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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章 套路D(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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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中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增设了非法经营罪。”

“但他们的核心本质,都是一样的。。。。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不过,后者为了适应时代经济发展,适用范围有所调整。”

“另外,还增设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延展性和扩张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没办法,聪明人太多,为了钻空子挣钱,那是各种花样、手段频出。”

“若不加以限制,最后苦的,还是咱们老百姓。”

“而小芳碰到的当铺老板,很明显就涉及到了这一块。”

“当铺,作为专业抵押机构,明知车辆非本人所有,仍接受抵押,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另外,大家不妨想象一下。”

“不管是谁的车,只要你敢开过来,签个字、摁个手印,我就不闻不问,直接把钱借给你。”

“如果这都不犯法,那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什么后果。”

“别人会不会有样学样?”

可惜金胜没有顺着网线看到对面的本事,否则一定会欣赏到一大批若有所思,不由自主点头的人。

这身临其境,通俗易懂的法律解释,颇有当老师的潜质。

之前就有人通过后台私信联系过,希望找金胜录制一些专业视频,挂在网上卖。

很明显想借着自己的名气割韭菜。

金胜当时看到之后没有理会,随手就删掉了。

“第二个,套路贷问题。”

“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其实‘套路贷’并不属于《刑法》条款中的某个特定罪名。”

“它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小芳堂哥这件案子中,不排除一个可能性。”

“那就是这位朋友,和当铺老板之间,存在提前沟通、互有利益的情况。”

“原因有几点。”

“首先,是这位朋友找到堂哥借钱,提议将小芳的车辆进行抵押。”

“借出来的款项,全都交由他来支配。”

“其次,能当场打电话询问,显然是早已获知了这个‘不合法抵押’的渠道,认识这位当铺老板。”

“不然他怎么可能会有号码。”

“最后,在结束通话后,更是直奔当铺,签订抵押协议、借条、等正式合同。”

“在扣留车辆的同时,进行转账放款。”

“据我所知,这种‘车辆抵押’借贷,还会涉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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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查档费、服务费、包括前置1期到3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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