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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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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性质: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为「凡为便利买卖丶平准市价而设立之国债丶公司债及其他有价证券之交易场所」。

组织及设立: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要求交易所必须依法注册,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经纪人和职员:规定了经纪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及交易所职员的职责和管理。

交易规则:详细规定了交易的程序丶方式和时间,要求所有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且必须遵守公开丶公平丶公正的原则。

监督和罚则:设立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限制提存:规定活期存款每户每星期提取限于5%,且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法币;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通融提取。

鼓励存款:鼓励民众将资金存入银行,以稳定金融市场。

外汇管理:严格限制外汇交易,积极流通内汇,确保法币的稳定。

3。《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

1937年7月15日,国民政府对两年前实施的《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加以修正公布,主要内容包括:

严厉处罚伪造丶变造币券者:增加了对伪造丶变造币券者和收集者的严厉处罚条款,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的罚款。

防止贵金属外流:通过法律手段防止贵金属的外流,提升法币的重要地位。

4。《总动员计划大纲》中的金融管理措施

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会议通过的《总动员计划大纲》中,提出了以下金融管理措施:

通货管理:预印法币,注重分储于安全地区,奖励收兑民间金银。

汇兑管理:严格限制外汇,积极流通内汇。

金融业务管理:指导投资,使资金运用于必需品的生产储集事业。

金融机关管理:促令金融机关将资金逐渐移转安全地带,健全金融网。

5。《交易所法》的践行与监管

1937年之前,国民政府颁布了《交易所法》及其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所的设立与管理:明确了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管理程序,要求交易所必须依法注册,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的程序丶方式和时间,要求所有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且必须遵守公开丶公平丶公正的原则。

政府监督:设立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地方性规定

在1937年,各地的证券交易所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细则。例如:

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在1937年8月11日奉令停业,直到1943年9月在汪伪政权的控制下重新宣布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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