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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与一神教005(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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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见弗雷泽《金枝》第1版,(1890),第2卷,第332页以下,还请参见弗雷泽,1910,第4卷,第52页以下。

[126]“同一社团中的蒙昧人不可能有意识地将自然王国划分成不同的区域,并将每一区域分派给一帮法术施展者,从而要求各帮法术施展者都有共同的利益而施法布咒。”(弗雷泽,1910,第4卷,第57页)

[127]由弗雷泽摘录(1910,第2卷,第89页以下和第4卷,第59页)。

[128]“那种信仰已远远不是一种原始哲学。”(朗格,1905,第192页)。

[129]由弗雷泽摘录(1910,第4卷,第45页以下)。

[130]参见弗雷泽对杜克海姆观点的批判(1910,第4卷,第100页以下)。

[131]例子请见弗雷泽(1910,第4卷,第75页):“图腾氏族是与族外婚氏族(exogamous)截然不同的社会机体,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它更加古老。”

[132][参见本书第一篇论文。]

[133][在同一章里,他对各种针对他的这些观点的反对意见都一一做了答复。]

[134]达尔文(1875,第2卷,第127页)叙述蒙昧人时指出,他们“不可能考虑到千秋之后自己的后裔要遭受的灾难”。

[135][参见本书第一篇论文。]

[136]“因此,族外婚的最初起源以及与之相伴的**法(因为族外婚就为防止**而创设的)仍然一如往常,是个令人两眼一抹黑的难题。”(弗雷泽,1910,第1卷,第165页)

[137][弗洛伊德在此及在下文中所使用的“horde”一词,可能会引起不解。在英语的一般用法中“horde”指很大一批未经组织的群众(massofpeople)。本文很清楚地表明,弗洛伊德用这个词意指规模有限、多少是经过组织的群体,即阿特金森(Atkinson)所说的“大家庭”(ily)。]

[138]如果真的像达尔文先生的理论所言,族外婚早在图腾信仰将一神圣的制裁付诸实施之前便已实际存在的话,我们的任务便相对会轻松些。第一条实际的戒规就是那位醋意十足的远祖(Sire)的,“我营中的女性其他男性不可碰。”这样,儿子们便被排除在外了。久而久之,已成习惯的这一戒规变成,“在拥有同一动物名称的本地群体内不可通婚;鹬族人不可与鹬族人结婚。”但是,如果这些原始群体原来不具有族外婚性质,那么,只要图腾神话和塔布从动物、植物和本地群体的其他名称中产生出来之后,它们就会变得具有族外婚的性质了。(朗格,1905,第143页)此外,在他对这一主题的最后一个讨论中,朗格(1911,第404页)声明,他已“抛弃了族外婚是一般图腾塔布的结果的观念”。

[140][后来称作特拉维夫(Tel-Aviv)的伍尔夫博士。]

[141][弗洛伊德(1909b,标准版,第10卷,第52页)。]

[142][在他的长颈鹿幻想中(同上,第37页以下)。]

[143]关于以致盲来替代阉割(这一替代也见于俄狄浦斯神话),可参见赖特勒(Reitler,1913c),费伦茨(1913b),兰克(1913)和埃德(Eder,1913e)。

[144]原文中表示所啄特定部位的介词“at”以斜体出现,表示强调。——中译者

[145]费伦茨,1913a(英译本,第246页)。

[146]在弗雷泽(1910,第4、5页)看来,这一点是“图腾崇拜的全部精华”:“图腾崇拜是人与其图腾间的认同”。

[147]我必须感谢朗格使我注意到一位聪明的年轻人的恐犬症。他对这位年轻人患病经过的解释与我在第114页所提到的阿龙塔人的图腾理论极其相似:他想他曾从父亲那儿听说母亲在怀孕期间曾被狗狠狠地吓过一次。

[148][第二修订版(即在此引用的版本)出版于作者去世后的1894年。]

[149]闪米特人,古代包括巴比伦人、亚述人、希伯来人和腓尼基人;近代主要指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中译者

[150][即他们共坐同一餐桌。]

[151][此处弗洛伊德的原文为斜体。]

[152]“这一推论是,图腾崇拜必然引起的驯化(条件是当有动物能够被驯化时)对图腾崇拜则是致命的。”(杰文斯,1902,第120页)

[153]此处意指共享同一食物。——中译者

[154][此处弗洛伊德的原文为斜体。]

[155]牺牲正是献祭给晨星的。

[156]我并不是不知道其他人对这一献祭理论提出了异议,例如马里莱厄(Marillier,1898,第204页以下)休伯特与莫斯(1899,第30页以下)等;但是,这些异议实在无损于史密斯假说给我们留下的深刻印象。

[157]为了避免引起可能的误解,我请读者考虑将下一条脚注中的最后几句话,当作对这一段描述的一个补救。

[158]这一貌似荒谬的假说认为,那个暴虐的父亲被彻底打倒并丧命于遭自己放逐的一群儿子手中。阿特金森(1903,第220页以下)也认为,它与达尔文原始部落中的事态有着直接的关系:“家长只有一个令自己害怕的敌人……这就是一帮共同生活、被逼禁欲(或者顶多也就是共享一个女俘)的年轻的兄弟们。虽然他们尚处在前青春期仍很孱弱,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将日渐强大,通过反复的联合打击,他们一定会从暴君父亲那里夺回妻子和生活。”终生都在新苏格兰(Newia)度过,在研究土著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条件的阿特金森也指出,达尔文所说的盛行于原始部落的那些情况也很容易在野牛野马群中观察到,而且往往会导致群首被咬死(同上,第222页)。他进而假设,父亲被处置之后,大获全胜的儿子们彼此又展开了惨烈的争斗,部落分崩离析。因此,社会的任何新组织都受到了阻碍,因为“独裁的、暴君般的父亲被弑之后,就会出现连绵不断的暴力争斗,儿子们弑父的双手不久又会在杀兄害弟的争斗中双拳紧握。”(同上,第228页)阿特金森并无任何精神分析学理论的支持,对史密斯的研究也一无所知,但却发现从原始部落到下一个社会阶段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个较少暴力的转变过程,其间众多的男人们能够和平相处,共同生活。他相信,由于母爱的介入,儿子们(开始仅仅是那些顽童稚子,后来才包括那些青年小伙)才被准许留在部落之中。作为对这一宽容行为的回报,儿子们便主动放弃对自己母亲和姐妹们的占有权,以此承认父亲的性特权。(同上,第231页以下)这就是阿特金森所提出来的极其显著的理论。就其本质特征而言,它与我的理论不谋而合;相异之处完全是由他的理论未能发现与许多其他问题间的相关关系导致而成。我在上文中描写的一切并不非常准确。时间因素的省略、整个主题内容的压缩,这些可归因于对这一性质的主题我们必须采取的保留做法。在这些问题上,研究者自求精确就太傻了,苛求研究者给予肯定答案也是不公平的。

[160]“在原始社会中,谋杀和**(或者说,所有这种有害血缘圣洁的罪行)是唯一能引起人们痛恨的罪行。”(史密斯,1894,第419页)

[161]参见荣格1912的讨论,其中的一些主要观点在某些方面与我的观点不同。

[162]“在我们现代人看来,人神之间的分野已成为不可越逾的鸿沟,因而人对神的这种模仿显得很不虔敬,不过对古人则另当别论了。他们认为,神人本一家,因为许多家庭都认为自己是某神的后代。因而,人的神化之于古代人就如圣徒的确立之于现代天主教徒一样也许都不是什么反常之事。”(弗雷泽,1911a,第2卷,第17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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