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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比多类型02(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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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这句话源于让内:“Lafondureel”。见弗洛伊德(1911b)作品的开篇句。]

[236][原文用的就是英语。]

[237][所有的德文版都为“Seiten”,即页码,这是对“Zeilen”的印误。]

[239][在关于一个偏执狂病人的分析中,接近第二部分结尾处的脚注中第一次出现过这种说法(1911c)。在维也纳精神分析大会(1912f)关于**讨论的闭幕词中,弗洛伊德又做了简短而更复杂的评述。在《精神分析导论》(1916~1917)第14讲报告中他又涉及了这一主题。在更早的时候,弗洛伊德已涉及过疑病与其他“真性”神经症的关系问题,见《焦虑性神经症》(1895b)论文第一部分的第二个问题。]

[240]《性学三论》(1905d),标准版,第7卷,第183页。

[241]见《神经症发作类型》开篇页(1912c)。

[242][对整个问题更充分的讨论可见《本能及其变化》(1915c)第119页(指标准版,第14卷页码,下同。——中译者)之后。最后一句中关于“数量”的使用可参见弗洛伊德写于1895年的《科学心理学设计》(1950a)第一部分[1]。]

[243][关于这一问题的更精确探讨同样见《本能及其变化》(1915c)第134页下面。]

[244][德语为:Kraw?hlderletzteGrundDesganzerSch?pferdrangsgewesen;Ersdkonntei,Ersehaffendwurdeid。见e,“Sgslieder”,第七部分。]

[245]偏执狂(paranoia),又译“妄想狂”,弗洛伊德当时使用此词时较宽泛,不符合临床精神病学的严格规定,如将带有病理妄想的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也称为偏执狂。——中译者

[246][德语为“Aypus”,意为“依靠型”(leaning-ontype)。英语中使用的“依恋型”(anaclitictype)是“enclitic”的同义语,从语法上讲,“enclitic”是小品词,不能用在句子的首位,必须附着于或依靠于一个更重要的词,比如拉丁语的“enim”或希腊语的“δε”。这好像是“Aypus”的第一次公开出现。关于儿童最初的性对象建立在营养本能之上的观念,可在第1版的《性学三论》(1905d)中找到,标准版,第7卷,第222页。但关于“依恋型”的两次或三次更复杂的陈述直到1915年版才加上去。这一概念清楚地出现于弗洛伊德《爱情心理学》(1912d)第二篇论文的一开始。标准版,第11卷,第180~181页。“ae”(附着)以相似的含义出现在关于《施莱伯的分析》(1911c)的第三部分开头。但隐含的假设当时并未提出。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附着”指的是性本能对自我本能的附着,而不是儿童对母亲的依附。]

[247][关于爱的讨论在弗洛伊德《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c)第八章中可再次看到。]

[248][弗洛伊德在此后的一系列论文中发展了他关于女性性活动的观点:《一个女性同性恋者的心理发生》(1920a);《两性解剖差异所带来的心理后果》(1925j);《女性性欲》(1931b)及《精神分析新论》(1933a)第23讲。]

[250][原文为英文,这也许引自爱德华安时期(Edwardianage)著名的皇家学院故事。当时授权两个伦敦警察,在拥挤的人群中护送一个托儿所的女孩乘坐童车越过大街。“自我陛下”(HisMajestytheEgo)出现于弗洛伊德关于《作家与白日梦》(1908e)的论文中。]

[251][在回答魏斯(EdoardWeiss,他非常友好地引起了我们对该问题的注意)问题的信中(1926。9。30),弗洛伊德写道:“你对我论自恋中问题的发问,即是否阉割情结对神经症的发生不起任何作用,令我十分尴尬。我已记不起当时我怎么想的。的确在今天看来,我无法说出哪一种神经症会与这一情结无关,而且我无论如何不会在今天写出曾经写过的话。不过,既然我们对整个问题知之甚少,我还是不愿以任何方式给出结论。”对阿德勒“男人抗议”观的进一步批评可见《精神分析运动史》第54页之上。]

[252][有关评论可见《压抑》(1915d)的论文。第150页。]

[253][关于该句话的评论在《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第十一章的脚注中可以找到,标准版,第18卷,第131页。]

[254][在1924年之前的版本中,这句话为“……是唯一的替代……”]

[255][在《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c)第八章中,弗洛伊德重新探讨了理想化问题。标准版,第18卷,第112页。]

[256][在《自我与本我》(1923b)第三章的开始,弗洛伊德讨论了升华及性对象力比多转化为自恋力比多的可能联系。]

[257][正是依据这一器官与自我理想的结合,弗洛伊德此后才提出了“超我”(superego)。见《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c)第十一章和《自我与本我》(1923b)第二章。]

[258]对此我将建议增加一些观点,这种观察器的发展与增强也许包含记忆(主观的)的相应形成及时间因素。而时间因素对潜意识过程无用。[关于这两点可参见《论潜意识》第187~189页。]

[259][西尔伯勒(1909~1911)。在1914年所写的《释梦》中弗洛伊德对该现象进行了更多的探讨(标准版,第5卷,第503~506页)。]

