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2章 算计的性格永远改变不了(第2页)
“它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部分,只要获利超过10万,便可进行立案追诉。”
“核心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主体必须是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本案中,彭女士先是主动和周先生提出入股。”
“这表明,她当时便有了明确的想法。”
“之后,更是通过套话,以及时间上的拖延,迫使周先生在无奈之下,答应条件,签下协议。”
“而她本人自有资金只有几十万,根本不够设定的240万出借金额。”
“这一点,符合主体、主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
“即。。。。。在向银行套取资金之前,便具有转贷牟利的故意。”
“客观行为上,她利用房产,向银行套取了200万的贷款。”
“明显违反了合同上,对于资金用途的约定。”
说到这里,庞茜云不等金胜往下说,立即便插话反驳道:“金律师,这一点不对。。。。。。”
“法律意义上的套取,指的是贷款人本不具备贷款资格,却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理由,从而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获取贷款。”
“而彭女士用自身名下房产作为抵押,不存在‘套取’这一说法。”
金胜对着她笑了笑。
临场反应能力还行,知道顶嘴。
不过在自己眼里,这种反抗程度,比挠痒痒还轻微。
这就好比进去了,你才小声让我。。。。。。可能吗?
金胜开口反驳道:“根据‘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关于高利转贷行为效力认定条款。”
“核心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因增加融资成本、扰乱信贷秩序,将被认定为无效。”
“?信贷资金的界定?: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
“并非简单局限于‘纯’信用贷款,而是涵盖所有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从而发放的贷款形式。”
“若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都可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而彭女士,显然属于此列。”
“因此,庞律师的辩解。。。。。。”
金胜双手一摊,耸了耸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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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茜云张了张嘴,没有再开口反驳。
齐艳丽听完两人的所有对话,表情从刚才的‘看热闹’,切换成了严肃。
心里头更是明白了金胜的所有策略。
先是确认资金来源,逼着她‘自曝’房子抵押贷款的事实。
接着阐述出彭小娟假借投资之名,实则暗藏获取‘高利’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