所有观念;而这后一种情况有相当多的维持不兴奋状态(例如我们发现自己对一个死者说话时没有想到他已死了)。还有,不相容的观念就像它们在清醒状态下一样能够同时存在而不相互抑制。因此,联想是防御性的和不完整的。我们可安全地假设为在最深的睡眠中,这种心理因素之间联系的切断仍在继续,并逐渐全面化。

我们也许只是在用别的词语描述这些事实,即在睡眠中,大脑的联系和传导通路由于心理因素的兴奋(?皮质细胞)而不能越过,而在清醒时,则它们能完全这样的越过。

如果我们假设在醒觉生活中,那些通路处于一种紧张性的兴奋状态(爱克司纳,1894,第93页,称此为“脑内强直性**”),这种脑内兴奋决定其传导能力,兴奋的减弱和消失则是导致睡眠状态,似乎只有用上述假设说明这两种不同的传导通路的存在才是明白易懂的。

我们不应认为大脑皮层的传导通路就像一根电话线,只有在电流兴奋的瞬间才有功能(即在那时才会传递一个信号)。我们应把它比作为一根有持续不断的电流通过的电话线,如果电流停止,就不再有兴奋。或者最好让我们把它想象成一个广泛分布成网的用来照明和输电的电力系统,对这个系统的期望是建立简单的接通,使灯泡发亮或机器运行。为使其能够实现,所以每一件事都应做好准备工作。在整个传导线路的网络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某一电压,而动力发电机必然为此消耗一定的能量。同样的道理,在大脑静息时,其传导通路中存在一定量的兴奋,而这种兴奋用在从睡眠中醒来和准备工作上。[246]

这个观点由下面的事实而证实:只在清醒时,没做任何工作,却产生疲乏和睡眠的需求,这个清醒状态本身引起了能量的消耗。

让我们想象一个在强烈期望状态下的人,然而这种期望不是指向任何特殊的感觉领域。那么,在我们面前则有着虽然静止但准备行动的一个头脑。我们恰恰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即在这样的头脑中,所有的传导通路处于最大的传导能力状态,就是说它们处于紧张的兴奋状态中。用通常的语言来说明一个明显的事实,我们说这是一种紧张的状态。经验告诉我们这时虽没有进行真正的运动或心理性的工作,但这个状态却是多么紧张,并且是何等的疲劳。

这是一个特殊的状态,正因为包含着很大的能量消耗,因此这状态不能持续很长时间。但纵然在大范围清醒的正常状态下,由于清醒程度界限的不同,其所消耗的脑内兴奋是不同的。从清醒至瞌睡和真正的睡眠,每一级程度伴随着相应的兴奋度的降低。

当大脑在实际工作时,无疑比只是在准备工作时要消耗更多的能量(如上所述的比作电力系统,当电路中亮着许多灯或开着发电机时,必然引起较多的电能注入传导线路中)。在这里功能运转的正常情况是立即用于活动中的能量,多于释放的能量,然而大脑就像其中一个能力有限的电力系统,不能同时既产生大量的光,又做机械性工作。如果它是个变电站,则只要有较少的能量就能发光或光能发电。因此我们发现如果我们正在消耗较大的肌肉力量,我们就不能从事持久的思想,或者如果我们把注意放在一个感觉领域,则其他大脑器官的效率就减少;这就是说,我们发现大脑有不同的工作,但受能量的限制。

我们唤醒一个正在睡眠的人,那就是我们突然提高了他的紧张性脑内兴奋,这是通过让他承受一个有力的感觉刺激的方式。大脑内血液循环是否改变是关系到这种因果环节的基本要素,血管是否受刺激而直接扩张,或扩张是否是大脑组成部分兴奋的结果,所有这些均未解决。所能肯定的是兴奋状态通过感觉门户进入,从那里扩散开来,成为弥漫性的,引起所有传导通路进入较高级促发的状态。