[260][弗洛伊德在此处下一句的开始及后面均使用了他自创的“Zensor”,以替代几乎普遍使用的“Zensur”。参见《释梦》中的脚注,页码同上。在《精神分析导论》(1916~1917)第26讲结尾处,弗洛伊德对这两者的区别做了明确的说明:“我们知道,作为自我稽查的自我观察器是良心,正是良心在夜晚执行了梦稽查的任务。”]

[261]在此我无法确定,自我中其他的稽查器是否有区别,这种区别是否构成了意识与自我意识哲学分界的基础。

[263][德语为“Darstelh”。在第1版中为“herstellt”,“establishes”。]

[264][同性恋对群众结构的重要性首先出现在《图腾与禁忌》(1912~1913),标准版,第13卷,第144页。此后在《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1921c)中再次提到。标准版,第18卷,第124和141页。]

[265]此处的德语词及关于“Schreber”分析中所引用的均是“Reprgsentant”这是一个主要用于法律或官方的特别正规的词汇。在此后的引文及所有以后的引文中,弗洛伊德用了“Reprasentanz”,这是一个更抽象的形式,英语的对应词应为“representance”,可惜这不存在;如果不是太含糊,也可译为“representatioion”对应的德语词为“Vertretung”,在弗洛伊德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写的文章中用过(1926f)。在许多场合,弗洛伊德都用“Triebreprfisentanz”意为“一种本能表征”,但又经常缩写为“本能表征”(instiive)。

[266]德语为“Triebregungen”。

[267]见弗洛伊德《焦虑性神经症》(1895b)论文第二节的结尾。

[268]见《论自恋》编者导言的结尾,关于“现实检验”的讨论可见《心理学对梦理论的一个补遗》编者序。

[269]比如,在《性学三论》(标准版,第7卷,第181~182页)中关于自我保护的明确表述是在1915年追加的。

[270]在弗洛伊德写给波那帕特(P。M。Bonaparte)的两封信中(1937年5月27日和6月17日,见琼斯所著的《弗洛伊德传记》,第3卷的附录第34和35(1957),对破坏本能及其升华的可能性做了论述。

[271][在《论自恋》(1914c)中也有类似的思想。]

[272]当然,可以假定这些内部过程是饥渴需要的生物基础。

[273][关于原始生物体行为及基本的“恒定性原则”的设想,在弗洛伊德的一些早期著作中作过类似的论述,如《释梦》(1900a)第七章第三和五部分(标准版,第5卷,第565和598页)。不过更早的时候他是用神经学的术语表述的,见写于1895年而逝世后出版的《科学心理学设计》(1950a)第一编部分[1]。更为简要的论述可见弗洛伊德与布洛伊尔《绪言》中的讲座(1893b)及《癔症发作理论》法语论文倒数第二节(1893c)。在《超越快乐原则》(1920g)第一和第四章中他又论述了该问题(标准版第18卷,第1和26页),在《受虐狂的节制问题》(1924c)中再次考虑了这一问题(第121页的脚注)。]

[274][很快就会看到,这里涉及到两个原则,一个是“恒定性原则”。在《超越快乐原则》(1920g)第一章中(标准版,第18卷,第9页),弗洛伊德写道:“心理器官努力使兴奋量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或至少使其保持恒定。”关于这一原则,弗洛伊德在该部著作中使用了“涅槃原则”(Nirvanaprinciple)。第二个原则为“快乐原则”,见这一节的开始,在《超越快乐原则》中也有重述:“心理事件的过程是受快乐原则自动调节的……这一过程所选取的方向是,其终极结果要么伴随着无法回避的不愉快,要么伴随着愉快的产生。”弗洛伊德似乎一开始假定,这两个原则相互紧密联系,甚至是统一的。因此,在《科学心理学设计》中(见标准版,1950a,第一部分第八节),他写道:“既然我们确实认识到,心理生活的趋向是避免不愉快,那么我们就可将这一趋向确定为基本的惯性趋向(比如回避兴奋)。”同样的观点还可在《释梦》(1900a)第七章(五)中找到(标准版,第5卷,第598页)。然而,在本文的这一节中,弗洛伊德似乎又对这两个原则间关系的彻底性表示了怀疑。这种怀疑持续到了《超越快乐原则》(标准版,第18卷,第8页、第63页),并在《受虐狂的节制问题》(1924c)中进行了更深刻的讨论。弗洛伊德争辩道,既然存在着愉快的紧张增强状态(如性兴奋),那么这两个原则就不可能是统一的。他进而建议(在以上所指的《超越快乐原则》的两节中已说过),一种状态的愉快或不愉快性质,也许与兴奋量变化的“时间性”(或节奏)有关。他做出结论,在任何情况下,这两个原则都不应视为等同的:快乐原则是涅槃原则的变异。涅槃原则属于“死的本能”,当其变异为快乐原则时,是受“生的本能”(Lifeinstinct)或力比多影响的结果。]

[276]在《对“小汉斯”的分析》(1909b)中,弗洛伊德举了两个例子。标准版,第10卷,第10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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