当然,仍不很清楚的是怎么会发生自发的觉醒。是否总是大脑的同样部分首先进入觉醒兴奋的状态,然后兴奋从那里蔓延开;或者是否有时一个成分组,而有时另一个成分组起着觉醒器的作用。就我们所知,尽管在完全安静和黑暗,没有任何外界刺激的情况下可产生自发的觉醒,但这不过证明能量的发展是根据大脑成分本身的重要过程。然而,一块长期处于不受刺激和安静的休息状态下的肌肉,即使如此,它也在积累着最大的张力。但脑内的组成部分却不是这样。我们毫无疑问可做这样的假设,在睡眠期间,大脑各部分恢复到以前的状况,并聚集了张力。当发生到一定程度后,这时我们可这样说,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后,过剩的量溢出,进入传导通路,助长和建立了觉醒状态的脑内兴奋。

我们能发现在醒觉生活中一个同样有启发性的实例。当清醒的大脑安静了相当长时间,没有把其张力转为活动着的能量,就会产生一个活动的需求和动力。长时间的运动静止产生运动的需求(比作是笼内动物无目的地到处乱跑),如果这种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产生沮丧感。缺乏感觉刺激、黑暗和完全的寂静成为一种折磨;思想静止、缺乏知觉、想象和联想活动产生厌烦的痛苦。这些不愉快的情绪是由于“兴奋”的缘故,是在正常的脑内兴奋增加的情况下产生的。

因此,大脑各部分在完全恢复后,即使在休息时也释放一定的能量,如果这种能量不是功能性地被应用,则正常的脑内兴奋便增加,结果是产生一种不愉快的情感。当一个生物体的需求不能找到满足时,这样的情感总会产生。当释放出的过剩能量被功能性的应用了,则这些情感便会消失,我们因此可做出结论,即去除这种过剩的兴奋是有机体的需要。这里我们是第一次正视着一个事实;即有机体内存在着一种“趋向于保持脑内兴奋恒定的倾向”(弗洛伊德)。[248]

这样一种过剩的脑内兴奋是一种负担和讨厌的东西,结果产生一种消耗它的强烈要求。如果它不能用于感觉性或观念性活动中,则过剩的能量变成无目的的运动性行为,如走来走去等方式,我们将在后面遇到这种情况,被看作是发泄过度紧张的最通常的方法。

我们已提到了有机体有保持紧张性脑内兴奋恒定不变的倾向。然而,如果我们能明白它实现的是什么需要,我们才能对这样的倾向有所理解。我们能理解热血动物要保持恒定的平均温度的倾向,因为经验告诉我们温度是他们各器官运作的一个最适条件。在考虑血液含水量的恒定性等方面,我们也做出类似的假设。我想我们也能假设在大脑内存在最适程度的紧张性兴奋。在那个紧张性水平上,大脑易受外界刺激的影响,促进各种反射,虽然只是达到正常的反射活动程度,但能激起丰富的思想,而且在清晰的和合理的心理状态下,把个别的思想之间发展为相互有关的联想。正是在这种状态下,有机体才处于工作的最佳准备状态。

恒定地提高紧张性兴奋构成了“期待”(expe),于是情况就发生了改变。这使有机体对感觉刺激出现感觉过敏,很快便成为一种痛苦,也增加了其高于可利用的反射性兴奋(倾向于惊吓)。毫无疑问,在某些情景和目的下,这种状态是有用的,但如果它是自发地出现,而且无任何理由,则它不能提高我们的效率,但却是损害了我们的效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称此为“神经质的”(nervous)。然而,兴奋增加的大多数形式,即过度兴奋不是始终不变的,但这总是损害着效率,我们称它为“兴奋”(ext)。有机体应当注意维持兴奋的最适条件。当兴奋已过度时,回复到最适条件的兴奋是不足为奇的,但这完全需要与有机体内其他调节因素一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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